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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E保险;

附件F分包合同计划;

附件G其他事项。

4个样本格式包括:

分包商报价函;

分包商报价书附录;

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

分包合同协议书。

“分包合同2011版”中重要事件的典型程序见下图,相关内容将在以后的连载中说明。

由于国内尚无正式出版的中译文本,连载均由我们直接翻译和撰写,限于水平,很可能有不妥以至错误之处,读者正式使用时,请以FIDIC原文版为准。

下面介绍“分包合同2011版”中通用条件的主要内容,下文中各标题前[]内的数字为该文本原版相应的款号。

第1条定义(Definitions)

[1.1]分包合同的定义(SubcontractDefinitions)

在分包合同的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其附录中的措辞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都应该具有主合同赋予它们的含义,但以下措辞及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现选取部分简介如下。

[1.1.1]分包合同中标金额(AcceptedSubcontractAmount)

是指承包商在中标函中接受的、为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金额。

[1.1.2]附件(Annex)

是由承包商和/或分包商填写的,所有附在分包合同专用条件下的附件。

[1.1.3]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AppendixtotheSubcontractor'

sOffer)

指附在分包商的报价书之后已填写完成的附录,它构成分包商报价书的一部分。

[1.1.6]承包商签发的中标函(Contractor'

sLetterofAcceptance)

指承包商签署的对分包商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包括任何所附的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订的协议构成的备忘录。

[1.1.7]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Contractor'

sSubcontractRepresentative)

指承包商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指定的,或根据第6.3款[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当事人。

[1.1.10]分包商的报价函(LetterofSubcontractor'

指由分包商填写完成的,名为分包商的报价函的文件,包括提交给承包商的已签字的分包工程报价。

[1.1.11]主合同(MainContract)

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有关主包工程的合同,其要点在本附件A的A部分中给出。

[1.1.13]主合同竣工检验(MainContractTestonCompletion)

是指由分包商根据第9.1款[分包合同的竣工检验]规定在分包工程竣工时进行的检验,构成主合同竣工检验的一部分。

[1.1.16]分包合同(Subcontract)

指合同双方之间的协议,由第1.5款[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中列出的文件组成。

[1.1.23]分包合同货物(SubcontractGoods)

指分包商的施工机械、分包工程生产设备、用于形成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的材料[包括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仅仅提供材料(如果有)],以及分包商的临时工程,或者视情况指其中之一。

[1.1.30]分包合同竣工检验(SubcontractTestsonCompletion)

指根据第9.1款(分包合同的竣工检验)分包商在分包工程竣工时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分包合同中说明或双方协商决定,此检验不构成主合同的竣工检验。

[1.1.33]分包工程(SubcontractWorks)

指根据分包合同,由分包商实施和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分包商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和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临时工程,或视其情况指其中之一。

[1.1.34]分包商(Subcontractor)

指承包商接受的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指明为分包商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除非承包商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1.37]分包商的报价书(Subcontractor'

指被承包商中标函接受的分包商的报价函和分包商与此报价书一起提交的其他文件,包括分包商报价书附录。

[1.1.39]分包商代表(Subcontractor'

sRepresentative)

指在分包商报价书附录由分包商指定的或者根据第6.4款(分包商代表)中随时指定的代表分包商的人员。

下列措辞及用语:

承包商、承包商的指示、业主、工程师、主合同DAB、主包工程、一方、分包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工程量表、分包合同开工日期、分包合同DAB、分包合同缺陷通知期、分包合同图纸、分包合同履约保证、分包合同的生产设备、分包合同价格、分包合同的进度计划、分包合同区段、分包合同规范、分包合同的竣工时间、分包合同的变更、分包商的文件、分包商的施工机械、分包商的人员,可以借助“新红皮书”来理解,限于篇幅,不再一一介绍。

[1.3]分包合同的解释(SubcontractInterpretation)

如果指明主合同的某一款或规定适用于分包合同,则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包括:

任一处提及业主和/或工程师时应被视为承包商,提及承包商时应被视为分包商,提及工程时应被视为分包工程,提及主合同的另一条或其中定义的术语时应被视为本合同条件中相应的条或款或定义的术语。

任何提到“主合同条款”处,应指主合同条件中相应的条和款。

[1.5]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PriorityofSubcontractDocuments)

