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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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进口商除商业纠纷外,无法于到期日后90天内全额付款的风险。

(七)保理额度(Creditline):

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时,保理商对出口商所有转让的应收帐款应履行赔付义务的最高限额。

(八)保理额度通知书(NoticeofCreditApproval,简称NCA):

出口保理商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保理额度、额度期限、进口商相关资料,以及出口保理商的最终报价等信息通知给出口商的书面文件。

(九)介绍信(Introductoryletter):

依据进口保理商要求,出口商通知进口商其应收账款的债权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的信函。

(十)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CHAININTERNATIONAL,简称FCI):

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所成立的组织,其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通则(GeneralRuleforInternationalFactoring,简称GRIF),为保理商之间处理保理业务的基本准则。

(十一)商业纠纷(Dispute):

进口商没有收到或不愿提取货物或接受发票,或就相关债务提出抗辩、反控、抵销(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者对该应收帐款提出抗辩)等,统称商业纠纷。

(十二)直接付款(directPayment):

指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商将保理业务项下的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

(十三)间接付款(IndirectPayment):

指进口商未通过进口保理商而将保理业务项下的款项付与出口商、出口商的代理人或破产管理人。

(十四)赔付(PaymentUnderGuarantee,简称PUG):

进口商在应收帐款到期日后90天不付款,又未提出商业纠纷时,则进口保理商将履行该笔应收帐款项下的赔付责任,付款予出口保理商或出口商。

(十五)保理业务电子交换信息系统(EDIFactoring):

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成员间传递保理业务往来信息和数据的电子通讯系统,其传递的报文为标准格式报文。

(十六)保理商间协议(InterfactorAgreement):

保理商之间依据FCI的惯例、规则所签订的保理业务合作协议。

(十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NotificationandTransferofReceivables):

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正式通知。

第二章出口保理业务

第六条在我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并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业务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较好,信用记录良好;

(三)上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四)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贸易纠纷;

(五)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理额度预申请。

首次在我行办理出口保理业务的客户,申请保理额度时一般要经过预申请和正式申请。

预申请的流程如下:

(一)出口商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单》(附表1)交经办行。

经办行负责审核申请单的各项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尤其要认真检查申请单中“申请保理额度”的计算正确、并将申请单传真至一级分行国际部。

(二)一级分行国际部收到《出口保理业务申请单》后,填写《出口EDI申请单》(附表2),选取MSG#1和#2,其中MSF#1选取Seller'

sInformation,并编制出口商企业代码(XXX+9位数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其中XXX同一级分行SWIFT代码。

于一个工作日内,连同《出口保理业务申请单》传真总行国际部。

(三)总行国际部根据分行传真,编制EDI报文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往境外进口保理商。

(四)进口保理商回复额度后,总行国际部在一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到经办行,经办行凭此信息与客户商谈保理费用和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合同》(附件一)。

第八条保理额度正式申请:

(一)出口商与我行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合同》后,我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正式额度申请手续。

申请正式额度的流程同预申请,但是一级分行国际部在《出口EDI申请单》中选取MSG#1和#5,其中MSF#1选取FactoringAgreementSigned。

(二)总行国际部在收到境外进口保理商正式额度回复后,将额度回复的EDI报文、进口保理商提供的IntroductoryLetter和AssignmentClause一并逐级通知到经办行,经办行凭此信息制作《国际保理额度通知书》(附表3),经客户确认并签回后,经办行传真至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凭此信息填写《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附表4)。

第九条已经与我行签定《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合同》并办理业务的客户,办理新的出口保理业务时,直接按保理额度正式申请流程办理。

第十条应收帐款债权转让。

出口商按照与我行签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合同》,于出货后10日内,最迟不得晚于应收帐款到期日前7天,将应收帐款转让文件提交经办行。

(一)出口商不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融资的,应向我行提交的转让文件包括:

1、介绍信:

