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重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暂估价(大写):
(¥
万元)
(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
(盖章)受托方: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作联系人:
陈晓玲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85777530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
开户账号:
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测绘、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0“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
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负责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1“监理员”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从事现场某一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2“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13“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规划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1.14“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活动。
1.1.15“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1.1.16“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的检验活动
1.1.17“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监督下。
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及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1.1.18“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建设位置、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19“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1.20“工地例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1.21“合同价”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22“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3“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通用条件;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4)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按工序验收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4)监理人应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住宿、办公场所和监理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等。
监理人若要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要求交还委托人,若有损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
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合同价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5.1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2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合同价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3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合同价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1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合同价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合同价。
7.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2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4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监理范围包括:
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示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按通用条款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相关条款执行。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1042-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试行办法》;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规范》;
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单体图、和项目施工合同。
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相关条款执行。
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对项目工程质量、数量、进度、造价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2.4.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按通用条款2.4.4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相关条款执行。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2份;
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报委托人,2份;
监理月报每月底报委托人,1份;
监理日志,项目完工后15日内报委托人,1份;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完工后15日内报委托人,2份。
3.委托人义务
3.1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熊云。
3.2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1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按月进行考核,每缺少一天,在合同价中扣惩2000元,人民币(大写:
贰仟元整)(请假须有书面假条或电话通知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4.1.2监理人员必须监理到位,跟班作业,若经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抽查,发现一次不在岗或不履行监理职责,委托人向现场监理部发出书面警告并在合同价中扣惩1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仟元整),以此类推,超过5次委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付金额为合同价3%的违约金。
监理人必须按时逐日填写监理日志,凡经抽查未进行记载的视为不在岗一次,并按前述条款处理,请假必须有书面假条并必须经委托人同意。
4.1.3监理人必须严格按项目规划设计、单体图的要求监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经委托人的现场人员抽查发现施工方未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监理人应立即责令施工方无条件返工,实现质量目标要求。
如果发现未按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的工程已经监理人签订为合格的,视为未履行职责,同时每发现一处在合同价中扣减1000元人民币/次,若多次(5次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付金额为合同暂估价的3%的违约金。
4.1.4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工程数量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
如委托人的现场人员抽查对监理人签署明确意见后的工程数量进行抽查,单项工程出入超过5%的,视为未履行职责,同时每发现一处在合同价中扣减1000元人民币/次,若多次(5次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付金额为合同暂估价的3%的违约金。
4.1.5监理人应对项目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单位对其工程按规划设计施工。
监理人须对项目所有隐蔽工程进行远近景对比拍照(照片里需要有参照物来证明工程位置),并标注工程编号后交由委托方现场人员备案,否则视为未履行职责,同时每发现少一处在合同价中扣减1000元人民币/次,若多次(5次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赔付金额为合同暂估价的3%的违约金。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拖延支付天数
在项目资金到委托人账上的情况下,监理人按月申请拨付进度款。
当月拨付金额=(当月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款÷
合同工程款)×
70%×
合同暂估价,财政结算后,拨付余款。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1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万州区国土房管局进行调解。
7.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万州区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委托人提供的项目资料监理人均不得外泄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暂无。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2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按通用条款8.4著作权相关条款执行。
9.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