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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老年大学“一座难求”背后的“精神空巢”

  12.警惕道德视角下的离婚率解读

  13.与其争南大,不如在教育科研上争口气

  14.公共服务逐利化是一种“危险驾驶”

  15.治污还须迈出推行绿色GDP这一步

  张西流

  国家卫生计生委6月30日发布统计称,18岁以上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7.1公分,女性为155.8公分。

这项数据让民众跌破眼镜,也比国家体育总局的数据缩水4公分,一些网友纷质疑数据的正确性。

(7月3日《参考消息》)

  卫计委同体育总局数据打架,令人大跌眼镜。

然而,即便是体育总局的数据准确,将国人身高“拔高”4公分,也难掩比日韩“矮人三分”的尴尬。

“7岁到17岁的中国男孩,平均身高比日本同龄男孩矮2.54厘米。

”2014年3月6日,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吴正宪列举上述数据。

可见,国人的身高,乃至体质健康,首先在“起跑线”上就“矮人三分”。

为此,吴正宪呼吁,尽快建立针对校园学生意外伤害的安全保护法规,激发学校让孩子们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确保学生增强体质。

  在现行的应试教育体制下,学生成绩和升学率,成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而体育等学科,成为学校教学的“附属品”,常常被各类文化课挤占,沦落到了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

培养出来的学生,大都是“高学历低技能”或“高分数低体质”的“畸形人才”。

有的学生从不参加劳动,生活自理能力极差,考入了高校,还要家长陪护;

有的学生缺乏体育锻炼,要么骨瘦如柴,弱不禁风,要么又矮又胖,活脱脱一个“相扑”选手的标准体型;

近视眼更是相当普及,且呈低龄化的趋势。

  事实上,党和国家是非常重视增强学生体质的。

早在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了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使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特别是自2012年开始,教育部对各省份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排名,并且会对各省份的学生体质健康情况予以公示。

希望这样的政策,能调动省长、市长、县长、教育局长、校长和体育老师的积极性。

  问题是,在政策与对策的长期僵持中,中国学生的身体素质教育被一次次忽视。

孩子们仍然埋头于书本和作业中,间或于百忙之中临阵磨枪,应对体育考试。

然而,当大学被迫取消长跑,军训场上晕倒的“豆芽菜”越来越多时,家长们还能沉得住气,逼迫孩子搞“题海战术”?

当学校的综合测评一次次输在体育成绩上,校领导还能横下一条心,片面追求升学率?

当国民体质监测数据连年下降,影响到国家人才战略时,应试教育还能“深得人心”?

  因此,必须从义务教育阶段开始,将体育纳入应试教育体系,纳入学校日常教育教学计划,成为学生的“必修课”。

特别是,将体育课纳入中、高考“必考课”,提高体育成绩占中、高考总分的比重。

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及学校重视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质健康,不再“重文轻体”。

  堂吉伟德

  手机预装软件一直为消费者诟病,上海消保委近日的测试结果显示,欧珀X9007和三星SM-N9008S两款手机中预装的软件都超过了40款,且大量软件不可卸载。

上海消保委近日提起公益诉讼,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中消协昨天明确表态支持起诉。

据介绍,这是国内首例被受理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7月3日《京华时报》)

  手机预装软件过多,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的心头之患。

比如曾被消费者提起诉讼的苹果手机,就因为预装软件过多且无法卸载而惹上官司。

不过最后的结果却是,因为无以获得法律的支持,消费者以败诉作结。

也正是因为没有可资借鉴的司法价值,使得手机预装的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此次由上海消保委提起新消法实施后的首例公益诉讼,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价值。

  2013年4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手机厂商预装软件必须通过工信部审核,并不得单方面安装未经用户同意的,会擅自收集、修改用户信息,以及给用户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不良后果的软件。

如果手机预装软件经过了工信部的审核,并没有带来不良后果,那么即便数量相对较多也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通知》只要求预装要求必须经过审核,也就是要做到“正规化”,但并没有规定预装软件用户有权删除,且厂商不得设置障碍,从而使得预装软件的使用具有强制性。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手机预装的软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暗中吸费属于“流氓软件”,那么无论是个人提起诉讼,还是公益诉讼很难获得胜利。

