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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城市特征分析

(1)历史人文资源

分析城市沿革及城市演变历程,收集整理具有鲜明个性的历史人文特征,包括城市文脉、城市精神和历史文化遗产等。

对历史城区、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进行重点分析。

(2)自然生态特征

分析城市整体山水格局和自然环境要素,包括地形、山体、河流、湖泊、湿地等。

对自然山水特征进行空间方面的概况和总结。

(3)城市建设现状

对城市的建成区进行重点分析,包括地标、大型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重要城市道路、公园绿地等,总结提炼现状建设特征。

(4)市民活动

收集市民活动相关资料,对市民活动的内容、组织方式、表现形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

(5)上位规划

收集整理上位规划对城市设计方面提出的相关控制要求。

(6)公众诉求

通过各种渠道征求公众意见,了解公众对城市发展、城市形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3、编制内容

2.3.1总体目标

对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上位规划的相关要求和城市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城市形象定位。

2.3.2功能定位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各分区功能定位并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如城市设计对功能定位有优化或改善建议,应提出充分理由并反馈至城市总体规划。

2.3.3城市风貌

通过对城市特色资源的分析,发掘和提炼城市文化特色和空间特征,合理确定城市风貌定位。

2.3.4整体空间形态

以城市山水骨架为基础,确定整体空间形态。

对现有的城市山水脉络应提出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增长边界和生态保护范围。

2.3.5公共开放空间

确定重要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廊道的控制范围和具体管控要求。

将山体、水系、公园绿地、广场、湿地、景观型道路等纳入公共开放空间系统。

2.3.6高度控制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合理确定高度分区。

对于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应根据城市空间要求因地制宜,并明确高层建筑的控制要求。

对于重要的生态管控区域和重要的公共开敞空间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结合城市设计开展相关视线分析,提出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

2.3.7视线廊道

确定观景点和观景界面。

划定观景点与观景界面之间的廊道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提出高度、风貌、色彩等控制引导要求,体现水平和竖向两个方面的视线廊道管控要求。

2.3.8重点地区的确定

划定对于延续地方文脉、彰显城市特色、提升风貌品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形成城市设计重点地区清单。

明确重点地区范围、框架性管控原则和引导要求。

城市重点地区是下阶段城市设计工作的重点管控对象,其管控内容是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编制的依据。

2.3.9实施措施与建议

提出总体城市设计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建议。

2.4、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

总体城市设计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紧密衔接,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关管控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管控内容包括:

城市风貌、山水格局、整体空间形态、公共开敞空间、高度控制、视线廊道、重点地区管控要求。

2.5、成果要求

由说明书、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

2.5.1说明书

对城市设计的结论性描述。

应对总体目标、功能定位、城市风貌、整体空间形态、公共开放空间、高度控制、城市重点地区等设计内容作出结论性要求,明确管控要求,指导下阶段城市设计工作。

2.5.2图纸

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图纸比例同城市总体规划)

现状部分

1、区位图

2、历史人文特征分析图

3、自然山水特征分析图

4、城市建设特征分析图

5、现状城市空间形态分析

6、其它现状分析图

规划部分

1、城市风貌规划图

2、自然山水格局规划图

3、城市整体空间规划图

4、公共空间体系规划图

5、视线景观廊道控制图

6、重点地区划分管控图

7、城市设计总平面示意图

8、整体鸟瞰图或局部鸟瞰图

9、表达设计意图的其他图纸

2.5.3附件

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等。

三、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1、主要任务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3.2、资料收集

3.2.1上位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对本规划地区的强制性要求,相邻及周边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3.2.2土地利用和人口现状:

土地利用现状、公共设施规模与分布、人口及其分布等;

3.2.3自然景观:

具有代表性的自然景观、富有特色的开敞空间等;

3.2.4对现状山水自然条件的资料收集和分析梳理;

3.2.5对现状城市风貌的梳理及相关资料收集;

3.2.6建筑物现状:

包括房屋用途、建筑层数、质量、风貌等;

3.2.7城市文化: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人文景观节点等资料;

3.2.8行为活动:

主要社会群体的行为内容、特征以及活动的路径、空间等;

3.2.9典型案例:

