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成唯识论白话讲记第三篇 思量能变识诠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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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门

六、三性分别门:

有覆无记摄。

—————————————————三性门

七、界系分别门:

随所生所系。

—————————————————界系门

八、起灭分位门:

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隐显门

论文二:

次初异熟能变识后,应辨思量能变识相。

是识圣教别名末那,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识即意故。

彼依主释,如眼识等,识异意故。

然诸圣教恐此滥彼,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又标意名为简心识。

积集了别劣余识故。

或欲显此与彼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初能变的第八异熟识前已说竟。

现在诠释第二能变的第七思量识。

这第七识,在圣教经典中通名谓‘识’,别名‘末那’。

末那梵语,翻译为‘意’。

意字的解释是恒审思量。

宽泛的说,八识皆有思量,但第八识是恒而非审的思蕫,第六识是审而非恒的思量,前五识是非恒非审的思量,唯有第七识是既恒又审的思量,所以名之谓‘意’。

有间曰:

既然第七识通名谓识,别名谓意,综合通别,即名‘意识’,这和第六意识,有何不同。

答曰:

第七识是以意为识体,识为意用,在六离合释的解释中,属于‘持业释’,就像阿赖耶名谓‘藏识’一样,藏即识体。

第六意识,依意根为主,在六离合释中属于‘依主释’,就像依眼根所发的识名叫眼识一样。

所依的‘意’是第七识,能依的识是第六识。

这是其分别之处。

尽管第七的意识是‘持业释’,第六的意识是‘依主释’。

但仍恐有人混滥不清,所以但名第七为‘意’,以示区别。

积集为心,了别为识,而独标第七名为意者,为简别此识在积集的意义不及第八识,在了别的意义不及前六识,所以名意。

第二章 所依门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

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有义:

此意以彼识种而为所依,非彼现识,此无间断,不假现识,为俱有依方生故。

此意以彼识种及彼现识俱为所依。

虽无间断而有转易,名转识故。

必假现识为俱所依,方得生故。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现在讲第二所依门。

颂中所说的‘依彼转’三字如何解释呢?

依彼的‘彼’,是指前面初能变的第八阿赖耶识,因为圣教中说,这第七识是依彼藏识之故。

‘依’是依托(事物生起所依靠的条件)。

依托什么?

此有二说,第一家说这第七识,唯以第八识的种子为所依,并不是依第八识的现行果识。

因为第七识的行相恒无间断,不须要藉第八识的现行做其俱有依才得生起。

第二家说这第七识是以第八识的种子及现行果识俱为所依。

因为第七识在因果位中虽无间断,然入见道时,却不能没有转易,所以它也名叫转识。

既有转易,或染、或净,它必须假藉第八识的种子与现行,做为它的俱有依方得生起。

‘转’是流转。

相续为流,生起为转。

这是显示第七识恒依第八识而转起,复取彼所依的第八识,为其所缘的境界。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

诸有为法,皆托此依,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二、增上缘依。

谓内六处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俱有根,心不转故。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

诸心、心所,皆托此依,离开导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各种心法和心所都有其所依。

它们的所依共有三种。

一者因缘依:

因缘就是‘自种子’。

一切法都是依其种子而起现行,若离此种子因缘,其现行果法必定不生。

二者增上缘依:

增上缘就是‘内六处’,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

八识心王和心所,都是依托这内六处而转的。

所以内六处也名‘俱有根’。

若离此俱有根,则心王和心所必不能转。

三者等无间缘依:

就是‘前灭意’,前念心灭,避开了它现在的处所,引导著后念的心、心所,令生彼处,所以前灭意的异名又叫做‘开导依’。

八识心王和心所,都是依托这开导根而起,若离此开导依,心王心所必不能起。

唯有心、心所法,具足以上这三种所依,才名叫‘有所依’。

余如色法,只有因缘依。

无心定,只有因缘依及等无间缘依:

无为法,则三依俱无。

所以都不得名为‘有所依’。

论文三:

初种子依:

有作是说,要种灭已,现果方生。

无种已生,集论说故。

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彼说为证不成,彼依引生后种说故,种生芽等非胜义故,种减芽生非极成故,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故瑜伽说,无常法与它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

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后为因,它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

藏识染法互为因缘,犹如束芦俱时而有。

又说种子与果必俱,故种子依定非前后。

设有处说种果前后,应知皆是随转理门,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现在先解释种子依,种子依就是三依中的因缘依。

此有两家异说,第一家难陀论师等主张因果异时,它们认为要在种子灭了之后,那现行果法才能生起。

这‘无种已生’的道理,是《阿毗达磨集论》上说的。

譬如谷种与芽,这因果二法,并非同时俱有,不过是前后俱有罢了。

第二家护法论师主张因果同时。

它说:

《杂集论》的证明不能成立,因为彼论是依前念种子引生后念种子而说的,并不是说已竟灭了的种子,还能生现行果法。

至于说谷种生芽,种减芽生的话,那只是世俗之见,而不是唯识胜义的因缘,更不是大乘共许的极成之法。

唯有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种现同时,好像灯炷生焰,灯焰烧炷,焰炷同时互为因果一样。

这才能叫做因缘。

然而,种子生种子的自类因果,是前后刹那,而不是同时俱有。

种子与现行异类相生的因果,决定是同时俱有。

因此,《瑜伽论》上说:

凡是无常的有为法,可与它性为因,也可与自性为因,这都是因缘的意义。

所谓‘自性’的话,就是显示种子为自类。

自类引生,是前念种子引生后念种子,前为后因,后为前果。

所谓‘它性’的话,就是显示种子与现行为异类。

异类相生,是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种现同时,互为因果。

如《摄大乘论》上也说:

第八藏识与有漏染法,是互为因缘的。

藏识藏染法,染法染藏识,好像束芦相倚而立,俱时而有。

又说:

种子与果法,必定俱时。

所以‘种子依’,决定不是前后刹那。

设或有经论上说:

种子与果法是前后异时。

应知那是随顺小乘的方便说法,而不是正义。

因此,八识心王及一切心所,必定各有种子因缘做它的所依。

论文四:

次俱有依:

有作是说,眼等五识意识为依。

此现起时必有彼故。

无别眼等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

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彼颂意说:

世尊为成十二处故,说五识种为眼等根;

五识相分为色等境。

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观所缘缘论》亦作是说: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彼颂意言:

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种与色识常互为因,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恒相续转自力胜故。

第六意识别有此依。

耍托末那而得起故。

在因缘依之后是增上缘依,增上缘依又称‘俱有依’,这有四家不同的异说。

第一家难陀等说:

眼、耳、鼻、舌、身前五识,必定以第六意识为所依,因为前五识现起的时候,必定有第六意识与它们同缘现境。

所以除意识外,别无眼等五根为俱有依。

因为眼等五根,本来就是阿赖耶识的种子。

《二十唯识颂》中说:

‘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

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

颂文的意思是说:

世尊为破外道实有我执,成立六根六尘的十二处教。

其中有十处是说五识的种子,就是眼等五根;

五识的相分,就是色等五境。

因此眼等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

《观所缘缘论》中也有一首颂说:

‘识上色功能,名五根应理;

功能与境色,无始互为因’。

颂文的意思是说,第八异熟识上,有能生眼等色识的种子。

见分的识,变似相分的色,名为色识;

即名此识变似色的功能,叫做五根。

离此别无大种所造的实色,名为五根。

种子的功能,与境相的色识,它们自无始以来,恒常互相为因。

因为色识能熏种子,种子能生色识,能熏与种子,递为因故。

第七、八二识则无此依,因为它们恒相续起的自力殊胜,不须要依赖其它的俱有根。

第六意识有此俱有依,因为它的自体有间断,要依托著第七末那识才能生起。

论文五:

彼说理教相违。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十八界种应成杂乱。

然十八界各别有种,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相见分异,为执何等名眼等根?

若见分种应识蕴摄;

若相分种应外处摄,便违圣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则应鼻、舌唯欲界系,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

眼、耳、身根,即三识种,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应意识种即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又瑜伽论说:

眼等识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皆通现种,执唯是种,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此下是第二家安慧的说法,它对第一家所说不以为然,斥之为‘理教相违’,因为它有下列九种过失:

一者诸界杂乱失:

倘若眼等五根,就是五识种子的话,那六根、六尘、六识的十八界种子,应当杂乱不分。

然而十八界却各有各的种子,并非根种就是识种。

二者二种俱非失:

五识,各有其能生的相分种子和见分种子,这二分种子迥然不同。

如果执著这二分种子,那么那一分名叫五根呢?