法院审理是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手机安装预装程序过多,且不能卸载属于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法院就很难对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更何况,预装手机软件涉及到整个手机行业,即便个案胜诉也很难有标本价值。

  更何况,手机自带程序的来源很复杂,其间既有系统底层自带,有运营商预装,也有厂商自己预装,责任主体并不一样。

比如手机预装的运行系统,已经构成手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是允许可以自由卸载显然并不现实,也不无助于品牌和专利保护。

同时,若是手机在销售时有明确的说明,满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就不会形成对消费权利的侵害,维权的发力点就会失去方向。

因为消费者在购置时,本身就具有拒绝权,只是消费者没有行使这样的权利,而最后归咎于手机自带程序的问题,在道理上也很难站住脚。

  对此,手机厂商完全理直气壮的说,自己的生产的手机就这个样子,购不购买,使不使用,没有人强迫你。

正如手机中国联盟秘书长王艳辉所称,软件预装问题应靠市场解决。

消费者用自己的消费意愿,去对供给形成影响之后,那么手机预装的程序自然就会减少。

就现实来说,市场上本身就存在不少预装程序较少的手机,也能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然而消费若是自己选择了预装程序较多手机,希望依靠法律强制改变自然难以如愿。

  维权固然重要却不能滥用资源,否则就可能带来预期的落空。

对手机预装程序如何提起公益诉讼,恐怕还要找准真正的点位。

  朱永华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已经实施运行了整整半年时间,在今年年初的时候,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就曾经暗访了山东的临沂,发现这个地方有不少企业在偷排、漏排,问题在被曝光之后,临沂市长也被环保部约谈,随后临沂开始了铁腕治污,数据显示,有163家企业停产,近400家企业限期整改,而随之带来的是“空气好了,经济差了,民众点赞,企业抱怨”,形成了一种非常复杂的各方利益都焦灼在一起的局面。

(据7月3日《央视》新闻1+1)

  显然,自从被称为史上最严又长出“牙齿”的《环保法》与今年1月1日实施,各地政府迫于压力,纷纷向污染企业亮出利剑,山东临沂也只是各地铁拳治污的一个缩影,在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面临巨大下线压力的大背景下,这样的“铁拳治污”给地方经济和就业状况造成的“重创”更是可想而知,一方面,为了治理日趋严重的污染维护社会公众健康,这样的铁拳治污必不可少也值得称道,而另一方面又要确保民生利益和经济稳步增长,这确实对于污染严重地区政府是非常巨大的挑战。

  尽管媒体所称的6万多人“失业”没有得到临沂官方证实,但可想而知,数百家企业停产或限期整改,必然带来企业员工时间长短不一的离岗,也必然会直接影响这些家庭的经济收入,这从报道的实地采访中更被予以证实。

但问题是,政府既不能因为这部分污染企业员工的利益而牺牲整个城市环境,同样也不能视这部分群众的“失业”和家庭困难而不闻不问,况且治理污染与经济发展本身也不存在必然矛盾,实际上造成今天这一后果的原因,既有政府方面前些年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疏于环境保护,也与广大居民群众迫切希望提高收入而督促政府放低企业进驻门槛的意愿密切相关。

在报道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临沂同全国很多城市一样,在早些年的招商引资中,把免环评作为企业入驻临沂的一个“绿色通道”,造成这些能耗大的企业存在先天性的污染防控设施设备不足,而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加上铁拳治污,环评一下子成为这些企业难以跨越的门槛,不少企业之所以在整改期内无法实现整改目标,不能按时恢复生产甚至从此“死掉”,就是因为陷入环评无法通过的“死节”。

由此带来整个地方经济发展的“阵痛”也是非常巨大。

  显然,如何看待污染治理的“临沂样本”,不能只着眼于“止痛”,报道中主持人把临沂目前的这种治污状况比喻成走错方向的紧急刹车,认为能够采取“点刹”和在车内铺上缓冲物势必会减轻车内“乘客”的损伤,这种比喻看似很有道理,但与临沂和很多地方的治污现状并不“吻合”,在一个地方企业因历史原因,普遍存在污染严重非采取果断措施不可的现实情况下,以徐徐渐进的方式治污会带来很多麻烦,实际上这些年来全国很多城市采取的都是这种“点刹”式治污,不仅造成大量的治污投入收效甚微,城市的环境污染更是日趋严重,即便是临沂这些年,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企业达标排放方面,环保部门也不能说没有丝毫建树,不少企业环保制度形同虚设,治污设施设备只在应付检查时启动,期根本原因就在于治污“点刹”式的消极治污,“点刹”不是为了校正方向,而是在给人们一个“正确”的错觉,看是在治污,实际上却是在纵容污染。