出口商应于第一次转让应收帐款债权时按进口保理商提供的格式和内容用出口商的函头纸做成该信,并将该信寄交进口商,(除非进口保理商明确要求由其转交,则寄进口保理商)同时提交一份复印件予我行。

2、货款明细表:

承做保理业务前,出口商应在第一次转让应收帐款债权时将对该进口商尚未收回的应收帐款明细(附表5)提交正本一份给我行。

3、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附表6):

需一式两联,我行审核完毕并签章后将第二联交还出口商。

4、商业发票:

指出口商承做保理业务后所有出货给该进口商的商业发票,须标明发票到期日,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予我行。

商业发票的空白处要加注"

assignmentclause"

(转让条款)。

"

AssignmentClause"

有些是进口保理商提供的标签,可以贴纸的方式贴在发票的空白处,也可按进口保理商提供的条款内容由企业直接打印在发票的空白处。

5、货运单据:

包括海运、空运、铁路等各种运输单据。

可提交正本或复印件。

(二)出口商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融资的,应向我行提交的转让文件包括

1、上述五项文件,其中货运单据原则上应为正本。

2、贸易合同(contract)或定单(purchaseorder)或形式发票(proformainvoice):

需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转让文件的审查。

(一)经办行审查。

经办行收到出口商转让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填写《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文件检查表》(附表7),于两个工作日内连同上述文件一并传真至一级分行国际部。

单据审核要点如下:

1、商业发票。

审核出口商和进口商名称、发票地址、币别、签发日期、付款条件及发票到期日与《国际保理额度通知书》及《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是否一致,AssignmentClause是否符合进口保理商的规定。

2、货运单据。

货运单据的出货人应为出口商,如不是出口商,则应由进口商出具同意由出口商指定他人出货同时货款仍支付予出口商的确认函。

收货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国际保理额度通知书》上的进口商一致,若不一致,可请客户提供购货单核查或检查发票上是否已明确表示发票寄送进口保理商承保的地址,而货物送至进口商要求的地址。

3、其他文件:

出口商提供的所有文件上,若有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应请出口商修正。

(二)一级分行国际部审核。

一级分行国际部收到文件后,要认真审核经办行提交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文件检查表》,应与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的有关内容进行核对,将发票明细登载于《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并将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于一个工作日内传真总行国际部,总行据此对外发送EDI。

第十二条D/A项下单据的寄送。

如保理项下的付款条件为D/A,进口保理商又要求由其向进口商提交单据的,经办行可要求出口商将单据直接寄交进口保理商,也可由我行代寄,费用和风险由出口商承担。

第十三条发票更正。

如果在总行发送EDI后,出口商发现发票内容有误,或买卖双方达成货物降价、退货、折扣等,出口商要重新填制的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连同更正后的发票副本和相关凭证提交经办行。

经办行应在原来的应收帐款转让通知书中做相应的批注,并做相应会计帐务调整,同时将上述文件传至一级分行国际部,一级分行国际部在《保理额度动用表》中做相应调整,填制《出口EDI申请单》,选择MSG#10,并填写MSG#10的相关内容,报送总行国际部对外发送。

第十四条应收帐款的催收。

一级分行应做好应收帐款的管理工作,对超过应收帐款到期日仍未收到的款项,应每隔两周定期通过总行对外催收(不含间接付款及商业纠纷发票),直至帐款收回或进口保理商履行赔付。

总行国际部收到进口保理商对帐款催收的回复后,逐级通知经办行。

第十五条应收帐款的回收。

应收帐款的回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直接还款:

指从进口保理商获得的货款或赔款。

总行国际部收到进口保理商的EDI付款通知或赔款通知及款项后,将EDI复印件通过一级分行国际部传真至经办行,并将款项通过一级分行国际部划至经办行。

一级分行国际部在《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上注销该笔应收帐款。

如果属于进口保理商的赔款,经办行要求出口商向我行出具《保理赔付确认书》(附表8)。

(二)间接还款:

指进口商直接将货款汇给出口商、出口商的代理人或破产财产管理人,未经过进口保理商。

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出具《间接还款通知书》(附表9),并支付我行相关费用,审核无误后逐级传真至总行国际部。

一级分行国际部应在《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上注销该笔应收帐款,总行国际部则向进口保理商发送EDI。

第十六条保理额度的调整和取消。

保理额度的调整和取消可由出口商或者进口保理商提出。

(一)出口商要求变更额度。

1、出口商向经办行提出书面变更保理额度的申请,经办行将客户的书面申请传真一级分行国际部,由一级分行国际部制作《出口EDI申请单》,选择MSG7,并于一个工作日内传真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向进口保理商发送EDI。

2、进口保理商回复额度后,总行国际部在一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以变更后该进口商的总额度制作新的《保理额度通知书》,同时要求出口商确认并签回,一级分行国际部凭此修改《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

(二)进口保理商提出额度变更。

1、总行国际部收到进口保理商额度变更通知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经办行,经办行以变更后该进口商的新额度制作《保理额度通知书》,同时要求出口商确认并签回,一级分行国际部凭此修改《出口保理额度动用表》。

2、如进口保理商取消额度,经办行应立即通知出口商,将进口保理商发出额度取消之日前尚未转让的应收帐款尽快转让予我行;

同时,将取消额度之日至出口商收到通知期间所发生的应收帐款通知经办行,逐级上报,通过总行征求进口保理商的承保意见。

第十七条商业纠纷的处理。

1.总行国际部收到进口保理商的商业纠纷EDI或传真后,在一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经办行。

一级分行国际部应将相关信息登录在《出口保理商业纠纷登记表》(附表10),经办行制作《出口保理商业纠纷通知书》(附表11)正式通知出口商,并要求出口商签署有关意见及时回复我行。

2、经办行将出口商签回的《出口保理商业纠纷通知书》以传真逐级通知总行国际部,总行及时以传真或EDI回复进口保理商。

一级分行国际部应将相关信息登录在《出口保理商业纠纷登记表》中。

3、经办行和一级分行要密切关注商业纠纷处理情形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过总行国际部将信息反馈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确认商业纠纷解决后,总行国际部逐级通知经办行,一级分行国际部在《出口保理商业纠纷登记表》中注明该纠纷已解决。

5、在商业纠纷中,如出口商在收到进口保理商的商业纠纷通知日起45天内仍未书面回复的,则我行的赔付责任解除。

6、商业纠纷持续不能解决的,我行不进行理赔。

第十八条出口保理的理赔处理。

(一)没有商业纠纷的理赔责任。

应收帐款到期日后90天,如进口保理商没有支付款项,也未提出商业纠纷,一级分行国际部应通知总行,由总行向进口保理商提出理赔要求。

如进口保理商未理赔的,我行在应收帐款到期之后的120履行赔付责任。

(二)在应收帐款到期90天到180天之间,虽然保理商履行了赔付,但进口商又提出了商业纠纷,经办行应要求出口商立即退回理赔款项。

并将款项直接汇至总行国际部指定帐户,同时通知一级分行选择EDI#18通过总行通知境外进口保理商。

(三)进出口商达成解决商业纠纷协议后的有关理赔处理。

1、保理项下进出口双方协商解决商业纠纷的期限为:

出口商收到商业纠纷通知当日起的180天之内。

2、进出口双方达成协议的付款期限必须在达成协议之日起30天之内,如付款期限超过30天,保理商解除理赔责任。

3、商业纠纷协商解决之后,如进口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进口保理商应于付款到期日后14天内履行赔付责任,否则,我行在付款到期日后45天对出口商承担赔付责任。

(四)商业纠纷经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解决的理赔处理。

1、保理项下进出口双方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解决商业纠纷的时间始于出口商收到商业纠纷通知当日起150天内,止于出口商收到商业纠纷通知当日起的3年之内。

2、进口商的付款日期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付款日期。

3、商业纠纷通过法院判决或仲裁解决之后,如进口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进口保理商应于付款到期日后14天内履行赔付责任,否则,我行在付款到期日后45天对出口商承担赔付责任。

