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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理念。

皇亲国戚,宰相大臣在皇帝面前尚无地位,只要皇帝有少许不如意,便可杀之,剐之,流足千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广大劳动人民,更无地位尊严可言。

经过两千多年的这种思想腐蚀,已深入骨髓。

在这历史因素渗透严重的国家,要想真正的走上法治轨道,需我们解决的是,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法、守法、最终达到用法维权。

则其前提在于知法,而关键在于普法。

关于普法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许多领域都可见到,最常见到的例如:

央视《今日说法》、《社会与法》、《法治在线》等央视的法律宣传节目以及地方台的有关法律节目。

一年一度的“12.4”普法日,此天都有大量的法律工作人员深入各地域,领域进行法律宣传。

但这种普法的方式只是治标不治本。

一个国家的民众要形成全民具有强法律意识。

不是一朝一夕,一招一式所就能达到的,它需要经过一代人或许两代人或许更长的时间来完成。

像中国这样受封建思想束缚两千多年的国家,道路显得更为的艰辛。

在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不应该是“半路出家式”,即在成年之前不对其进行灌输法律意识,而待其长大进入社会工作才开始向其灌输法律意识,容易造成事倍功半,收效不大的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总会出现形形色色的事不如意的事,不同的人所产生的心理想法不一样,采取的措施或对策也就不同。

许多人在不经意间就将自己推上违法的道路,之后又悔恨交加,悔恨自己不懂法,不学法。

当中有为生活疲于奔波的,也有万贯身家还有知识分子。

2003年11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因无名氏病人付不起医药费,而又找不到病人家属的情况下,想出一个“省事”的办法,经院长的同意,决定将该无名氏病人抬走丢到20公里外的长葛市。

在院长的授意下让从医有17年的医生刘云君等人,将无名氏抬走,扔在长葛市,致使病人在凛冽的寒风总死去。

曾经高尚的白衣天使,而今沦为杀人犯罪嫌疑人,在谈到自己的想法:

作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不仅仅要求医疗技术精湛,同时还要懂法、知法,不至于在关键的时候失足。

这个例子则会让人觉得更为的痛惜,事件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跑运输的陈志涛在路过一个山庄的停车场,在倒车的时候,被冤枉为将山庄的车蓬撞倒,并被老板索要了1000元作为赔偿,其兄陈志盛在听完陈志涛的阐述后,带领几个人,冲到该山庄老板家中,殴打了该山庄的老板并“拿”回了1000元钱。

在事发后几个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定陈志盛入户抢劫罪判处10年徒刑。

本是权益的受害方,但最后由于自己对发的无知,盲目的凭借自己的想法来做,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中国刑事事件中,仅仅因不知法而触动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比比皆是。

在事后采访过程中,他们无一悔泣交加,都传达出一个信息——要是自己知法就不会这样做了。

这是他们不约而同的感慨,同时也向我们传达出他们绝大多数人在学校学习期间,从未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他们在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其法律意识储备外于一片空白的境地。

在中国古代法家代表人物,如李悝、商鞅、韩非都非常重视法律教育,例如商鞅“乃立三丈木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

民怪之,莫敢徙。

复曰:

‘能徙者予者予五十金。

’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商鞅通过“徙木立信”,取信于民,使老百姓相信法律。

后来,“令行民期年(整一年),秦国之民都言初令不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

卫鞅曰: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

将法太子,台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虞,其师孙贾。

明日,秦人皆趋令”。

商鞅再一次为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使老百姓去遵守法律。

虽然中国古代法律教育带有严重的局限性和阶级性,但表达出的法律教育的思想仍然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在建设法治的道路上,与全体民众的参与是分不开的,而对当中中小学学生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的解释是:

“人们对守法(特别是现行法)和关法律现象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多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民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

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不容忽视的,而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应从小开始灌输并逐渐展开、深化。

所以,在中小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有着现实的需要,其理由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优势性与法律教育的迫切性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的优势性

(1)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全民性。

所谓教育的“全民性”,我国教育法第九条做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此条文明确阐述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而“义务”则在第十九条同样做了相关的规定,国家实行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也就我们通常的小学与初中阶段,其教育属于义务家遨游的范围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表达出的信息为适龄儿童、少年应接受教育也必须接受教育,国家与家长必须予以保证,具有强制性。

(2)这里的“教育”是狭义的教育主要是指学校教育,即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以培养一定社会所需要的人的活动。

对青少年来说,学校教育在青少年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特殊的作用。

这种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教育者活动是有计划性,目的性和组织性,使个体社会化有了充分的保障。

教育活动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向青少年传授社会规范,价值标准,知识技能的活动,它通过专门的教材,教师人格,教育方式,评价制度等对学生的社会化发生系统和科学的影响,为青少年的社会化提供了充分保障,这是其他任何社会活动都难以做到的。

其次,学校教育为个体社会话提供了有利环境。

学校作为青少年个体社会化专门机构,作为正式的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它的一切活动都体现着社会的要求,处处传递着社会的价值准则。

