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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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

(否决项)

(二)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科学合理)。

其中,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三)当地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70%,对创建工作的知晓率达75%,对创建工作的支持率达90%。

(四)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

地方政府创建期间没有出现因未履行法定责任而被问责的情形。

二、党政同责落实到位

(五)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党委和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

出台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

将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所占权重不低于3%)、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食品安全综合评议考核优秀,排名全省前列。

(关键项)

(六)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机构名称能体现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乡镇(街道)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七)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

市、县(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管岗位设置与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

建立健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相关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考核评价、职业发展等内容。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与本地区食品产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检查工作应查尽查。

(鼓励项)

(八)纳入规划、保障经费。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九)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

市、县(区)、乡镇(街道)监管队伍的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建设标准要求。

(基本项)

(十)专业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达标。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

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食品微生物、理化、农药兽药残留等常规检验检测能力,能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及非法添加的补充检验方法研究及检验检测,为政府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县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农药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

市、县检验机构应具备应对常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检验能力。

(十一)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资源统筹,以破解监管难题为导向,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科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强研发人才队伍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科技支撑。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十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

农业部门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

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场)全部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登记。

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97%以上。

(十三)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机制。

建立以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为基础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拟上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应按要求具备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十四)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未出现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生产的情况。

探索创新多种形式发展专业化服务,逐步替代农民自己施用农药和使用兽药。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

开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效果。

(十五)推进耕地污染源头治理。

摸清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掌握污染耕地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情况。

污染严重耕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保执法。

开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效果。

(十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

严把粮食收购、贮存、运输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以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收购、贮存和销售,运输者不得运输。

充足配备粮食烘干服务设施,防止霉变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开展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效果。

(十七)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做到票货相符。

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行为,严厉打击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

(十八)加强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

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70%。

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覆盖率达到50%。

(十九)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基本建立。

主城区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进入集中收集处置体系,集中收集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

及时发现并查处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

(二十)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

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

农贸市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分布满足需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化率较高。

开展集食品研发创新、检测认证、包装印刷、冷链物流、人才培训、工业旅游、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于一体的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二十一)大力培育食品品牌。

要保护和传承食品行业老字号,使优秀品牌不断发扬光大,发挥其质量管理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加强品牌建设,积极争创名牌,用品牌保证人们对产品质量的信心。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二十二)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鼓励创建城市按照发达国家和地区更加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本地食品安全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

(二十三)监管责任全覆盖。

县、乡级行政区域内全部科学划定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

建立健全责任包干、信息管理、上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处理、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基层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健全,培训、考核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

(二十四)现场检查标准规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风险等级划分,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科学制定市、县级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频次,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实现现场检查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在全覆盖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

(二十五)强化抽样检验。

落实对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和餐饮服务环节添加剂滥用的监督抽检责任,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奶等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服务单位抽检任务。

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上述品种,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规定时限内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不低于90%。

把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列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二十六)提升监测报告能力。

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以及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报告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十七)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能力提升。

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八)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检验检测等各种手段,主动排查、及时处置本地出现的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中提出的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二十九)有效实施良好行为规范。

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严格监管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及互联网销售、网上订餐等单位有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良好行为规范。

(三十)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

创建城市至少完成1家示范超市创建。

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严把进货关。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

(三十一)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

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确保餐饮原料的购进质量,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员培训和考核,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

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落实网络订餐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

(三十二)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到位。

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列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建立食品安全办、综治办、教育部门、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共同参加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行监管全覆盖。

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鼓励积极开展《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中提出的“学生营养改善行动”。

加强对贫困地区学生的营养干预。

中小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达到90%,其中BMI指标达到80分的比例不低于80%。

(三十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地方性法规明确,监管职责清晰,全面纳入监管范围。

对各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制定出台卫生规范,明确技术要求。

加强政府服务,支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改善,引导其进入固定集中区域、规范管理。

(三十四)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严格。

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规范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及标识标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执法打假力度。

在大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三十五)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各级各类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健全,应急预案科学实用,市、县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各类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六)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发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五、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控制

(三十七)案件查办工作及时彻底。

明确案件查办事权,完善案件查办制度,严格规范案件查办行为。

对本地发现或外地通报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格产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责任溯源追查,产品召回、处置、责任查处等后处理工作及时彻底,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强化案件查办信息公开。

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三十八)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

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有效建立地区间、部门间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联动机制,做好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办案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

(三十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健全衔接机制。

及时将达到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标准或者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

市、县公安机关设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队伍,或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人员,协调推动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工作。

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四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标准。

(四十一)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

依法应获行政许可方能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全部取得许可证件,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

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遍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等自愿性质量管理规范。

通过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通报、公布。

(四十二)落实食品安全追溯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实行电子追溯。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

(四十三)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从业人员全部依法持健康证明并培训合格上岗。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

(四十四)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开办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入场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准入和退市、检验、自查、主动报告、信息公示等制度,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并严格实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销售禁止销售以及来源不明的食用农产品。

(四十五)规范处置畜禽产品废弃物。

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

无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上述单位,对肉类加工废弃物、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要委托防疫条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处理,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台账,无害化处理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鼓励企业探索在屠宰车间、肉类加工车间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环节安装摄像装备,追溯废弃物流向。

(四十六)及时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者通过任何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都应当主动召回,相关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当采取措施配合。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法依规主动召回。

要严格制定并执行召回计划。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对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并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相关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十七)积极培育食品企业文化。

食品企业将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融入企业精神、企业使命、企业形象、企业制度等,营造良好文化氛围。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四十八)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政府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并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

各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及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四十九)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稳步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保险赔付相关事前事中事后政策健全,应获赔付的消费者能够及时方便得到赔付。

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五十)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开通网络投诉举报平台,设立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成覆盖市、县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畅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90%,按法定时限回复率、有效处置率均达100%。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设立举报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

当地新闻媒体应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正面典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代表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

(五十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鼓励地方出台措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食品安全案件,适用简易民事诉讼程序支持消费者追偿;

当地消费者保护组织对较大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公益诉讼渠道追偿。

(五十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风险交流机制健全,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和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误区、误解,进行交流沟通,促进公众建立正确的风险理念。

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和科学普及、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解疑释惑。

(五十三)公众食品安全素养较高。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85%,行为形成率达80%,学生对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达90%,行为形成率达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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