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法考《刑法》复习题集共25篇 15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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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

甲实施盗窃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实施盗窃,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据此,A选项表述正确。

在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由于乙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从犯。

B选项表述正确。

如果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则乙的行为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故乙不成立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如果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即便要追究17周岁的乙的刑事责任

3.2009年1月,甲(1993年4月生)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3月20日,甲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后逃跑,6月被抓获。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9题。

单选)

A、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不适用《刑法修正案(八)》

B、对甲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甲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D、甲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10章>

第1节>

死刑

B

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刑事责任年龄、死刑的适用。

AD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甲前后两罪都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原则上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的规定,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以后(6月被抓获)审理此案,行为时的法律与审判时的法律不一致,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

4.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第4节>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①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甲教唆乙实施强奸行为,但乙却实施了抢夺行为的,按照共犯独立性说,甲成立强奸罪的教唆犯,乙成立抢夺罪的实行犯;

按照共犯从属性说,由于乙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甲不成立犯罪,乙单独成立抢夺罪。

所以,主张甲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的说法,无论按照哪种观点,都是错误的。

A选项说法错误。

②教唆犯、实行犯与帮助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犯中的分工不同所作的区分,在同一个犯罪中,同一犯罪行为不可能既是该罪的教唆犯,又是该罪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

B选项说法错误。

③刑法中没有吸

5.1997年6月23日,甲故意伤害张某至重伤,一直未被发现:

2010年5月7日他再次伤害王某,致王某轻伤。

关于甲伤害张某行为的追诉截止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2007年6月23日

B、2025年5月7日

C、2012年6月23日

D、2015年5月7日

第13章>

追诉期限的计算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计算问题。

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张某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刑期是10年。

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是15年,此处的“10年以上”包括10年本身。

所以,甲故意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时效是15年,到2012年6月23日;

又因为甲在追诉期限内再次伤害王某致轻伤,再次犯罪,甲伤害张某致重伤的追诉期限应从他犯新罪时重新计算,即从2010年5月7日重新计算15年,也就是说至2025年5月7日。

所以,B项

6.《刑法》第232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第14章>

罪状

A

简单罪状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例如,《刑法》第232条的“故意杀人的”属于典型的简单罪状。

7.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二10题,单选)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

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

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

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

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

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第3节>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A项,承继者成立先行为者的共犯,但是后行为人对于自己参与之前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张某在甲以抢劫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之后参与获取财物的,张某成立甲抢劫罪的承继共犯,但是不对自己没有因果力的重伤结果承担责任。

所以本项中“2人构成共犯”的说法正确,“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的说法错误。

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乙认识到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二人对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既有共同的故意,也有共同的客观行为,黄某为实行者(种植),乙为帮

8.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年卷二10题,单选)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8章>

想象竞合犯

C

本题考查罪数。

A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锶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A项错误,不当选;

C项正确,当选。

B项,冒充警察抢劫的,是《刑法》第263条第6项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定抢劫罪。

故B项错误,不当选。

D项,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

故D项错误,不当选。

9.关于从业禁止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只有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才可能被判处从业禁止

B、从业禁止是指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C、违反从业禁止,情节并不严重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D、从业禁止的期限一律为3年至5年

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

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曰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D项错误。

例如,《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

10.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第4章>

被害人承诺

①拐卖儿童的情形,不仅儿童的承诺绝对无效,其父母也不能承诺,即任何人都没有承诺能力。

甲征得儿童赵某的父母“承诺”将其卖与他人,其中甲与赵某的父母成立拐卖儿童罪的共犯(出卖亲生子女的,当然成立拐卖儿童罪)。

A选项错误。

②乙为抢救钱某贵重财物而闯入钱某住宅之际,不存在钱某现实的承诺,但根据一般人在这种情形的合理意愿,会同意为了保护更大利益牺牲其较小利益,即推定承诺有效。

至于事后钱某对此不予认可原则上不影响推定承诺有效的判断,否则会导致事后被害人耍无赖的情形。

B选项错误。

③孙某能够理解放弃人身自由的意义

11.《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3年卷二4题,单选)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第1章>

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题考查刑法的时间效力。

A项,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1997年刑法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则是对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次适用。

很显然此处“可以”重于“应当”,对行为人应该适用旧法(更有利)。

故A项正确。

B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此前同样的行为并没被规定为犯罪。

但B项不涉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因为此罪的犯罪行为是“拒不支付”,而不是“拖欠工资”,由于犯罪行为发生在《刑