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分包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2)承包商发出的中标函(如果有);

(3)分包商的报价函;

(4)分包合同专用条件和附件,不包括本款其他地方所列出的任何附件的任何部分;

(5)分包合同通用条件;

(6)分包合同规范;

(7)分包合同图纸;

(8)分包合同工程量表以及分包合同中其他费率表和价格表,包括计日工表(如果有)和付款计划表(如果有);

以及

(9)被承包商接受的构成分包商报价书一部分的,并被承包商中标函列出的任何其他文件。

各分包合同文件间应相互解释,承包商可对文件中的歧义进行任何必要的澄清或发出指示。

如果一方发现文件中有错误或缺陷,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9]分包合同协议书(SubcontractAgreement)

合同双方应在分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28天之内签署分包合同协议书,应采用分包合同专用条件所附格式。

用于签约的印花税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类似开支(如果有)由承包商承担。

[1.10]与业主无合同相互关系(NoPrivityofContractwithEmployer)

分包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1.2]标题和旁注、[1.4]分包合同的通信联络、[1.6]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决定和裁定、[1.7]分包合同项下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8]分包合同的法律和语言和[1.11]分包合同区段,以上各款的解释和含义与“新红皮书”基本一致,不再一一介绍。

解析

1.[1.1]分包合同的定义

对任一本合同条件,“定义”一款都是放在最前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款。

因为定义的措辞和用法是适用于全部合同文件的,包括规范、图纸等技术文件。

双方往来信函涉及的用语也应采用定义的措辞。

“分包合同2011”与“新红皮书”中的“定义”紧密结合,读者务必要认真理解其英文用词的内涵,因为有些中译本的中文译词是不恰当的。

还应该关注与主合同相关的术语,如“主合同竣工检验”和“分包合同竣工检验”,实践中很可能并存,二者的操作程序在第9条有进一步说明。

2.[1.9]分包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条件指南中说明,如果根据分包合同适用的法律或者主合同的规定,业主不同意该分包合同,则自承包商通知分包商该意见后:

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分包合同,但不能损害任一方由于另一方之前的违约行为而获得的权利;

承包商应立刻返还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履约保证;

且承包商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支付15.3款[主合同终止后的付款](a)至(d)中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和/或费用。

第2条主合同(TheMainContract)

[2.1]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Subcontractor'

sKnowledgeofMainContract)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的所有文件供分包商查阅,但主合同金额及其附件A的A部分列出的保密信息除外。

如果分包商要求,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真实副本(上述主合同金额和保密信息除外),而分包商应被视为已经全面了解了主合同的相关规定。

分包商应及时将其审阅分包合同和主合同或实施分包工程时发现的歧义或不一致通知承包商。

[2.2]遵守主合同(CompliancewithMainContract)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但是分包商没有义务履行以下主合同条款的规定:

2.2款[许可、执照和批准]、4.7款[放线]、4.8款[安全措施]的(d)项和(e)项、4.9款[质量保证]、4.13款[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4.15款[进场路线]的(a)项和(b)项、4.19款[电、水和燃气]、4.22款[现场安保]的(a)项、7.8款[矿区使用费]以及主包工程的总体协调、项目管理和附件A的B部分列明的例外情况(如果有)。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

根据8.7款[分包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和17.3款[分包合同的责任限度],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会因此承担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而且承包商可以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得到补偿。

[2.3]主合同项下的指示和决定(InstructionsandDeterminationsunderMainContract)

分包商应遵守通过承包商指令形式转发的工程师发出的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指示和决定。

如果分包商直接从业主和工程师处接受了指示,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并应提供给他一份书面直接指示的复印件,并在该直接指示被书面确认作为承包商的指示时,分包商才有义务遵守。

[2.4]主合同下的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Rights,EntitlementsandRemediesunderMainContract)

分包商应拥有承包商在主合同中的涉及分包工程的同样的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并且承包商应采取措施保证分包商从业主(包括工程师)那里获得这些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

[2.5]主合同文件(MainContractDocuments)

如果分包合同的任何文件是由业主(或其代表)编制的,主合同第1.11款[承包商使用业主文件]将适用。

本合同条件1.10款[与业主无合同相互关系]中强调,分包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理解为在分包商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因此,基于权利义务不及第三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第2.3款规定,分包商不直接接受工程师的指示。

