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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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2
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否用岗位职责代替)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岗位、人员的区别分别建立,即按照: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计量员、加油员安全生产职责
4、电工安全生产职责。
5、机修工安全生产职责
2.2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有:
符合/不符合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检查制度
3、隐患整改制度
4、事故管理制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用电、用火管理制度
7、设备、电器安全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具(品)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1、废弃物管理制度
12、交接班制度
13加油站设备管理与维护制度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
建立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有:
1、接卸油作业操作规程。
2、配、发电操作规程。
3、加油操作规程。
4、计量操作规程。
5、水上储运作业防火操作规程。
6、水上加油站收油规程。
3
从业人员安全资质教育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1
法人、主要负责人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
3.2
安全员是否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3.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3.4
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
3.5
上述的安全培训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6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名符其实,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抽查安全检查记录、教育记录、劳防用品领用等有关资料,看是否安全员签字、签发)
4
从业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对安全设施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和技术检验,有相关检查记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4.1
安全教育台帐(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讲师、教育内容、考核成绩汇总等)
三级安全教育(公司/厂、部门/车间、班组/岗位)
是否按照三个层次进行、教育时间、考核成绩(必须合格)有否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也上岗的情况、人数是否与职工人数相符
日常安全教育(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讲师、教育内容、考核成绩汇总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姓名、工种、证号、有效期)
从业人员安全资质教育(法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证书名称、姓名、职位、编号、有效期
4.2
安全检查台帐(日期、时间、地点、内容、检查人签字、不符合项)
4.3
安全隐患整改台帐(不符合项、负责人、完成日期)
4.4
劳防用品发放台帐(相应的工种对应相应的用品、领用人签收)
4.5
安全设施设备检查台帐
1.消防器材(品种、数量、安置地点、有效期)
2.避雷接地检测
3.可燃气体检测系统检测校准
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检测
5.压力容器以及相关安全附件的检测
6.职业卫生检测
7.安全应急救援器材检查(空气呼吸器、防毒服、堵漏工具、防爆电筒等)
5
作业安全规程(如:
动火、登高、进入密闭空间、抽堵盲板、起重、动土、封路、设备检修作业等)
作业安全规程都有相应的许可证/票,是否按照规程执行签发许可证/票
特殊作业许可证的内容有否相应安全对策措施
特殊作业许可证的签字权限是否按照规定
6
加油站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关区域内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或改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1、在城市建成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2、加油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4.0.4的规定。
3、按原《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建设的加油站在改造时,若经增加油气回收系统,其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则加油站的汽油罐应加装阻隔防爆装置。
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当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的规定
4、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规定:
①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②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③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表5.0.8规定。
6、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和小商品(限于食品、饮料、润滑油、汽车配件等)便利店等组成。
不得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内设经营性的住宿、餐饮、娱乐和洗车等设施。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7、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②锅炉间的门窗不宜直接朝向加油机、加气机,卸油点、卸气点及通气管管口、放散管管口;
③锅炉宜选用额定供热量不大于140kw的小型锅炉;
④当采用燃煤锅炉时,宜选用具有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锅炉。
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及以上,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⑤当采用燃气热水器采暖时,热水器应设有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
灭火器材配置
1.每2台加油机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
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2.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4.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5.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沙子2m3
6.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7
设备设施
1、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规定:
2、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3、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流量不应大于60L/min。
4、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软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应装设手动阀门;
②密闭卸油管道的各操作接口处,应设快速接头及闷盖。
宜在站内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前设手动阀门;
③加油站内的卸油管道接口、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设在地面以上;
④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
加油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5、埋地油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6、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7、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8、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
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压缩天然气储气瓶间(棚)、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泵和压缩机房(棚)等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
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高限)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5%
7.1
液化石油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1、储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相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
2、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
安全阀与储罐之间的管道上应装设切断阀。
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应处于铅封开状态。
地上储罐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储罐操作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地面5m及以上。
地下储罐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地面2.5m及以上。
放散管管口应设有防雨罩
3、在储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两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从储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对储罐内未设置控制阀门的出液管道和排污管道,应在罐的第一道法兰处配备堵漏装置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阎,其分离拉力宜为400~600N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5、液化石油气储罐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温度计以及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
6、液化石油气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应埋地设置,且不宜布置在车行道下
液化石油气罐的出液管道和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和气相管道上应设拉断阀
7.2
压缩天然气加气工艺及设施
加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泄气孔。
压力表量程范围应为2倍工作压力,压力表的准确度不应低于1.5级
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拦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
手动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加气站的天然气放散管设置应符合规定,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设备平台2m及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8
安全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进出口是否有明显的“进”、“出”标志
进出口是否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手机”等标志
加油岛、加油机、卸油口附近是否有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手机”等标志
9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按照导则(单位版)进行编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应急救援组织
是否建立了义务消防队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有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措施是否覆盖所有化学品种类
应急救援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义务消防队是否定期培训,查培训记录和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每年是否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查培训记录和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每年是否进行演练(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半年一次),查演练方案、总结、照片、录像等记录
假设紧急情景,抽查应急预案的具体响应情况
10
安全投入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否安全项目因为费用问题而拖延(如:
劳防用品、安全培训、特种设备检测、隐患整改、安全设施/应急器材维护保养等)
11
工伤保险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是否提供最近日期的工伤保险交纳证明
各种工伤保险的分类人员名单(城保、镇保、商业)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是否与全体职工人数相符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被查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