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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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暂行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交收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保证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现货交收行为,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9]32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属镁锭现货交收业务按本办法进行,交易所、交易商、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的金属镁锭交收业务的办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日是指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现货交易的时间。
交收日是指除去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日。
交易商可在每个交易日规定的时间段进行当日的交收申报。
第四条交收申报方式包括“提交方式”及“响应方式”。
“提交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过选择商品的交收申报信息(部分申报需选择存货凭证)以及填写申报数量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将等待交收配对,未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展示在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中,已配对成功的申报信息不展示。
“响应方式”是指交易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直接响应所展示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并填写申报数量(部分申报需同时选择存货凭证)进行申报,申报成功的同时完成交收配对。
第5条 指定金属镁锭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仓储保管、货物监管及交收服务的综合性仓储服务企业。
第6条
第7条指定金属镁锭交收厂库(以下简称厂库)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履行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实物交收提供现货交收服务的金属镁锭生产企业。
第8条
第七条 指定金属镁锭交收品牌是指交易所公示的可用于金属镁锭现货交收的商标。
第八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按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将商品交付指定仓库保管后,由指定仓库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批商品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的电子权属凭证。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其所对应的镁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九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是指由金属镁锭生产企业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开具的记载该金属镁锭生产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电子交易合同(示范)规定的一定数量的金属镁锭有效凭证。
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其所对应的镁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第十条 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及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只能凭交易所出具的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提货证明到指定仓库或厂库提取。
第十一条 申报交收的交易商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备金属镁锭经营资质及与金属镁锭相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金属镁锭入库流程
第十二条 金属镁锭入库:
(一)入库申请
1.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当按仓库要求向其提出《金属镁锭入库申请单》(见附件一)。
申请内容包括交收品牌、牌号、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交易商进库的商品重量应大于要交收的商品重量。
2.仓库在额定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货物入库
1.仓库按规定查验相关入库单证:
交易商应当在仓库指定时间内向《金属镁锭入库申请单》中指定的仓库发货,并向仓库提交由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交易商鲜章。
2.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核及称重,验收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
(2)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金属镁锭。
(3)金属镁锭到达仓库时,货物必须打捆包装,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捆扎(横二、竖二),应保证不散捆。
每捆必须是同一指定交收品牌的金属镁锭,净重量在1吨到1.6吨之间。
金属镁锭入库时必须是用清洁的集装箱或有防雨装备的车辆进行运输,装卸时防止产品淋湿。
(4)标签查验要求:
每捆镁锭上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或标签,至少标明品牌、牌号、净重、生产日期等内容,标签上必须有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鲜章。
若货物的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仓库对货物的质量、重量存在疑问时,仓库不能将该批货物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并及时将验核结果告知货主。
(5)仓库对货主入库的货物进行过磅称重,货物的实际重量以仓库的称重重量为准。
单托总净重超出交易所规定的重量范围的金属镁锭不能进行交收(协议交收除外)。
3.货主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4.货物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当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三章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及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第十三条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与注销
(一)生成
1.交易商货物入指定仓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仓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镁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生成同一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镁锭。
3.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其开具之日起二年,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二)注销
1.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仓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十四条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与注销
(一)生成
1.交易商货物入指定厂库后,在电子交收系统中上传《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暂行)》规定的质量证明书并填写相关货主信息,申请并提交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厂库根据实际入库货物及质量证明书对交易商在电子交收系统中申请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后提交交易所登记确认;经交易所登记确认后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方可生效,对应的镁锭才能用于实物交收。
2.交易所综合考量厂库核定库容及日发货量水平后,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审核通过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申请。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指定金属镁锭生产企业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商品的最大数量。
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小时内安排金属镁锭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核定库容及日发货量的确定及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
3.生成同一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货物,必须是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牌、同一牌号的镁锭。
4.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其开具之日起二年,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持有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的交易商,可在有效期满后重新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
(二)注销
1.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其持有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方可注销。
2.交收匹配成功的电子《厂库存货凭证》,在交易所将其转换为电子《厂库提货单》后,自动作废并经由交易所注销。
第四章 金属镁锭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金属镁锭的现货交收流程
金属镁锭的现货交收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将交收配对成功之日定义为D1交收日(以下情况例外:
非交收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D1交收日为相应的下个交收日),D1交收日之后的连续十四个交收日分别记为D2、D3、D4…、D15交收日。
(一)交收申报
1.9:
00~11:
30,13:
30~16:
00,持有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出交收申报。
2.卖方交收申报
卖方交易商在交收申报时,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备足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卖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规格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且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卖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选取已有的有效存货凭证并填写响应数量,有效存货凭证信息(数量除外)必须与其响应的交收申报信息(数量除外)一致,且响应的交收申报数量不超过其有效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数量。
系统接受卖方的交收申报请求后,系统立即冻结相应数量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
3、买方交收申报
买方采用“提交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提交交收申报信息,包括商品的品牌、交收地点以及对应的数量,每一种规格所对应的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若买方提交交收申报信息时选择“任意”项,则该项信息视为在电子交易合同规定范围内接受卖方的任意商品。