但是分包商享有对主合同的知情权,其有权了解主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应该履行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关于分包工程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

应享有承包商在主合同中的关于分包工程的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

所以,分包商对主合同也应该认真学习,并应遵守主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3条承包商(TheContractor)

[3.1]承包商的指示(Contractor'

sInstructions)

分包商应该只从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处接受经书面发出或确认的指示,并遵守这些指示。

该分包合同代表在发布指示时应该拥有与主合同3.3款[工程师的指示]中工程师类似的权力。

[3.2]现场通道(AccesstotheSite)

承包商应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分包商进入和占有施工场地的权利,这段时间应确保分包商能够按照进度计划实施分包工程,但是承包商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商专用。

[3.3]承包商与分包合同有关的索赔(Contractor'

sClaimsinconnectionwiththeSubcontract)

承包商有权依据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向分包商索赔费用。

承包商应在得知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分包商发出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依据。

在发出通知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交详细的索赔资料,包括索赔金额的证明。

承包商应努力与分包商就索赔金额协商达成一致,否则,其应在考虑分包商的观点、证据和所有其他相关情形的条件下做出公平的决定,并通知分包商,同时提交理由和支持资料。

如果上述决定是在应向分包商支付日期到期前的7天之内发出的,则这笔钱可从应支付给分包商的款额中扣减。

承包商在无权扣减分包商付款却发生了扣减的情况下,应向分包商支付融资费用,利率依据14.9款[分包合同下延误的付款]的规定,并进行补偿,使分包商免于因此扣减而带来的损害,包括索赔、误期损害赔偿费等。

[3.4]业主与主合同有关的索赔(Employer'

sClaimsinconnectionwiththeMainContract)

如果业主方的索赔涉及到分包商,承包商应给分包商发一份索赔资料的复印件,分包商应就该索赔向承包商提供所有合理的帮助。

在承包商认为其有权将索赔转移给分包商的情况下,上述3.3款将适用。

[3.5]主包工程的协调(Co-ordinationofMainWorks)

承包商应负责主包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项目管理,负责分包工程与承包商的工作、承包商雇佣的其他分包商工作的协调。

当承包商指示要求时,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交其实施分包工程的详细安排和方法;

未经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对这些安排和方法进行实质性更改。

3.3款对承包商向分包商索赔的程序和时效进行了说明。

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其将丧失索赔的权利。

因此,承包商对于上述索赔时效的规定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本款在赋予承包商索赔权利的同时,也对之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如果承包商在无权扣减分包商付款时发生了扣减,则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融资费并进行补偿。

关于与主合同有关的索赔将在后续的连载中进一步说明。

第4条分包商(TheSubcontractor)

[4.1]分包商的一般义务(Subcontractor'

sGeneralObligations)

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以及承包商的指示,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设计、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并提供上述过程中要求的人员、监督、劳工、分包合同生产设备、分包商的施工机械、分包商的文件和其他所有资源,无论是临时的或是永久性的,除非附件D中另有规定。

分包商的设计工作在分包工程竣工时应能实现分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功能,同时分包商应对现场所有操作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2]分包合同的履约保证(SubcontractPerformanceSecurity)

分包商应在收到承包商中标函的28天内,根据分包商报价书附录中规定的金额、币种,自费向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

在所有其他方面,主合同第4.2款[履约保证]适用于此履约保证。

[4.3]分包工程现场通道(AccesstotheSubcontractWorks)

分包商应允许业主和承包商的人员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现场或其他地点(如分包工程生产设备的制造地)进行检查、检验、计量和测试材料、工艺,检查分包工程的进度。

[4.4]分包商的文件(Subcontractor'

sDocuments)

分包商的文件应成为承包商文件的一部分,除了分包商对文件保留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外,在所有其他方面,主合同1.10款[业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适用于分包商的文件。

4.1款规定,分包商承担的设计工作应能实现分包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功能。

这样的规定比“分包合同1994版”中对分包商的设计要求更加严格,分包商应注意这一新增的要求。

4.2款规定,履约保证应该在分包商收到中标函28天内提交,而“分包合同1994版”中第2.2款[履约保证]中并没有对履约保证提交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有时限要求可能会给分包商带来一定压力,但是也有助于减少工程实践中的纠纷。