可见,学校这种社会化环境是其他社会所不可替代的。

2.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迫切性

青少年犯罪的绝对数量呈下降趋势,但所占比重上升。

1982年全国青少年作案成员占总刑事案件成员总数的65.9%,1983年占67%,1984年占63.3%,1985年占71.3%,1986年占72.5%。

1986年青少年作案成员比1982年减少93余人,占作案成员总数的比重则增加了6.6%。

当前未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1983年全国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作案成员占青少年作案总成员总数的26.9%,1984年为32.3%,1985达到33.4%。

法律教育以不容等待。

二、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必需性

1.素质教育的要求。

有些家长和老师认为,只要孩子学习成绩好,就是“高素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素质教育。

这种对先进素质教育概念作了不正确至少不全面的理解。

素质教育是教育者基于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利用各种有利的条件,通过多种有效整体途径,以适当的方法引导全体受教育积极主动地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的潜能,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并实现个性充分而自由发展的教育。

素质教育的目标,就是国家教育方针中所规定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中学德育大纲》,明确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认为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

因此,在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不乏政策依据,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义。

一项在湖北组织开展了全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调研通过对对3400余份有效调查问卷分析,回答“学校与老师最关心的事”为“学习成绩,升学率”的比例高达48%,反映出当前学校以“教学”代替“教育”,片面的追求智商。

德育在这过程中显然受到忽视甚至遗忘。

这是与素质教育的理念相违背的。

因此,只有大力发展法制教育,受教育者才能最大限度开发潜能,提高其整体素质,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

2.对在中小学阶段开设法律基础课程,从根本上说并不与学生的学业相冲突。

我国虽然采取应试教育,成绩决定一切,只有好成绩才能敲开上一层的门,但并不意味着在教育中可以放弃其它方面的培养,可以放弃德育。

相反在这一阶段更多的进行切实的普法教育,因为只有这一阶段的教育是人人都可享有的,也是必经阶段。

若有些人担心开设此课程会加重学生本以沉重的学业负担,而对其望而却步的话,这将是个错误!

假如真的会加重学生学业的负担,这种负担也是值得的,因为它培养他们的法律思想,让他们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一个依法办事的人,这远远要比培养“高素质,低法律意识”的人更为符合法治建设的需要。

况且在现实当中,开设此法律课程,我认为并不会加重学生的负担,其主要在于是老师在教授,而学生只是在听讲,并不需要象其它主科一样,有课后作业。

其主要是培养他们强法律主观意识,而不是强法律知识(在这一阶段培养强法律知识,这在现实当中也是不可能的)。

让他们形成一种去懂法、守法、用法的理念。

3.提高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法律意识的强弱,是人们能否自觉守法的内在的,决定性的思想基础。

但法律意识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增强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任务。

而未成年人对一切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车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和模仿,外界给予他们什么样的观点,他们通常会瑕瑜不分吸收。

在中小学阶段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可正好进行“填补”,进行法制教育,让中小学生在知法、懂法、用法的基础上,培养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学法才能了解自己权利的内容,以及行使这些权利的途径和方法,也才能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利用法律武器加以保护,也同时才能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权益。

学习法律要管用,上千部的法律法规要中小学生内一部一部的学,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只要使他们学习和掌握哪些行为合乎法律的要求,哪些行为不合乎法律要求(即使不太清楚、了解,也会去咨询)的意识,懂得怎样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起不到理想的作用,甚至行同虚设。

法律能否得到贯彻前提取决于公民是否知法、守法、用法。

所以在中小学阶段开设法律基础,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其课程是必要的。

三、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可行性

1)师资力量的充足性。

据《法制日报》中的统计,全国法学专业招生人数从1977年的233人到2007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292所,2005年增长岛599所,2007年全国已有603所法学院系,每年法学毕业生达数十万。

而在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三所大学设有法律系,仅招收200人,这些统计中还不包括那些自考的,参加成人高考的以及非法律专业转学法律的。

若是都算上,可能每年毕业的人数要翻一番,达到二十多万。

每年都有选择大批的法律人才涌向市场。

从师资力量上看,法律人才完全能满足学校的需求,在中小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于师资力量已不成问题。

2)法律人才去教学的可能性。

据《法制日报》报道,法科毕业生就业率低于高校平均水平,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在上个世纪末就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学科专业中,法学就业率当年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

对于法律人才相对过剩的情况,绝大多数法学专业的人才,毕业以后并从事法律的发面工作。

在如此严峻就业背景下,开设中小学法律课程,相信有许多法律人才愿意加入教师队伍。

从前上我们可知,每年高校招收大量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学的教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来培养法律人才,最终的目的是让这些法律人才进入社会,发挥他们所学的知识,带动法治建设,达到投入-产出-收益一个良性循环,取得良好的社会收益。

但大多数的法学专业的学生,最终就业所从事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对口或就业不了,这样就造成了大量的法律人才的浪费,与法学教育目的事与愿违。

若开设基础课程,则可增大法律就业市场,提升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也同时可增强法律人才的信心。

从以上教育的需求和法律人才就业现实的出发,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有着现实的意义。

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是整个文化结构的重组,新旧体制过渡及各种文化冲突使得人们无论在观念上还是行为上都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此时,无疑需要我们从长远利益出发,深化体制改革,以促进新的价值体系形成和完善。

但是,新的体制结构和价值体系的确立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应起到主导作用。

无论是从建设法治国家还是从增进法律人才的就业,对中小学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有其客观存在的现实意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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