收集分析与规划地区发展条件、发展历程相似的相关案例,总结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3.2.10其它相关资料。

3.3、重点地区的类型

3.3.1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3.3.2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

3.3.3新城新区

3.3.4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

3.3.5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湖地带

3.3.6山前地区

3.3.7混合型地区

3.3.8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3.4、重点地区的共性要求

3.4.1功能定位与城市风貌

根据上位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要求,结合规划区自身特点合理确定功能定位。

明确规划区的风貌特点,划定风貌分区。

针对不同分区提出风貌控制要求。

3.4.2天际线与建筑高度

依据城市整体的风貌定位,着眼城市空间总体布局,协调建筑形态,形成层次丰富,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线。

提出天际线引导要求,对重要节点的城市天际线进行重点控制。

划定建筑高度分区。

3.4.3景观廊道与节点

划定景观廊道的控制范围,对控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绿化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明确景观风貌节点的位置和类型,对其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风貌以及环境景观等提出控制或引导要求。

3.4.4交通组织

1)疏解城市交通,落实“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推广街区制。

2)完善公共交通,强化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的无缝衔接。

3)完善慢行系统,结合城市广场、绿地、过街设施、自行车道等形成完整的城市慢行系统,维持公共性和开放性,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的活动空间。

提出慢行系统的具体控制要求。

3.4.5公共开敞空间与重要界面

确定重要公共开敞空间的位置、范围。

确定重要的城市展示界面范围,提出展示界面内的建筑风格、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的控制要求。

3.4.6建筑控制

1)建筑高度

鼓励公共建筑向高层、超高层建筑发展,建筑布局向簇群化发展,以形成层次丰富、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的城市空间形态。

核心区内高层建筑裙房高度不宜大于相临较宽道路红线宽度。

2)建筑风格

建筑设计鼓励简约、现代风格,并在群体统一和谐的基调中表现建筑的个性,增强可识别性。

3)建筑体量

严格控制建筑体量,避免出现体量过大的单体建筑。

新建建筑体量应与周边现状建筑协调。

4)建筑色彩

鼓励采用明快、淡雅的建筑主体色彩。

避免出现突兀的建筑色彩。

新建建筑的色彩应尽量与周边保持协调。

5)第五立面

重视第五立面的处理,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加强高层建筑裙房屋顶绿化。

3.4.7街道尺度

根据街道的功能性质,提出合理的空间尺度要求,增加城市街道空间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应保持现有传统街道的路网格局,新建传统街道高宽比值应考虑人的尺度,体现亲和力和归属感。

合理确定街道高宽比。

3.4.8地下空间利用

研究地下空间利用条件,提出地下空间重点开发区域及其开发规模、功能布局要求;

合理组织地下空间的交通流线,对地下空间的环境、步行系统、出入口、竖向标高衔接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鼓励地下空间连通。

3.4.9与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衔接

强化对市域市政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的统筹协调,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以及人防工程、轨道工程、综合管廊管线工程等重大设施布局。

3.5、重点地区的特性要求

3.5.1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1、高强度开发区

结合城市发展要求、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密集区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高强度开发区,对开发强度、建筑限高、标志性建筑提出具体管控要求。

2、重要界面

3、夜景照明

针对商业密集区提出夜景照明的控制要求,包括亮度、照度、主导色彩等。

夜景照明宜结合户外广告统一考虑。

3.5.2、城市历史风貌地区

1、历史风貌特色

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地区现有的城市功能和风貌特色,维护风貌区中的文物古迹,维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历史意义的街道和建筑。

建立和谐的、具有认同感、个性特征和体现历史文脉的城市空间环境。

2、落实相关规划强制性要求

落实上位及相关规划强制性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历史(优秀)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城市历史格局和空间肌理,延续历史文脉。

3、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

深入挖掘特有的街巷肌理、空间格局、历史遗存,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的评价,注重梳理和强化城市历史文脉特征和文化底蕴,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和延续的具体措施。

4、与历史建筑协调

结合建筑高度控制要求与重要景观视线分析,提出新建建筑体量、风格、色彩要素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相协调,避免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其空间环境。

3.5.3、新城新区

1、产业研究

结合上位规划,打造符合新区特色的城市产业功能布局结构,为城市的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基础支撑。