若说是见分种子,那见分是心法,应该属于识蕴所摄,然而五根非心法,不属识蕴。

若说是相分种子,那相分是外处的色法,应该属于外处的色蕴所摄。

然而五根虽是色法,而不属外处。

这便与圣教完全相违。

因为圣教上说,五根都是属于色蕴的内处所摄。

三者二缘相违失:

倘若五根就是五识种子的话,那五根就应当是五识现行的因缘,不应当说五根是五识的增上缘。

四者根识系异失:

又若鼻、舌二根就是二识种子的话,那就应当唯系缚于欲界有情,才有鼻、舌二根,色界则无。

若许色界有情也有鼻、舌二识,则与圣教相违。

因为圣教说是,色界有情有鼻、舌二根,而无鼻、舌二识之故。

又若眼、耳、身三根,就是眼、耳、身三识种子的话,那三根就应当唯二地有,三地至五地都无。

或应三识五地都有也与圣教相违。

因为圣教说是,眼、耳、身三根五地都有,三识则唯通二地之故。

(注:

五地指欲界一地,色界四地。

五者根通三性失:

五识通善、恶、无记三性,五根唯属无记。

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五根就应当不是唯属无记,而是通于善恶二性了。

六者根无执受失:

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

五根有执受,种子无执受。

如果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五根岂非也和种子一样的没有执受了吗?

七者五七不齐失:

第七意根末那,与五根同法。

倘若五根就是五识的种子,那第七意根末那,就应当是第六意识的种子了。

今末那既非意识种子,怎能说五根是五识的种子呢?

八者三依阙一失:

《瑜伽论》上说,眼等五识都有三依,即因缘依(种子),增上缘依(根),等无间缘依(前灭意)。

若执五根为五识种子,那五识便阙五根的增上缘依,只有因缘及等无间缘二依了。

九者诸根唯种失:

一切经论都说,眼等五根通现行,亦通种子。

若执五根唯是种子,而不通现行,岂非与圣教相违。

论文六: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朋附彼执,复转救言:

异熟识中皆感五识,增上业种,名五色根,非作因缘,生五识种。

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有人为避免前面所说的九种过失,朋比附和第一家的言论而作救言:

所谓‘五根即五识种’者,是以异熟识中招感五识的增上业种,名五色根,并不是把五根当作亲生五识的种子因缘。

这就可以符合《二十唯识论》和《观所缘缘论》二颂,也随顺了《瑜伽师地论》的主张。

论文七: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应五色根非无记故。

又彼应非唯有执受,唯色蕴摄。

唯内处故。

鼻、舌唯应欲界系故,三根不应五地系故,感意识业应末那故,眼等不应通现种故。

又应眼等非色根故,又若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无记性摄,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第二家驳转救的话说:

你的主张只是虚诳之言,并无实义,过失更多至十种:

一者业通三性,根唯无记。

若执五识的增上业种名五根的话,那五根就应当非唯无记,而兼通善恶二性了。

二者五根唯有执受,业则不定有无。

例如身业有执受,语、意二业则无。

如何业种就是五根?

若执业种为根,那五根就不一定唯有执受了。

三者在五蕴里,五根为色蕴所摄,业为身、语、意造作的行蕴所摄。

如何五根能做业种?

若执五根为业,那五根就不是色蕴所摄,而是行蕴所摄了。

四者五根在内外根尘十处里,唯属内根五处,业通外尘色、声、法处。

因此业种不可能就是五根。

若执业种就是五根,那五根就不是唯属内五处了。

五者五根在欲界一地、色界四地等五地都有。

鼻、舌二识业唯欲界有,眼、耳、身三识业唯在二地。

如此则业种怎能就是五根?

若执业种就是五根,那鼻、舌二识业,就应同二根一样是五地都有,而不是唯在欲界了。

眼、耳、身三根,也应同三识业一样唯在二地,而不是五地都有。

六者如果感五识业种是五根的话,那感意识业种的,就应该是第七意根末那了,此说非理。

七者眼等五根通识业种子,亦通现行。

若执根唯业种,而无现行,如何五根能通现种。

八者眼等五根,是有质碍的色法,身、语、意三业,是意识相应的思心所法。

若执业种就是五根,那眼等五根,就不是有碍的色法了。

九者五识通善、恶、无记三性,业种的五根,唯是无记。

若执五识都是业种的五根所感,那五识就应当唯属无记,而不是通于善恶二性了。

十者若说无记性的五识,是业种的五根所感;

善恶等的五识,则非彼所感。

如此说来,那五识既非业感,就应当没有眼等五根做它的俱有依了。

论文八:

又诸圣教,处处皆说,阿赖耶识变似色根、及根依处器世间等,如何汝等拨无色根?

许眼等识变似色等,不许眼等藏识所变,如斯迷谬深违教理。

然伽它说种子功能名五根者,为破离识实有色根,于识所变似眼根等,以有发生五识用故,假名种子及色功能。

非谓色根即识业种。

以下仍是第二家被斥第一家的言说:

很多经论上都说:

第八阿赖耶识变现了似是而非的色根,及根所依的身处,与国土世界。

为什么你们拨无色根,只许由眼等五识变似色等五境,而不许眼等五根,为阿赖耶藏识所变呢?

