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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 简答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之内,二者的调整地象有站显著区别。

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交易活动,突出体现在合同效力的确定,诉讼管辖,证据认定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理论和方法不能支持现有法律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有关媒体的管理构架的法律不能适应以网络为载体的全新的住处交流方式。

8.简述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情况。

美国犹他州于1995年颁存的《数字签名法》是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

2000年2月13日,美国参众两院分别通过了《数字签名法案》,美国的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也于1999年7月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供各州在立法时采纳。

2000年6月克林顿签署了国会两院一致通过的《国际与跨州电子签名法》。

9.我国《电子签名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法律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1)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

2)对于数据电子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电子文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规定了确定电子文件发送人、发送时间和发送地点的标准。

3)设立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加强认证机构管理,对电子签名真实性和电子交易安全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为此,该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对认证机构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4)规定了电子签名安全保障制度。

对于电子签名人,该法一方面要求其妥善保管进行电子签名所使用的私人密码;

另一方面,要求电子签名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明身份的电子证书时,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于认证机构,该法要求其指定,公布电子认证业务规则;

要注其必须保证所发放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

要求其妥病况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

10.简述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4)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11.简述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1)买方应承提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随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特验收的义务。

12.简述卖方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特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13.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2)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4)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若不再符合上述前两项时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14.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

独立运营的权利、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的所有权、违约求偿权、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15.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

1)合法经营义务2)身份明示义务3)信息内容记录义务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它民事权益的义务。

16.如何区别不同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的责任。

1)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

即如果正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了交易,则网站应当对客户承担责任。

2)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反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规定的商品的行为不负责任。

反之基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17.回答注册域名时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

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

即域名注册人在合同中保证,尽其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使用不会导致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住处的真实陈述3)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即域名注册人提供的所有联系信息都将通过域名注册组织的实时数据库向公众公开,但以不违反特定国家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为限。

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仅出于注册管理目录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

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域名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处理程序的约束。

18.合同的主要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2)合是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的一致的结果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19.简述电子合同主要特点。

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非经显示器显示或打印,不具有可读性。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了不同的特。

例如,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手书签名和盖章被数字签名、密码确认、生物特征等合同主体确认方法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

由于电子合同的超时空特点,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而这也使得合同订立以方的身份和性质不易确定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保存,是无形特,改动、伪造不易留痕迹。

这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很难保证,也使其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0.电子合同主要类型。

EDI方式订立的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 

21.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地方主要权利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2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它相关因素 

2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2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

1)完全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

这又分为两种,其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示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其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行为能力人。

这也分为生理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了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办人显然不具有缔约的资格;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嗵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

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25.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26.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

其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

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27.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

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期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幅广告就往往不包含上述内容。

因此,一般的网络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要约特征的网络广告则属于要约。

28.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地点的相关规定。

考虑我国的实践并参考《电子商业示范法》,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此条确定收到地点的规则,主要原因在于要处理电子商务中特有的情况,即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或者检索到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常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由于信息系统地点的不确定性,为确保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且发件人可以随时查到该地点。

故《合同法》做了如上规定。

29.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不得撤销主要情形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纺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0.电子签名的特征。

1)电子签名的非直观性。

目前由于技术原因,人们尚不可能通过电子数据传递亲笔签名,电子签名所表现出来的仅是一组代码,它通过计算机数据信息来记录、传输和保存并通过计算机处理后才能被识别。

2)电子签名的特殊认证性3)电子签名更改的隐蔽性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

31.美国犹他州的《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的标准。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中规定被赋予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使用非对称加密技术,以使用有原始信息和签名者公钥的人能够准确断定:

1)信息是否用与签名者的公钥相对应用的私钥制作:

2)信息从制作发送后是否已被改动过。

该《数字签名法》大量使用技术术语,从而根本上否认了其他签名技术的法律地位。

这种立法方法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保障电子签名的可信赖性,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32.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说细的规定。

电子签名的定义为:

“以数字形式所附或在逻辑上与电子记录有联系的任何字母、文字数字或其他符号,并且执行或采纲电子签名是为了证明或批准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的定义为:

“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

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生成的;

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

33.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的标准。

必须满足独特性、辩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辩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辩别签名者的身份;

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只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

34.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地电子签名的任何柲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35.非对称加密算法的优点。

非对称加密算法区别于原有的单钥(对称密钥)加密技术,其优点在于后者加密时的密钥与用于解密的密钥相同,用于网络传输数据加密时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漏洞,因为在发送加密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将密钥通过网络传输通知接收者,第三方在截获加密数据后,只需再获取相应密钥即可将数据解密使用或进行非法篡改。

36.公/私密钥对的用法.

公/私密钥对的用法是,当发出方向收方通信时发方用收方的公钥对原文进行加密,收方收到发主的密文后,用自己的私钥进行解密,其中他人是无法解密的,因为他人不拥有自己的私钥,这就是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用于通信;

而用私钥加密文件公钥解密则是用于签名,即发出方向收方签发文件时,发方用自己的私钥加密文件传送收方,收方用发方的公钥进行解密。

37.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的主要方法。

电子签名的实现技术主要包括手写签名或图章的模式识别、生物识别技术、密码、密码代号或个人识别码、基于量子力学的计算机、基于PKI的电子签名等。

其中,基于PKI的电子签名被称作“数字签名”。

38.数字签名的基本原理.