12.关于累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B、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

C、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犯罪的犯罪分子

D、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就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整体而言,犯罪人的前罪是过失犯罪时,也有和后罪构成累犯的可能性

第11章>

累犯

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是过失犯罪时不可能与后罪构成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说明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是故意犯罪,没有一个过失犯罪。

所以,前罪是过失犯罪时,也没有构成特别累犯的可能性。

因此,选项D的说法不正确,符合选项的要求。

13.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11题,单选)

A、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

B、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

C、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

D、不得假释

第12章>

假释的条件

本题考查假释的适用。

AB项,《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刑法》第79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据此可知,是否准予假释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故AB项错误。

CD项,《刑法》第81条第1、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

14.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二3题,单选)

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

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

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

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

本题考查体系解释、同类解释规则、当然解释和扩大解释。

A项,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如非法买卖枪支罪等。

故A项错误。

B项,我国刑法对于列举式立法,在词不尽义的情况下会用“等”、“其他”来表示更多的内容。

但是“等”、“其他”并不意味着可以包含立法者意图之外的内容,而必须是与立法者已经列举的内容在性质上相同。

如“

15.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

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

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

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

(2016年卷二7题,单选)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

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

故ABC项错误。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

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

16.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9题,单选)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

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

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

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

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

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自首

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

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

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

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

故B项正确。

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故C项错误。

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

17.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丙。

乙收钱后找到丁给其2万元让丁“教训”丙。

后甲又反悔便告知乙取消行动。

乙说:

“知道了”,但未转告丁。

丁仍按照原计划将丙打成重伤。

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第5章>

犯罪中止的特征

甲虽然反悔并告知乙取消行动,但未满足犯罪中止需要的条件——有效性。

不论哪种中止,都必须具有有效性,即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18.乙冒充妇女甲的丈夫,在黑暗中上了甲的床,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人在嘿咻过程中,甲突然发现对方姿势不对,断定其不是自己的丈夫,怒杀乙。

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哪一种?

A、特殊正当防卫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无罪

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暴力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才能成为特殊正当防卫的对象,针对非暴力的上述行为,只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

此时,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即为防卫过当。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防卫过当。

需要指出的是,防卫过当,基本是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9.下列哪一选项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A、张某20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出狱。

2012年7月23日,他又因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B、王某15周岁时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2010年10月出狱。

2012年2月10日,他又因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C、李某17周岁时因武装暴乱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05年3月出狱。

2011年12月10日,李某又构成分裂国家罪

D、赵某17周岁时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出狱,2010年11月21日,他又犯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

本题考查累犯的成立条件。

选项A前罪是过失犯罪。

不构成累犯。

选项B王某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不构成累犯。

选项C是特别累犯,没有刑期和间隔时间的限制,且《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后,都是特别累犯,没有变化。

选项D,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刑法规定,虽然也构成特别累犯,但赵某实施的前、后罪,都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刑法规定,不构成特别累犯。

20.甲知道乙打算入户盗窃,遂给了乙钥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若乙到现场后用自己携带的工具入户盗窃了他人财物的,甲不成立帮助犯

B、若乙到现场后先用甲提供的钥匙,发现钥匙根本不起作用,于是乙使用自己的钥匙入户盗窃了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由于甲起到了主要作用,所以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不再认定为帮助犯

D、若乙到现场直接用甲提供的钥匙开门窃取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既遂犯的帮助犯

第5节>

共同犯罪与身份

A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行为虽没有提供物理上的帮助,但对乙的盗窃行为提供了心理上的帮助。

B选项错误,甲提供钥匙的帮助行为已经着手,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对最终盗窃的结果起到帮助作用,甲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C选项错误,虽然乙利用甲的钥匙盗窃既遂,但甲只对盗窃行为起到了帮助的作用,依然成立帮助犯。

D选项正确,乙利用甲的钥匙顺利地进行盗窃,成立盗窃既遂。

甲对乙的盗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21.赵、钱、孙、李四人一起谋杀周某,其中两人使用木棍,第三人用拳头击打,第四人用铁管助威,周某死亡,经查周某死亡原因是头部出血。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该致命伤,所以不对死亡承担责任

B、第四人没有参与共同犯罪不承担责任

C、赵、钱、孙、李四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D、不管是哪一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四人构成共同犯罪

A项,根据因果共犯论的观点,即使第三人用拳不可能造成死亡的致命伤,但该行为也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推进了4人共同的杀人行为,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物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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