2、新建建筑风格

从人的感受出发,充分考虑人的空间体验,严格控制建筑体量、风格、色彩。

鼓励采用轻盈、现代感强的建筑形态。

3.5.4、重要街道

1、无障碍设施

重要街道应重点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沿街公共活动场所和人流密集区域应考虑无障碍设施的衔接。

2、街景立面

确定需要重点打造的城市街景立面,街景立面应富于规律性和韵律感。

根据街道尺度、功能特点对沿线建筑的高度、通透率、退让距离提出相关控制要求。

3、景观控制

植物配置应遵循多样化,多层次、多季相的原则,打造绿色街道,增加街道的魅力。

4、夜景照明

不同区域根据建筑形态与景观环境确定主题。

鼓励使用新技术,设置色彩协调、符合大众审美的夜景照明系统,防止产生“光污染”。

5、城市家具

增加富有人文气息与艺术气息的城市家具,通过细节处理提升城市品味。

应提出城市家具布置的引导措施。

3.5.5、滨水地区

1、公共通道

鼓励尺度过长的地块内设置通往滨水开敞空间的公共通道,加强用地与滨水空间的联系。

2、滨水区高度控制

滨水区域建筑:

在平面上,自水体向陆地布局时,应尽量错位;

在高度上,从水体向陆地方向上,应依次递增。

河流沿线应打造富于变化的天际线。

主要滨水区域临水界面建筑高度应错落有致,建筑组合应和谐自然。

并提出天际线引导要求。

划定滨水区域建筑高度控制分区。

3、地标

整体的建筑空间尺度应与水系的宽度相协调,临水建筑体量不宜过大。

根据地标的体量确定与水系的后退距离,避免形成压迫感。

地标不宜过多,保证地标的统领性与辨识度。

明确地标的位置、形态、体量等控制要求。

4、建筑退距

临水区域建议在技术管理规定基础上加大建筑退距,增加水面的开阔性。

5、滨水区交通组织

有序组织对外交通与内部交通,既减小外部交通的干扰,内外又能快捷联通,避免形成交通瓶颈。

公共交通体系的合理换乘与接驳,快速疏散人流。

沿江、湖、湿地区域打造特色慢行道,与周边廊道形成完整的慢行系统。

6、岸线设计

创造不同的亲水体验空间,岸线应体现自然生态美与人工创新美。

明确岸线控制要求。

7、生态安全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对于生态安全保护的相关要求。

完善海绵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增加低影响开发措施。

3.5.6、山前地区

1、山城共融

注重城与山的关系,落实山对城的景观渗透廊道、城对山的保护措施,打造山城协调,城绿共融的空间格局。

2、山体轮廓线

通过BIM技术或三维动态技术作山体及周边区域的景观视线分析,并依据分析结论和相关管控要求明确建设区域与山体的退让距离及建筑限高。

保证山体轮廓线的绝对统领地位,使建设区域与山体协调统一。

地标建筑高度不应超过三分之二山体高度,且在应从多个公共视点论证建筑与山体的关系。

建筑尺度不宜过大,应与山体相互融合。

4、山体视线景观廊道

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区域性的视线景观廊道,局部形成景观节点。

挖掘内部重要价值节点,保护其与山体之间的对话廊道。

5、第五立面

临山地区鼓励设置坡屋顶及绿色屋顶。

6、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结合地形特点提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的区域并明确管控要求。

3.5.7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

根据地区特点自行提出相关管控要求。

3.5.8混合型地区

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混合型重点地区,应落实所有类型重点区域的管控要求。

3.6、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管控要素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具体管控要素见下表: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管控要素一览表

重点地区类型

管控要素及要求

各类型重点地区共性要求

功能定位与城市风貌:

划定风貌分区及控制要求

天际线:

提出天际线引导要求

建筑控制:

建筑高度分区

景观廊道与节点:

景观廊道控制宽度

交通组织:

交通优化及慢行系统控制要求

公共开敞空间:

公共开敞空间的位置、范围

确定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控制要求

街道尺度:

合理确定街道高宽比

地下空间利用:

地下空间连通

明确与重大基础设施的衔接内容

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确定开发强度分区

划定重要界面范围,提出建筑体量、风格、色彩要求

提出夜景照明控制要求

城市历史风貌区

城市风貌与城市特色:

明确城市风貌和特色

落实相关规划强制性要求:

明确具体内容

历史文化的保护和延续:

明确具体措施

新城新区

产业研究:

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

重要街道

无障碍设计:

体现无障碍设计内容

景观控制:

植物配置要求

街景立面:

建筑高度、通透率、退让距离

夜景照明:

具体照明措施

城市家具:

城市家具的风格、位置、数量

滨水地区

公共通道:

公共通道的位置、宽度、长度

滨水区建筑高度:

明确高度分区

地标:

明确地标的位置、形态、体量

建筑退距:

加大退距并明确距离

交通组织与慢行:

明确滨水区慢行道控制要求

岸线设计:

明确岸线控制要求

生态安全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要求,完善海绵城市设计内容

山前地区

山城共融:

体现山体与城市的渗透关系

山体轮廓线与建筑高度:

明确山体周边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视线景观廊道:

确定视线景观廊道控制宽度

第五立面:

明确第五立面形式

生态环境保护:

落实上位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3.7、成果要求

3.7.1说明书

对重点地区功能定位、城市风貌、天际线与高度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交通组织与慢行系统、景观廊道及其他体现地区特征的内容作出结论性阐述,明确具体管控要求。

3.7.2图纸(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鼓励图文结合)

2、现状用地分析图

3、现状建筑分析图

4、城市文化及景观分析图

5、自然景观分析图

6、其他现状分析图

规划部分(体现重点地区共性的图纸)

1、整体风貌规划图

2、天际线和高度控制控制图

3、道路交通规划图

4、公共开敞空间规划图

5、街道空间规划图

6、地下空间控制图

7、城市设计总平面图

规划部分(体现重点地区特性的图纸)

1、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

(1)开发强度分析图

(2)重要界面控制图

(3)夜景照明规划图

2、城市历史风貌地区:

(1)历史风貌规划图

(2)历史文化保护与延续规划图

3、新城新区:

产业规划图

4、重要街道:

(1)无障碍设施控制图

(2)景观控制图

(3)街景立面规划图

(4)夜景照明规划图

(5)城市家具引导图

5、滨水地区:

(1)公共通道控制图

(2)滨水区高度控制图

(3)岸线规划图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6、山前地区:

(1)山体绿线保护控制图

(2)山体周边高度控制图

(3)山体视线廊道控制图

(4)第五立面控制图

(5)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图

3.7.3图则

成果形成图则,具体形式待定。

3.7.4附件

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对上位规划的落实及反馈情况、对公众意见的相关说明等内容。

四、其他类型城市设计

4.1、其他类型城市设计主要包括非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和专项城市设计。

4.2、各地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开展其他类型城市设计编制工作。

4.3、其他类型城市设计不做统一要求。

五、附则

5.1、本指南所规定的城市设计内容和深度或者具体要求为基本要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5.2、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5.3、本指南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录术语解释

(1)城市设计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2)总体城市设计

是针对城市、县城编制的城市设计。

(3)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是针对城市、县重点地区编制的城市设计。

(4)城市设计重点地区

能够集中体现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景观价值、特定空间意图的地区,包括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山前地区等。

(5)地块城市设计

以城市、县城的重要地块、重要节点为对象的城市设计。

(6)专项城市设计

根据城市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特定要素或系统开展的城市设计工作,如城市风貌、景观视廊、天际线、山体水系、公共空间、公共艺术、夜景照明、道路交通,或建筑高度、色彩、第五立面等。

(7)生态修复,城市修补

用再自然化的理念,修复重建城市中被破坏的山水、湿地、植被等自然环境,完善生态系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用更新和织补的理念,拆除违章建筑,修补完善城市设施、空间环境、景观风貌,提升城市特色和活力。

(8)街区

通常指被道路所包围的区域,也可由一些自然或其他人工边界来划分,例如行政边界、河流、湖泊、铁路、山体等,是城市结构的基本组成单元。

(9)城市公共空间

向所有城市居民开放,为公众共同使用的空间,包括街道、广场、公园、体育活动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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