买方采用“响应方式”申报交收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填写响应数量,响应数量必须是交易所规定的最小交收申报数量的整数倍;
4.16:
05前,交易所即时将卖方和买方当日提交的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信息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予以显示。
5.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暂时被冻结,交易时间不可以转让。
撤销的交收申报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将被解冻,交易时间可以转让。
6.16:
00前没有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在16:
05前可以撤销,未撤销的交收申报将继续参与电子交易系统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
7.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16:
15以后自动撤销。
(二)交收配对
1.16:
00前的交收配对
当买方和卖方的交收申报信息(除申报数量)完全一致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双方的交收申报按申报数量小的一方的数量即时成交。
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申报,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不可以撤销,对应的电子交易合同不可以转让。
2.16:
05-16:
15的交收配对
(1)16:
05时,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对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按“时间优先”和“实现当日交收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集中配对。
(2)16:
05-16:
15,中间仓交易商对当日未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进行中间仓申报。
3.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交易所将实物交收通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该交易商的交易终端上;对于未获得交收配对的交收申报,在16:
15后自动撤销,该交易商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获得延期交收补偿金。
4.交收申报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应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交易结算细则》的规定交付交收商品货款(按交收配对成功的货物重量和配对当日交收价(即含增值税价))的20%作为交收保证金,同时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电子交易合同订货保证金。
(三)买方提交提货信息和开票信息
D1交收日24:
00前,买方必须在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中向交易所提交提货信息和开票信息。
(四)
卖方分配存货凭证并结清仓储费用
在D2交收日11:
30前,卖方须按照交收配对数量在电子交收系统中向买方分配符合交易所交收规定的存货凭证,同时与仓库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相关费用。
(五)买方交款。
在D2交收日16:
00前,买方应在自己的交易账户中备足实际交收货物对应的货款(按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计算)。
(6)交易所开提货单。
(7)
交易所根据卖方提交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有效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向买方开具电子《仓库提货单》或《厂库提货单》。
买方凭电子提货单中的提货码加相关证明提货。
(七)买方到对应的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手续或转存手续。
1.买方提货
买方须在D4交收日14:
00前办理提货。
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
自行提货,买方交易商需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提货码到指定交收仓库或厂库办理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除上述要求外,还需第三方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交易商公章的《金属镁锭提货委托函》。
2.买方转存
买方应在D4交收日17:
00前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收系统办理转存手续。
买方交易商提交转存申请,经仓库审核批准后,系统将生成对应的电子《仓库存货凭证》。
厂库不提供转存服务。
3.配送服务
厂库提供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配送服务,交易所将公告各个厂库提供配送服务的地域范围及相应配送费用供广大交易商参考。
具体业务以交易商与厂库双方协商确认为准。
(八)卖方收货款
1.若买方在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交易所在确认卖方已经结清截至D4交收日的所有仓储费用后,于当日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2.若买方D4交收日14:
00前对交收货物的质量、重量提出异议,待争议得到解决后,交易所将买方货款划转到卖方帐户上。
(九)增值税发票
若买方在提货日(D3~D4交收日)内对交收商品的质量、重量无异议,或者争议得到解决,卖方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买方,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或买方未在D15交收日前(含D15交收日)提出异议,交易所将清退卖方的交收保证金。
第十六条 溢短及磅差规定
卖方单次金属镁锭交收的实物溢短及磅差按照交易所金属镁锭现货电子交易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争议与违约处理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一)若卖方对仓库或厂库的称重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货物生成电子《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之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卖方和仓库或厂库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重量鉴定;如果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重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方和仓库或厂库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重量鉴定;如果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若检验结果表明仓库的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由仓库或厂库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若检验结果表明仓库或厂库的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相符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相关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品牌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卖双方、指定交收品牌企业和交收仓库或厂库一起对货物的品牌进行鉴定,由指定交收品牌企业出具鉴定结果。
若检验结果确定该货物是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商品,则买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相关费用,买方按照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若检验结果确定该货物不是指定交收品牌企业的商品,则由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卖方构成交收违约,具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D4交收日14:
00前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
买卖双方在交易所指定的检验机构范围内共同确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如果买卖双方在确定检验机构上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交易所协助确定一家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依据。
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承担检验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若检验结果不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卖方构成交收违约。
具体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若检验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交收标准的,买方按照金属镁锭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向卖方支付从D4交收日开始至异议解决之日的补偿费(以配对当日交收结算价及交收配对成功的重量计算)。
(四)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金属镁锭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收金属镁锭有异议的申请。
第十九条 违约处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
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仓库存货凭证》或《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买方未能足额支付货款的;
3.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质量标准的;
4.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交易所规定指定交收品牌的;
5.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若买卖双方协商后,买方同意延期开具发票的情况除外)。
(二)计算卖方交收违约商品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收违约货物数量= 应交货物数量-已交货物数量
(三)计算买方交收违约金额的公式为:
买方交收违约金额 =应交货款-已交货款
(四)发生交收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以书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五)违约处理方法
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或违约金额20%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卖方违约的,终止卖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
2. 买方违约的,终止买方违约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所退还卖方相应数量货物的《仓库提货单》或《厂库存货凭证》。
3.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最大违约电子交易合同部分终止交收处理,并对双方违约行为分别处以各违约部分电子交易合同价值5%的罚款,充当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条 在金属镁锭交收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所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商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
交易商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买卖双方也可以采用协议交收方式达成交收,具体操作参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