1)被发送文件采用哈希算法对原始报文进行运算,得到一个固定长度的数字串,称为报文摘要,不同的报文所得么的报文摘要各异,但对相同的报文它的报文摘要却是惟一的。

2)发送方生成报文的报文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用自己的私钥地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

3)这个数字签名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接收方。

4)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用同样的算法计算机出新的报文摘要,再用发送方的公钥对报文附件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比较两个报文摘要,如果值相同,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

39.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打认管理人员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3)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4)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40.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的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包括哪些?

1)涉及婚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地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的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41.电子认证主要类型。

1)站点认证,为了确保通讯安全,在正式传送数据电文之前,应首先认证通讯是否是在意定的站点之间进行,这一过程,称为站点认证。

这是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成功地在两个站点间进行传送来实现的。

2)数据电文认证,必须允许收方能够确定:

该电讯是由确认的发方发出的;

该电讯的内容有无租篡改或发生错誤;

该电讯按确定的次序接收;

该电讯传送给确定的收方。

经过站点认证后,收发双方便可进行电子通信。

电讯认证使每个通信者能够验证每份电讯的来源、内容、时间性和地地的真实性。

3)电讯源的认证。

有两种基本的方法实现电讯源的认证。

一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数据加密密钥,来认证电讯源。

二是以收发双方共享的保密的通行字为基础,来认证电讯源。

4)身份认证。

交易人的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其目的在于识别合法用户和非法用户,从而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这对于确保系统和数据的安全保密是极重要的。

42.电子认证与电子签名的关系。

电子认证虽然与电子签名一样,都是电子商务中的安全保障机制,但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二者的具体功能、应用范围以及手段和目的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显著区别。

认证是建立在电子签名这种技术保障之上的织织保障。

电子签名着重保护数据电文的安全,使之不被否认或篡改、假冒,它同时适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

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封闭性和开放性的交易网络,是一种技术手段的保证;

而电子认证则主要应用于交易方身份与信用度的确认,它不仅需要一定技术标准,还需要为电子签名提供组织制度上的保障,它主要运用于开放性的交易网络。

此外电子签名一般仅涉及交易双方的关系,而电子认证则以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的活动作为电子认证法律关系的核心。

43.CA的主要职责。

CA的主要职责可简单归结为颁发、更新、作废、归档等五项功能,具体包括:

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

确保CA用于签名证书的非对称密钥的质量;

确保整个签证过程的安全性,管理证书材料信息(包括公钥证书序列号、CA标识等);

确定并检查证书的有效期限;

确保证书主体标识的惟一性;

发布并维护作废证书表;

对整个证书签娄过程做日志记录,以及身申请人发通知等。

44.电子认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内容。

1)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2)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忆的直实性3)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目录信息查询服务4)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六态信息查询服务。

45.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的主要模式。

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如韩国、日本、德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和香港。

这些国家和地区对认证机构的许可做出了规定,认证机构必须通过了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

经政府认证机构,政府会给很多的优惠。

如果不经过认证,则没有优惠,但仍可以运营。

如:

奥地利、新加坡、。

像新加坡1997年由国家计算机委员会(NCB)和电子传输网络(NETS)建立的NETTRUST认证中心即是。

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靠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

如美国1995年创建的Verisign公司。

46.目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布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是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认识不足;

三是低做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四是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承承担风、险认识不足;

五是法律法規、行业规范亟待健全。

47.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应遵守的原则。

权威性原则、真实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迅捷性原则、经济性原则。

48.国际间对于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的承认方式。

三种方式:

1)通过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来处理。

2)行政核准方式。

3)认证担保方式。

49.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我国《电子签名法》所界定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而第二十一条则对认证证书内容作出了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50.电子签名依赖方应当遵守的主要义务。

1)采取合理的步骤核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

2)在电子签名有证书证明时,采取合理的步骤;

3)核查证书的有效性或证书的吊销或撤消;

4)遵守对证书的任何限制。

51.认证机构业务风险的几种情形。

认证机构的设立是为了防范电子商务中的交易风险,但认证机构本身在从事提供认证服务的业务活动过程中,也承担着很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除。

首先在于技术上的风险。

其次,风险也可能来自认证机构内部。

再次,来自外部网络窨的攻击可能致使认证机构需要承担第三人行为产生的损失。

52.什么是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又称为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免责事由可分为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和债权人的过错三种类型。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中,不可抗力是既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泥石流、雪崩、洪水、海啸、如风等自然现象;

也可以是社会现象、社会异常事件或者政府行为,如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发新的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再如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事件。

不可抗力一般是法定的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人过错是指如果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由对方即债权人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的一方免除违约责任。

在电子认证合同中也存在因债权人过错而免责的情意,例如签署者有使用可信赖系统的义务,若因签署者的计算机系统达不到要求而使认证机构不能履行或不有完全履行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及发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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