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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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

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

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

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

第七条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

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

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

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

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

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

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

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

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

2004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

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

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

=0.6×

失能率×

服务提供比×

0.069×

0.5×

=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

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

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

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

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

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

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

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

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

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

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

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

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

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

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

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

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

为控制用地指标,本《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

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

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

第四章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

第十九条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并参照近年来新建老年养护机构房屋建筑面积的实际水平确定的。

规定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用房面积所占比例,是为确保老年人的用房需要,防止盲目扩大行政办公等用房面积。

第二十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

本建设标准根据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结合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相加得出五类老年养护院的房屋综合使用面积指标。

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如下:

附表1入住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指标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100床

接待服务厅

0.10

0.12

0.18

0.30

入住登记室

0.04

0.05

0.06

0.08

健康评估室

0.07

0.09

总值班室

合计

0.26

0.32

0.34

0.50

0.78

附表2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居室

11.4

沐浴间

1.38

配餐间

0.48

养护区餐厅

(兼公共活动室)

0.74

会见聊天厅

亲情居室

护理员值班室

1.04

17.16

附表3卫生保健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诊疗室

0.24

化验室

不单设

心电图室

0.02

0.03

B超室

抢救室

0.16

药房

0.15

消毒室

临终关怀室

0.14

0.20

医生办公室

护士工作室

0.62

1.23

1.35

1.47

1.68

1.93

附表4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物理治疗室

0.43

0.45

0.54

0.84

作业治疗室

0.36

0.57

0.63

0.72

1.20

附表5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阅览室

书画室

0.07

棋牌室

亲情网络室

0.77

0.81

1.02

附表6社会工作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心理咨询室

社会工作室

0.10

多功能厅

0.90

1.48

1.50

1.54

1.56

1.62

附表7行政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办公室

0.34

0.40

0.40

会议室

0.14

0.15

0.18

接待室

财务室

0.03

0.04

0.05

0.08

档案室

文印室

信息室

0.06

0.09

培训室

0.20

0.27

0.83

0.94

1.07

1.30

1.45

附表8附属用房使用面积指标测算表(m2/床)

警卫室

食堂

1.21

1.21

职工浴室

0.25

0.25

理发室

洗衣房

0.58

0.65

0.76

0.90

库房

0.67

0.72

车库

0.12

0.16

0.24

公共卫生间

0.39

0.43

0.46

设备用房

0.29

0.42

3.57

3.81

3.97

4.34

5.19

在每个护理单元设置养护区餐厅(兼公共活动室)是为了鼓励老人自己进餐和集体进餐,同时也可以作为老年人日常活动和交流的场所。

按养护单元80%的老年人到餐厅就餐,经测算人均使用面积为0.93m2,高于《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中每个就餐人员使用面积指标为0.85m2的规定,这是由于部分失能老人坐轮椅就餐所需面积较大。

按养护单元50张床位数计算,则老年养护院养护区餐厅的床均使用面积指标为0.74m2/床。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使用面积系数是根据对目前新建工程老年人用房的调研数据和养护单元的平面布置图测算得出。

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和对实际用房面积的测算,确定老年养护院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的平均使用面积系数为0.6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事业的不断提高与发展,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也会相应进步和加强,因此本建设标准要求在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方面需有前瞻性,并便于扩建改造。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设计应符合的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

老年养护院建筑属于老年人居住建筑,而且要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养护需要,因此本建设标准强调老年养护院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等方面的设计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周界围栏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结构及抗震强度提出要求。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人员密集程度较高,而且失能老年人行动能力弱,自救能力差,故提出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五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筑耐火要求。

第二十六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层数及对垂直交通的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有关设计规范提出的。

第二十七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设置的要求。

为方便对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服务和管理,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应根据不同失能程度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护理需求进行设置。

根据调研,轻度失能老年人适合住2人间,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则适合住多人间,便于集中提供全天候的照护,但一间也不宜超过四人。

同时,对居室内的通道和床距作出规定。

阳台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室外空间,有利于放松情绪,陶冶性情。

第二十八条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物品储藏设施及卫生间提出要求。

养护院内的失能老年人居住时间长,必须向其提供相应的衣物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设施,同时对卫生间地面提出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

考虑到失能老年人使用轮椅和推床的特殊要求,参照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规范及建设标准的相关要求,本《标准》对老年人居室门、卫生洗浴用房门以及过道的宽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对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居室内部设施提出要求。

为满足失能老年人的特殊护理要求,并营造良好的居室环境,本条就老年人居室内呼叫、供氧系统的配备以及射灯、隐私帘的安装提出要求。

这也是现有养老机构失能老年人居室所普遍采用的。

第三十一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筑内外装修的要求。

强调老年养护院建筑的外观色调并设置统一标识是为了增强入住失能老年人对养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老年人对“家”的心理需要。

第三十二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洗衣房的设置要求。

老年养护院失能老年人被服的消毒和清洗是养护工作的重要方面,故对洗衣房的设置提出要求,同时为了解决雨、雪天气时的衣物晾晒问题,还提出要设置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三条本条对部分生活有特殊要求的用房的装修、排气、排水提出要求。

第六章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第三十四条本条列出老年养护院建设的主要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这是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提出的。

第三十六条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三十七条本条明确对老年养护院的热水供应及相关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要求。

第四十条本条对老年养护院网络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第七章基本装备

第四十一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配置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基本装备的主要项目及其分类。

第四十三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生活护理设备的基本项目。

配置护理床和气垫床是为了方便部分失能老年人进食、便溺,减少长期卧床而引起的褥疮发生等。

此外还需配置送餐用的电加热保温餐车以及帮助部分失能老年人洗澡的专用沐浴设备。

第四十四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医疗设备的基本项目。

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所应配置的医疗设备是从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及其工作特点出发,并根据实际调研情况确定的。

第四十五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康复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六条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安防设备的基本项目。

第四十七条本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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