第5条分包合同的转让和分包(AssignmentoftheSubcontractandSubcontracting)

[5.1]分包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ofSubcontract)

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合同中和合同下的任何权益或利益,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以金融机构为受益人做担保时,一方可以转让其在分包合同下应支付或将支付款项;

和/或工程师根据主合同指示分包合同转让,或业主终止主合同的同时要求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则承包商有权将分包合同转让给业主。

[5.2]分包(Subcontracting)

未经承包商事先同意,分包商不得对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但是分包商提供劳务、分包合同中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或指定的再分包商除外。

分包商需要对再分包商及其员工的所有行为负责,并应至少提前14天将每个再分包商的计划和现场的开工日期通知承包商。

分包商的再分包合同中应包含如下规定,即承包商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要求再分包商将再分包合同下的权益转让给承包商:

义务延期超过了缺陷通知期,且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到期前提出了转让要求,或分包合同根据第15.6款[由承包商终止分包合同]终止。

本合同条件第15条[业主提出终止]中规定,业主有终止主合同的权利。

一旦主合同被终止,分包合同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因此,5.1款中对于分包合同转让的规定非常必要。

根据5.2款中的规定,如果承包商同意,分包商可以对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

而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所以,即使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也不能对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但劳务分包被允许。

因此,在我国使用该分包合同条件时,应注意该款规定与我国法律的冲突。

第6条合作、职员和劳工(Co-operation,StaffandLabour)

[6.1]分包合同下的合作(Co-operationundertheSubcontract)

在分包合同指定的情况下或承包商指示要求时,分包商应与实施分包工程过程中,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业主人员、业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承包商及其雇佣的人员、承包商雇佣的任何其他分包商和任何合法的公共机构人员合作,给予他们适当的机会实施工作。

如果由于上述人员的不合作影响了分包商履约,并且造成了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时,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

如果分包商已尽最大努力来和上述人员进行合作,则分包商有权依据第20.2款[分包商的索赔]索赔工期和费用。

[6.2]在其他方供职的人员(PersonsintheServiceofOthers)

分包商不应该招聘或者试图招聘承包商和业主的人员;

承包商不应该招聘或者试图招聘分包商的人员。

[6.3]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Contractor'

承包商应指定自己的分包合同代表并且赋予其所有必要的权力,使其在分包合同中能代表承包商的利益,发布任何承包商的指示。

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开工日期之前,告知分包商该分包合同代表的具体信息。

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1.8款[分包合同的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如果该代表在分包工程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承包商应指定一个合适的替代人并通知分包商。

[6.4]分包商代表(Subcontractor'

分包商应指定分包商代表并且赋予其所有必要的权力,使其在分包合同中能代表分包商的利益,接受承包商的指示。

该代表应能流利地使用第1.8款[分包合同的法律和语言]中规定的语言进行交流。

分包商代表的所有时间应用于指导分包商的人员按照分包合同履约,如果该分包商代表在分包工程进行的过程中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分包商应经过承包商的事先同意,指定一个合适的替代人。

第6.1款中规定,如果由于业主人员、承包商人员等的不合作影响了分包商履约,并且造成了工期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分包商可以依据第20.2款[分包商的索赔]索赔工期和费用,但前提条件是分包商已经尽最大努力与上述人员合作。

这里的“最大努力”是一个较模糊的说法,没有具体的标准,因此在分包商提出索赔时,提供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合作的证据变得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分包商在与上述人员的合作过程中注意保存能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合作的相关资料(特别是当时来往的书面信函),以便作为今后可能发生索赔的证据。

第6.3款和6.4款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分包商代表”分别相当于主合同中“工程师”、“承包商代表”的角色,其分别在分包合同中代表承包商、分包商的利益,并发布(接受)承包商的指示。

承包商(分包商)可以在分包商的报价书附录中指定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分包商代表)。

第7条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其他设施、生产设备和材料(Equipment,TemporaryWorks,OtherFacilities,Plant,andMaterials)

[7.1]分包商对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和/或其他设施的使用(Subcontractor'

sUseofEquipment,TemporaryWorks,and/orOtherFacilities)

承包商应使附件D中列出的业主的施工机械、承包商的施工机械、临时工程和其他设施对分包商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可用状态(但一般不应被分包商独家使用),该时间应满足分包商能够按照分包合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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