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全区统考管理暂行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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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考试报名数据库由各院校建立(数据库的字段要求见附件一)。

请各校于6月20日前将报名数据库报自治区学位办(学位办的电子信箱:

xwbgx@),由学位办随机编排考场后,学校根据考场编排情况给考生发放准考证。

  第六条英语考试采用笔试,试卷分A、B两套。

考试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指南》为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权限

  第七条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学位办。

各考点必须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成教院、保卫处、英语教学主管部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领导小组。

  第八条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全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指导和管理,制订、颁发考试政策、文件。

  2.制定全区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工作规程,按照规范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3.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工作,并公布考生成绩和划定合格分数线。

  4.组织有关人员对考试过程的巡视和各考点各项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指导。

  5.组织召开考务工作会议,对考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6.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事件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各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统一部署、组织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2.选派思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本考点各项工作,并进行相应的考前培训。

  3.按照自治区行政部门对考试基地建设标准的要求,做好本考点考试基地的建设工作。

  4.做好本考点报名、信息采集、考点设置、试场安排、试卷提运和保管、组织考试等工作,并对本考点考风考纪负责。

  第十条各考点须设主考一名,副主考若干名。

主考由考点成教院(教务处)领导担任,副主考由成教院(教务处)分管领导、英语教学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主考的职责是:

  1.与自治区学位办签署考试保密责任状,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确保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保密;

  3.考试期间确保考场保持良好纪律,对于考试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学位办;

  4.考后检查考试材料的回收情况,并在试卷袋上签名验收;

  5.根据各考场的考试情况,填写主考汇报表上交自治区学位办;

  6.对考生作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对作弊考生做出处理;

  7.组织并培训监考人员;

  8.根据考试数据,研究并总结本校的成人英语教学工作,提出本校成人英语教学改革办法和措施。

  第十二条副主考的职责是:

  1.检查、巡视考场。

考试前一天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考生座位编号是否贴好。

考试当天,检查监考人员、考场工作人员等是否佩带标志进入考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考试过程中,认真巡视各考场,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严格验收、核对、发放、回收试卷。

收到试卷时,要检查试卷数目与本校所报数目是否相同,考试结束,检查试卷回收数目与发放数目是否相符,封口是否完好。

  3.抓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试卷在流通过程中不遗失、不泄漏、不复制。

考试中确需启用备用袋,必须登记,并将更换下来的试卷、答题纸放入备用袋。

  第十三条每个考场设二名监考人员。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管理规定和《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全区统考监考人员工作须知》(详见附件2),严格按照有关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确保本考场有序进行。

第三章试卷印刷、提运、保管

  第十四条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课程统考属全区统一考试,涉及面大,考试组织过程中各项工作须按机密件管理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试卷由自治区学位办到规定的保密印刷厂印制,并负责分发。

试卷按大袋、小袋分装,其中大袋30份、小袋10份。

  第十六条以考点为单位,按规定时间上报试卷数。

  第十七条以考点为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提运试卷。

提运试卷时,必须有成教院(教务处)分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负责人带队,有学校保卫处人员随从,专人专车,不允许无关人员随车,运输工具性能良好,具备防水、防盗、防丢失等条件。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自治区学位办有权拒绝发放试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提运试卷的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发放试卷时,收发双方一定要认真清点,防错、防漏,并办理收发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提运试卷过程中,不得在途中停留过夜;

中途临时停留休息,须有专人在车上值班看管。

  第二十条试卷运到单位后,必须经主考清点核实,然后立即存放保密室,并加封封条,封条上要有试卷保管负责人、试卷保密员两人签名及签名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试卷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功能,必须配备铁门,铁窗(铁栏杆)和铁柜;

试卷保密室套间的外室供值班巡逻人员使用,内室用于存放试卷,内外室之间须安装防盗门,应当保证外室可观察到内室情况;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探头报警器或电视监控系统,并保证这些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试卷保密室至少要设置两道锁,分别为内室门锁和铁柜门锁,钥匙分别掌管,条件允许,还应当使用密码铁柜,掌管铁柜密码的人员不得同时掌管铁柜钥匙;

保密室使用期间,要配备两名负责人,其中一名为第一负责人,由负责考试工作的成教院领导担任,另一名为具体负责人,由考务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试卷保密室负责人上岗前以及每次考试前应当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学习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熟悉试卷的收发要求、手续和程序。

每次进行试卷的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袋清点,核实数量后按照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试卷从指定地点领出至将之运回存入试卷保密室和到考试全部结束止的全部时间皆为机密保管期。

在此期间,必须保证试卷的安全保密。

在保密室保管期间,要求派两名值班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非考试取卷时间,应拒绝任何人进入试卷保密室,同时对所有进入试卷保密室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考试结束后必须用专车并由2人押运(其中一人为保卫处派出),将密封好的答卷于第二天中午前送到自治区学位办指定的地方。

  第二十五条试卷保管人员还需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忠于职守,人不离岗,在任何情况下,值班现场不得少于2人;

  2.值班时间严禁会客、饮酒、玩扑克、私自与无关人员通电话、通信;

  3.考试前,不准任何人拆阅试卷,更不准将试卷带出保密室;

  4.若遇异常情况或自然灾害,要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试卷万无一失;

  5.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接班要有记录。

要严格执行领、退试卷签收手续。

第四章考试

  第二十六条各高校如需在本校设立考点,须向自治区学位办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学位办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考试组织机构、保密室、考场条件等审核合格后,方可设置考点。

  第二十七条考场设置要相对集中,方便工作,有利保密。

考场设置要安全、安静、采光好、通风好、不晒太阳,不漏雨、桌椅完好、桌面平滑,考生座位单人、单行排列。

标准考场按30人安排,零星考场按考生余数安排。

标准考场考生座位按纵向1—30排序;

零星考场考生座位排序,亦按此办理。

  第二十八条考点必须将考场安排图、考场座位表及《考试规则》(详见附件3)贴在考点显著位置。

有条件的考场,在考生考试期间,配备医务人员候诊。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当年考试资格。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将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在考场或者考点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其中违反2、3、5、7条的取消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一条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当年考试成绩: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学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如有,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全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考试工作,并由其所在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6.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7.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8.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9.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全区统一考试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建议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仿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5.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6.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7.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三十七条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或者同一个考点有1/5以上的考场存在雷同卷的,撤消该考点全区考试设考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学校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三十九条考点和评卷单位发现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自治区学位办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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