  临沂铁腕治污所收到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短短半年时间,城市空气的各种污染指标都出现大幅降低,因此,在笔者看来,铁腕治污与不仅必要,也是在果断偿还历史欠账,尽管因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但对于今后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大众的健康无疑也是值得的,且“长痛不如短痛”也是人皆尽知的道理,“点刹”固然可以“止痛”,然现实严重的污染状况却经不住“徐徐渐进”的治污,史上最严的“环保法”更不能容忍治污的消极。

同时,对因治污带来的“失业”比例上升,政府相关部门也应该积极面对,想方设法通过多渠道来促进就业,鼓励这些“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绿色产业创新创业,总之,无论如何再不能走牺牲环境保经济增长的老路,没有社会大众的健康,经济增长与发展再快都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叶祝颐

  审计署财政审计司司长郝书辰在7月3日举办的稳增长政策跟踪审计专家论坛上透露,在过去三个季度的审计过程中,确实发现有些工程申报立项的周期非常长,有些工程批复之后又没能按时开工,开工之后推进的力度也不足,也不够的情况。

一些工程进度比较慢,不能按期竣工,还有些工程竣工之后利用率不高,“比如棚户区改造,有些安居工程的房子建好之后,闲置一年两年。

”(7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土部、住建部等部委曾屡次强调,加快棚户区改造、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土地供应,落实资金,加快进度,强化工程质量。

为完成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中央还安排了专项补助资金。

但是,一些地方棚户区改造进程缓慢,不仅工程立项慢、开工难,建设拖拉,就连已经竣工的安居工程也闲置着,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于求房若渴的住房困难群众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扫兴的坏消息。

  虽说地方政府安居工程建设存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但这不是安居工程开工难,甚至竣工闲置的理由。

如果说审计署郝书辰司长的讲话只是对安居工程建设、配置滞后的粗线条描述的话,相关数据更能说明问题——--审计署去年7月公布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显示,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反规定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被挪用和骗取的工程资金达93.7亿元。

其中,237个项目或单位挪用安居工程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专项资金78.29亿元,38个单位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15.41亿元。

有的地方拿了安居工程专项补贴,却把钱挪作他用,吝于建设安居房,群众的安居尊严何处安放?

  虽说住房消费业已进入了市场化时代。

但是让群众“居者有其屋”,政府责无旁贷。

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给困难群众提供公租房、安居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责任的体现。

正如上海社科院专家卢汉龙所言,福利分配不是政府对公众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职责的承担。

同样,安居房不是恩赐,而是责任。

政府从土地财政中切出一块蛋糕,下决心压缩“三公”消费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保证安居工程按时开工、竣工,加强安居房管理,把安居房配置给需要的群众,真的很难吗?

  与对安居工程建设、配置滞后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不少地方对商品房开发很卖力。

一方面,商品房立项、建设如火如荼;

另一方面,低收入群众渴盼的安居工程建设跟不上。

在我看来,一些地方安居房闲置,除了相关部门不作为以外,可能与安居工程项目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等因素有关。

人家位于市区的棚户区被你改造了,你却把人家打发到一个交通不便、配套缺乏,平常看不到人影的地方去“安居”,政府的民生情怀何在?

