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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程序文档格式.docx

(6)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7)外经贸委批文、批准证书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放提供);

(8)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适用)。

注:

第①、③、④、⑤项证件原件用于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原件退回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妥发证手续。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变更税务登记表》,1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3)变更项目及所附证明:

变更企业名称的,须加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法人代表的,须加送法人代表身份证(非本地区户口者须加送特区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注册经营地址的,须加送有关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对外经济委员会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工商登记没有变更,或者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如实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

原件用于与复印件核对,核对无误退回纳税人。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不涉及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的,1个工作日内办妥换证手续。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三、扣缴义务人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所需资料:

《扣缴义务人登记表》,1份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办妥发证手续。

四、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停业登记表》,2份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3)如属停业期满申请延长停业的,须提供上一期《核准停业通知书》复印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发生停业的上月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已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复业登记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

2、《核准停业通知书》;

3、《复业单证领取表》。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1)有关部门批准撤销或宣告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予以解散的证件、文件及相关资料;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机关发放的注销决定;

(4)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税务登记表》;

(5)《发票领购簿》;

(6)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并同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原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属小规模纳税人及非增值税纳税人的13个工作日内办结;

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重新税务登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2、附送资料:

(1)注销(失踪)业户书面报告或说明一式二份(内容包括注销失踪的原因,期间是否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等);

(2)原《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外出经营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发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特指销售货物)。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发放: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核销:

3、报验登记: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

4、核销报验: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

九、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税务登记表》,1份

验证:

《税务登记证》副本。

换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第1、2、3项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并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纳税人。

凡在国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国税机关公告的时间内申请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

按上级局时间要求。

十、证件重新发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证件遗失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机关在核实相关材料后对遗失证件重新发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申请报告;

2、《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3、在《中国税务报》或本地地级市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公告。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一、遗失税务证件报告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1份

(1)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杂志的报头或者刊头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1)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2)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四、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管理

(一)条件: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1、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

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均为预估数。

2、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按《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3、定额公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上级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5、下达定额。

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6、公布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十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1、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1份

2、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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