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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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4 发动机启动前,应分开离合器,并将各操纵杆放在空挡位置上。
1.5 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结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6 操纵控制器应从零位开始逐级操作,不得越挡、急开急停、打反车操作。
1.7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作业和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员上方越过。
严禁使用起重机运载人员。
1.8 吊物时,应垂直起吊重物,严禁斜挂斜吊,严禁长时间悬吊重物。
1.9 起重机操作手、吊装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Ⅱ 流动式起重机
1.10 起重机吊物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500mm,并拴好溜绳,还应有专人引导、监护。
起重机不得作远距离运输使用。
1.11 现场组装起重机时,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调试,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
1.12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操作动作。
1.13 履带式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
起吊重物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1.14 履带式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应保持起重机重心在其坡上方。
起重臂仰角符合厂家说明书的要求。
严禁下坡空挡滑行。
1.15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后,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1.16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1.17 汽车式起重机作业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1.18 起重机行驶时,底盘走台上不得有人以及堆放物品。
1.19 作业结束后,伸缩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全部收回归位挂好吊钩。
桁架式臂杆起重机应将臂杆转至起重机的正前方,并降至400~600之间,各部制动器都应加保险固定,操作室和机棚都要关门加锁。
Ⅲ 起重桅杆
ii.起重桅杆倾斜使用时,底部应加封绳,且倾斜角度不宜大于100。
iii.现场组对桅杆时,其中心线偏差不得大于长度的1/1000,且总偏差不得大于20mm。
iv.单桅杆缆风绳的数量不得少于6根,且均匀分布。
缆风绳不得与电线接触。
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配置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绳架。
v.桅杆采用连续法移动时,使桅杆在缆风绳的控制下,保持前倾幅度应为桅杆高度的1/20~1/25;
采用间歇法移动时,桅杆的前、后倾斜角度应控制在50~100。
移动时,桅杆侧向倾斜幅度不得大于桅杆高度的1/30。
在调整缆风绳及底部牵引控制索具时应先松后紧,协调配合,使桅杆平稳移动。
vi.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
回转装置应有安全制动控制器。
Ⅳ 塔式起重机
vii.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2.路基承载能力按轮压值确定。
3.轨距偏差不得超过其名义值的1/1000。
4.在纵横方向上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5.两条轨道的接头应错开。
钢轨接头间隙不应大于4m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度差不大于4mm。
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轨道上无障碍物。
6.距轨道终端1m处应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半径。
7.路基旁应开挖排水沟,并采取防坍塌措施。
1.26 施工期内,每周或雨后应对轨道和基础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1.27 顶升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电源、液压系统等均应有专人操作。
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1.28 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后,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必须有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应灵敏可靠。
有升降式操作室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有断绳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