安居工程建设、配置滞后,某些地方政府实际上是选择性作为。

此前媒体曝光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以配建廉租房项目的名义向上要补贴,却只开发商品房项目仿古一条街,根本不盖廉租房。

就是地方选择性作为的一个例证。

  对于棚户区改造、安居工程建设,既然中央有要求,民众有期盼,相关部门就要督促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完成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对于安居工程建设、配置滞后的地方,不能止于曝光、整改,而要明确罚则,启动问责程序。

该问责就问责,该处罚就处罚,触犯了国家法律,还要启动司法程序。

同时,改革绩效评价机制,撕下形象工程与GDP里看政绩的老黄历,多从民生角度考核官员政绩,通过科学政绩评价的力量督促地方履行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供给责任。

地方政府除了做到安居工程按时开工、竣工以外,还要注意安居工程选址与配套设施完善,提高安居房建设质量,并精确配置有限的安居房资源,让安居工程真正让民众“住有所居”。

  6月28日,广东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木头刚从江底捞出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警方根据报警线索,暂扣了林先生捞出来的这批木头。

经过前期调查,这批古木初步确定是“乌木”,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告诉记者,如果这批木头需要上交给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将对补帖林先生等人的打捞费用。

此外,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国家文物的举动,当地政府还将对林先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个人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据7月4日《央视新闻》)。

  乌木,学名叫“阴沉木”,经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有“东方神木”、“植物木乃伊”之称。

因其外表呈黑色,所以又叫“乌木”,是制作工艺品、家具的珍贵木材,市场价值连城。

但是乌木,既不属于“矿产资源”,更不是埋藏文物,因此,无论《矿产资源法》还是《文物保护法》对他均不适用,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普通树木被大自然“锻造”出的派生品,即天然“孳息品”,与自然界普通动植物没有太大区别,只不过是市场价值奇高,即便警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9条规定予以暂扣,引用法规依据也过于牵强,专业法律人士指出,有关乌木的权属和定性,现有法规资料并没有明确界定。

也就是说,国家尚没有明确法规规定群众发现并挖掘出的乌木就一定归属国家,也正应为如此,每一次乌木被挖掘后,政府的介入,都会引发公众舆论的质疑。

  法律是基于社会公共道德而提升的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规章,说白了就是集大众共同价值判断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制度,任何一国的法律都带有本国浓郁的传统文化和道德色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情”,而在我们历史文化传统中,“天降横财”往往是可遇不可求的幸运,事实上无论农民在自己所依法承包和管理的土地、山林、沟塘湖泊中发现乌木,还是像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的这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都完全属于意外,既不是出于本能的贪心,也非拥有产权的“国家”所故意隐藏,完全就是大自然对于发现人的一种意外“恩赐”,历经千百年没有被“国家”和个人发现并挖掘,而且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人拥有的“孳息品”,它“理所当然”应归属第一位发现并挖出者,从法律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公民从地下挖出“人参”及少量乌木可以堂而皇之的占有,为什么一涉及“价值巨大”,政府方面就一定强调归属“国家”呢?

这就可以看出,政府看重的不是乌木本身,而是乌木所包含的巨大商业价值。

  但是,面对这一“天价”的乌木,无论归属权属于谁,都应当从法律上寻找明确依据,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地方政府,更不能仅从价值上来衡量,去对现有法律往自己有利的一方进行解读,实际上,无论按照《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还是《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无法找到乌木归属的明确法律条款,所有的“解读”其实都是“参照”或是“精神”,其实,无论警方、政府官员还是专家学者甚至是法律界人士,内心都清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任何人发现这么“价值连城”的天降宝贝,都有占有利益所有权的欲望,同样也都能从现行法律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读。

  然法律终究是高于民间传统道德价值的制度,他既体现国家整体利益的意志,也必须恪守他的公平而不能随意延伸,因此,对于乌木归属问题,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乌木归属权的纠结,现行法律中归属权并不完全代表“处置权”,就像农民不能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建住房一样,乌木虽然价值很高,但无论归属权在个人还是在国家,总体上来看它依然还是属于“国家”,由得在归属权上争论不休,不如在“处置权”上寻找既符合传统道德,又符合现行法律且国家和个人都能接受的“共同点”,既归属权归发现者,其处置权归国家。

  其实,强调乌木“归属国家”,目的其实就是据为地方政府拥有并处置,对发现者付出“微量”的“奖励”,本身就是为政府的强行占有做辩解,让乌木归属个人所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其随意处置,“国家”需要对乌木进行处置可以从发现者手里“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契约”,这样,乌木在个人手里虽然有了明确的价值,却只能由“国家”来决定是否能“变现”,这样,既保证了发现者的个人利益,又能保证珍贵的乌木永远“归属”国家。

即使如此,这任然是一个比较折中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办法,如果按照国家总理对地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地方政府非但不应“暂扣”甚至据为己有,更应当承认公民对乌木的所有权,即“法无禁止即可为”。

