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复习要点包括合同概论三控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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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动态控制)
7、建设工程监理的4个作用:
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
规范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促使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8、现阶段工程监理的特点:
服务对象的单一性;
属于强制推行制度——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
具有监督功能;
市场准入双重控制。
9、监理企业与各方主体间的关系:
首先与参建各方是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与建设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10、所谓建设程序是指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按照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工程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和交付使用三个发展时期。
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先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11、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阶段(决策阶段);
可行性研究阶段(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
建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施工安装阶段(实施阶段);
生产准备阶段(实施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实施阶段)。
12、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设秩序。
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13、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建设程序为建设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建设程序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14、建设工程4个主要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法人的设立:
项目建议书批准设立项目法人筹备组;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成立项目法人,并及时备案。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5、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投资额3000万以上项目)
a)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c)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d)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e)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监理;
5万以下可以监理;
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b)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6、监理工程师的概念:
指经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的专业人员。
17、监理工程师素质(4条):
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
工程经济、法律、组织管理、心理学等。
(智)2、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
(能)3、良好的品德(4条):
热爱监理、科学态度、高尚情操、听取不同意见。
(德)4、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体)
18、监理工程师9条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19、监理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经注册,即表明获得了政府对其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业的行政许可,因而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责任和权力。
仅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则不具备这些权力,也不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注册内容分三种形式: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
只能受聘于一个有资质的单位,只能注册两个专业。
2、初始注册的三个条件:
有资格证、受聘于一个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资格证书3年内不申请者)。
20、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目的:
“与时俱进”。
继续教育的学时:
一注册期(3年)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各48学时。
每年各16学时。
公开发表3000字以上论文每篇抵选修4学时,“教师”每年每次可抵选修课8学时。
3、继续教育方式:
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
4、继续教育内容:
必修课和选修课。
5、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2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专业资质分甲、乙,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22、工程监理企业经营活动基本准则8字准则:
“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1)守法:
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证书6个“不得”;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
)按合同履责;
异地活动守法;
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2)诚信:
建立和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与业主合作制度;
监理服务需求调查制度;
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度。
3)公正:
既要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不能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并按合同处理甲乙双方争议;
实事求是;
熟悉合同;
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提高综合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
4)科学:
依据科学的方案,运用科学的手段,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监理工作。
23、监理工作的基本服务内容:
施工阶段“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第二章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及监理的法律责任
1、法律的概念:
(广义)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法律形式包括了法律(狭义)、法规、规章等。
(狭义)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法律。
2、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我国的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4、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5、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
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
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
6、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7、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8、行政规章: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9、工程监理法规的初步框架: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基本法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10、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依据)
11、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对《建筑法》中有关工程监理内容的理解
1)监理特点:
监理单列一章;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对特定工程建设要实行“强制监理”;
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监理释义:
从监理含义的界定,到监理的依据、范围、内容和程序,以及监理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规范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建筑法》“建筑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监理”;
13、《建筑法》赋予监理三大权利:
承揽监理业务的权利;
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权利;
要求承包商改正错误的权利。
14、《建筑法》赋予监理义务: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7、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18、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9、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0、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2、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3、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5、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6、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7、施工企业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9、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0、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基本建设程序:
凡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2、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
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33、施工许可证申办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4、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5、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制度:
2000年8月25日,原建设部通过第81号令发布并实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7、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原则和推荐性标准自愿采用原则。
38、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9、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监理单位的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监理人员)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内容执行情况;
(规划、细则)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材料报验)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分包单位审查);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见证取样方案及台账);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旁站方案及旁站记录);
质量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质量类通知单及回复);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情况(验收);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40、我国质量监督保证体系的三个层次:
最低层次来自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来保证;
(建设、施工单位);
第二个层次来自社会的(监理、风险管理);
最高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督。
(法律、法规;
质量监督)
4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42、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3、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备案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时间要求: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非15个工作日)备案应提交的文件(5项要求,住宅还要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他要求;
违规处罚:
15日内未备案,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44、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45、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6、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