像这样迷失了根本的藏识,谬执五识的种子就是五根,岂非深违教理?

然而《观所缘缘论》的颂中,虽有‘种子功能,名为五根’的话,但那是为破小乘经部所执‘离本识外,有实色根’而说的。

因为阿赖耶识所变的眼等五根,有发生五识的功用,所以《二十唯识颂》假名为‘种子’,《观所缘缘论》假名之为‘功能’。

并不是说色根就是能生五识的业种。

论文九:

又缘五境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所依,以彼必与五识俱故,若彼不依眼等识者,彼应不与五识为依,彼此相依势力等故。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而见道等既有转易,应如六识有俱有依。

不尔,彼应非转识摄,便违圣教转识有七,故应许彼有俱有依。

此即现行第八识摄。

如瑜伽说:

有藏识故,得有未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彼论意言:

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未那,非由彼种。

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

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是故应言前五转识,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谓五色根、同时意识。

第六转识,决定恒有一俱有依,谓第七识。

若与五识俱时起者,亦以五识为俱有依。

第七转识,决定唯有一俱有依,谓第八识。

唯第八谓恒无转变,自能立故,无俱有依。

以上讲前五识的俱有依,往下讲六、七、八识的俱有依。

又,缘五境的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

因为它必定与前五识俱起,同缘现境之故。

倘若意识不依五识,也应不与五识为依,这样怎能缘境?

应知五识必依意识而生,意识必依五识明了,它们彼此相依的势力是均等的。

又第七识虽无间断,然而行人在由见道位到修道位的过程中,不能不由有漏转易为无漏。

既有转易,就应当同六识一样的有俱有依,否则,那第七识就不是转识所摄了。

这便与经论上‘转识有七’的圣教相违。

因此我们应当许可第七识也有俱有依,这俱有依就是现行的第八识。

怎知第七识的俱有依是现行的第八识,而不是它的种子呢?

《瑜伽论》上说:

‘有藏识故得有未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

论中的意思明显的是说:

由于有了现行的第八藏识作依止故,所以才有第七识的末那,并不是由它的种子。

否则论中应当直说为‘有藏识故,意识得转’了。

因比它们所说,与理、教相违。

因此,前五转识决定各有两个俱有依,一个是五色根,一个是同时而起的意识。

第六转识决定有一个第七识做它的俱有依,若和五识俱起的时候,那就也要以五识为俱有依了。

第七识决定唯有一个第八识为俱有依,更无第二。

七转识都须要有俱有依,唯独恒无转变,而能自立的第八识不须要。

论文十:

有义,此说犹未尽理。

第八类余既同识性,如何不许有俱有依?

第七、八识既恒俱转,更互为依,斯有何失?

许现起识以种为依,识种亦应许依现识。

能熏异熟为生长住依,识种离彼,不生长住故。

又异熟识,有色界中能执持身,依色根转,如契经说:

阿赖耶识业风所飘,遍依诸根恒相续转。

瑜伽亦说:

眼等六识各别依故,不能执受有色根身。

若异熟识不遍依止有色诸根,应如六识非能执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是故藏识若现起者,定有一依谓第七识。

在有色界亦依色根,若识种子定有一依,谓异热识。

初熏习位亦依能熏,余如前说。

这是第三家净月的说法,它认为第二家所说虽较第一家为胜,但也未尽合理。

第八识既和其余七转识同属识性,何以许七转识有俱有依,不许第八识也有俱有依呢?

第七、八二识既然都是恒时俱转,应许第七依第八、第八依第七,更互为依有何过失?

既许现行识以种子为依,那种子识亦应当以现行识为依。

有人问曰:

种现相望,在前面的解释说是因缘,何以这里又说亦应为依?

答:

现行有二,一是能熏识,二是异熟识。

能熏的现行识,是新熏种子的‘生’依、本有种子的‘长’依。

这可以说是因缘。

异熟的现行识,不能熏成种子,只是种子的‘住’依,而不是因缘。

假定识的种子,离开了这能熏识和异熟识的二种现行,便不能使种子生起、增长、相续而住。

再者,异熟识在欲、色界里,也能执持身命,依色根转,这有经论为证。

例如《楞伽经》说:

阿赖耶识,为宿世业风所飘,普遍的依止有色诸根,恒相续转。

《瑜伽论》上也说:

眼等六识,因为是各自依各自的根,而不是遍依诸根之故,所以它们不能执受有色根身。

如果异熟识,不是遍依有色诸根,就应当同六识一样的不能执受。

若说不遍依也能执受的话,那论中所说的‘各别依’,就不一定是不能执受根身的原因了,这便犯了因明论理的不定过失。

因此第八藏识,若在三界现起,决定有一依止,这依止就是第七识。

但在欲、色界里,除依第七识外,还得依止色根。

这是说第八识的现行,若是识的种子,在住位也决定有一依止,这依止就是现行的异熟识。

但在最初的熏习位时,除依异熟识外,也还得依能熏的现行识。

这与前面第二家所说有别,余义皆同。

论文十一:

有义,前说皆不应理。

未了所依与依别故。

依,谓一切有生灭法,仗因托缘而得生住,诸所仗托皆说为依,如王与臣互相依等。

若法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乃是所依,即内六处。

余非有境定为主故。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故诸圣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

非色等法,无所缘故。

但说心所心为所依,不说心所为心所依,彼非主故。

这是第四家护法论师的正义。

他指斥前面三家的说法都不合理,因为它们都不了解‘所依’与‘依’的差别。

什么叫做‘依’:

是一切有生灭变化的有为法,仗因托缘使本无得生,本有得住,不问亲疏,只要是所仗托的因缘,都叫做‘依’。

好像国王和大臣互相依靠一样;

什么叫做‘所依’?

如果事物具备了决定、有境、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缘的四个条件,就是‘所依’。

也就是内六处——眼、耳、鼻、舌、身、意内六根。

因为除六根外的其它事物,非有境、非决定、非为主。

若以譬喻来说,这‘所依’义,只可喻之如王为臣之所依,非如臣等为王所依。

所以经论上说,只有心、心所法称为有所依,色法等不能称为有所依。

因为色法既无缘境之用,当然也无所缘之境。

所以只能说心所以心为所依,不能说心所为心之所依。

论文十二:

然有处说依为所依,或所依为依,皆随宜假说。

由此五识俱有所依,定有四种:

谓五色根、六、七、八识。

随缺一种必不转故。

同境、分别、染净、根本,所依别故。

圣教唯说依五根者,以不共故。

又必同境近相顺故。

第六意识,俱有所依,唯有二种:

谓七、八识,随缺一种必不转故。

虽五识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圣教唯说,依第七者染净依故。

同转识摄近相顺故。

第七意识,俱有所依但有一种,谓第八识。

藏识若无定不转故,如伽他说:

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

依止心及意,余转识得生。

阿赖耶识俱有所依,亦但一种,谓第七识。

彼识若无,定不转故。

论说藏识恒与末那俱时转故。

又说藏识恒依染污,此即末那。

而说三位无末那者,依有覆说,如言四位无阿赖耶,非无第八,此亦应尔。

虽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摄。

识种不能现取自境,可有依义而无所依。

心所所依随识应说,复各加自相应之心。

若作是说,妙符理教。

然而有许多经论上说,依即所依,所依即依。

例如:

本论在前面‘略释三依’中,就是把因缘依、增上缘依、等无间缘依这三依,说成诸心、心所的三种‘所依’了。

何以这里定以内六处为‘所依’呢?

当知那是随情随文的权宜之说。

因此,诸心心所,或多或少,俱有所依,各识的所依如下:

前五识的所依有四:

一者五根的同境依。

二者第六识的分别依。

三者第七识的染净依。

四者第八识的根本依。

这四者随缺一种,那五识必不能转。

何以故,五识必须依托五根,去同缘现境,所以五根是五识的同境依。

五识本身没有分别,它必须藉著第六意识分别外境,所以第六意识是五识的分别依。

五识非染非净,它必须随著第七识的染净以为染净依,所以第七识是前五识的染净依。

第八阿赖耶识是一切识的根本,当然也是五识的根本依了。

因为这四依义各有别,所以随缺一依,五识不转。

既然五识有四种所依,何以圣教唯说依五根,不说依六、七、八识呢?

那是因为唯有五识以五根为依,不共余识;

它们又是同缘现境,此起疏远的余依来,不但相近,而且随顺之故,所以唯说以五根为依,其余约三依则略而不说。

第六意识的所依有二,为第七识和第八识。

这二依若缺其一,第六意识也决定不转。

问:

五识既以意识为分别依,意识亦应以五识为依才对,何以但说依七、八二识,而不说依五识呢?

虽然五识与意识同缘现境,分别明了,但那是不一定的。

五识不起时,意识亦有,所以五识但有依义,而非所依。

第七识的所依,唯有第八识一种。

如果没有第八藏识,那第七识也决定不能转起。

如《楞伽经》颂中所说:

‘阿赖耶为依,故有末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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