  夏季高温期来临,人社部等四部门3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注意到,自6、7月份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的高温津贴进入发放期。

但是,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专家表示,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促进高温津贴的落实。

(7月4日中国新闻网)

  年年高温季,高温补贴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而相关部门发文要求发放高温补贴,业已成为例行公事。

令人尴尬的是,高温补贴依然还是权利者的奢求,尽管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也不断在进行调整,然而“没有听说过有高温补贴”还依然有广阔的市场,也足以见证权利处于何种苍白的境地。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很多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没有进行调整,在物价不断飞涨的情况下,即便只具有象征意义的高温津贴,依然还只是一种残缺的权利。

  确切的说,在劳动权益相对弱势,而权益保护还有待改进的现实情况下,若是连更为刚性的工资难以避免被拖欠,那么地位更弱一等的高温津贴,就真的可能是“爷爷不疼,姥姥不爱”。

资方往往以逐利作为最高目标,要让企业家真正履行起应有的责任,就不能只进行道德层面的强调,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刚性的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才能让高温津贴真正惠及每个劳动者。

  目前,发放高温津贴执行的是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作为部门规章,其在效力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加上规定本身的粗糙性,也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这就需要将之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比如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将相关权利义务法律化。

更重要的是,在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行动不统一的情况下,通过提高法律的层级,以进一步强化其效力,才能达到顶层设计的目的。

  其次,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形成的违法成本也严重偏低。

如果违法成本不能超过发放高温津贴的数额,自然就难以产生倒逼作用。

尤其对用工数量大,特别是建筑公司这种需要大量在外作业人员的企业,更是作用不大。

很显然,处罚的偏低和违法的代价太小,都无以形成威慑和促进作用,从而也成为企业方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只有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不断提高违法的风险和代价,才能让资方惧于后果而不能越雷池半步。

  再次,要明确监管主体,并提高监管效率。

虽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赋予了人力资源和劳动监察部门以处罚权,然而对安监部门、工会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何履职、不履职又该如何问责,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本具有发现之职的相关组织和机构,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因之导致纠错机制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发挥,从而才产生了“不知有津贴”的强烈反差。

因而,若是不能明确各方责任,尤其是解决事前、事中监督和信息反馈的问题,那么高温津贴的落实依然困难。

  最后就是要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

权利不可能从天而降,离不开权利者的抗争与争取。

因而,作为高温津贴享有者的劳动者,应当敢于和善维护自身的权利,并同侵权行为进行坚决的头争。

一方面,劳动者要勇于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让监管部门更有作为;

另一方面,劳动者还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集体“说不”才能让权利获得尊重与满足。

除此之外,其他公益组织、民间机构和媒体记者,都应发挥自身的作用与优势,携手并肩为维护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权而鼓与呼。

  总之,实行了多条腿走路,并采取了釜底抽薪的策略,高温津贴才不会成为权利者的心头之痛,也不会成为权利弱势的讽喻。

  花果嶺

  风雨如磐,我们默默积聚能量;

正道沧桑,我们铸就苦难辉煌。

  在中华民族这个经历深重苦难和至高辉煌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前进的伟大征程中,实现民族复兴无疑是最广博厚重、最具穿透力、最能凝聚正道人心的伟大梦想。

当珠江口外的外国炮舰惊醒了我们“天朝上国”的梦呓,当日寇的钢铁战争机器让我们“人不分老幼,地不分南北”,“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当日新月异的世界经济科技发展形势让我们审时度势改革开放……在筑梦中国的道路上,我们从被动“睁眼看世界”到主动打开国门、改革开放。

从这个意义上说,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追梦、筑梦的过程,也是与世界逐步接触、互动、协作直至再融入的过程。

  在筑梦中国的过程中,我们有过难以排解的苦难忧伤。

那些不平等条约的背后,是近代中国面对弱肉强食这个国际“丛林法则”时无所适从的代价,更是积贫积弱的近代中国在发展过程中难以回避的苦痛。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这个命运共同体所面对的是深重无尽苦难,直到嘉兴南湖那艘画舫传出了令人振奋的声音,仿佛暗夜海洋上航行的轮船,前方忽然出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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