第三章出口保理融资

第十九条出口保理业务收款期间,出口商在获得《保理额度通知书》之后,在进口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之内,可向我行申请出口保理融资,并与我行签定《出口保理融资合同》(附件二)。

《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合同》和《出口保理融资合同》相互独立,出口保理回收款应首先偿还我行融资款项,不足部分可以其他资金偿还。

第二十条出口保理融资的期限、金额、币种和利率。

出口保理融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应收帐款到期日后90天,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出口保理额度的80%,单笔发票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80%。

出口保理融资可发放人民币或外币贷款,利率可按照固定利率执行,发放外币时也可使用以LIBOR加点报价。

第二十一条对办理出口保理融资的应收帐款,应严格审核有关单据和文件,原则上不对单据有瑕疵的应收帐款进行融资。

第二十二条办理出口保理融资的程序。

保理融资的客户调查和信贷审批程序按照我行贸易融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口商凭《出口保理额度通知书》向经办行提出融资申请,经办行填写《出口保理融资额度审批表》(附表12),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之后,与出口商签定《出口保理融资合同》。

(二)出口商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予我行之后,填制《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附表13),在我行办理融资手续。

《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办行信贷部门和国际部门各留存一份,出口商留存一份。

(三)经办行收到保理项下的货款或进口保理商的赔款后,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项;

如遇货款不能够回收或不足以偿付我行融资款项的,经办行要及时向出口商追索我行融资的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章进口保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对进口商核定保理额度按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进口商条件。

在我行办理进口保理业务的进口商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的信用评级AA及以上。

(二)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开立结算账户。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贸易纠纷。

(四)总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进口商保理额度的受理。

总行国际部收到境外出口保理商申请进口商保理额度的EDI之后,需填写《进口商保理额度申请/回复单》(附表14),连同EDI报文,于当日逐级传至进口商所在地的经办行。

第二十六条进口商保理额度的审批。

经办行收到《进口商保理额度申请/回复单》后,据此填写《进口商保理额度审批表》(附表15),并于7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进口商保理额度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保理额度回复。

经办行将《进口商保理额度申请/回复单》及《进口商保理额度审批表》传至一级分行国际部,一级分行国际部在对《进口商保理额度申请/回复单》审核之后于一个工作日之内传至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制作EDI报文回复境外出口保理商。

第二十八条接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总行国际部收到境外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EDI之后,逐级传至经办行,由经办行登录《进口保理额度动用表》(附表17),并将此表传真一级分行国际部。

第二十九条进口商支付货款。

(一)直接付款。

经办行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后,填制《进口保理付款明细表》(附表18),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传至总行,并将款项汇至总行国际部指定账户,同时在《进口保理额度动用表》中销帐。

总行国际部收到货款后向境外出口保理商发送EDI并支付货款,

(二)间接付款。

总行国际部收到境外出口保理商间接付款的EDI后逐级传至经办行,经办行据此在《进口保理额度动用表》中销帐,并将此表传真一级分行国际部。

第三十条进口保理额度的调整和取消。

(一)出口保理商提出额度的变更申请时,依照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我行提出额度变更时,经办行填制《进口保理额度变更表》(附表18,如增加额度须按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逐级传至总行国际部,由总行国际部发送EDI通知境外保理商。

第三十一条应收账款催收。

一级分行国际部每周应定期核查《进口保理额度动用表》。

对逾期超过14天的应收账款,一级分行国际部要督促经办行向进口商催收,并及时通报总行国际部账款催收情况。

账款逾期超过45天且无商业纠纷时,一级分行国际业务、公司业务、信贷管理、法律事务等部门应协同经办行了解逾期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进口保理商业纠纷。

进出口保理项下商业纠纷、理赔处理的原理和有关规定基本一致,但作为进口保理商,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旦产生商业纠纷,经办行应要求进口商提供商业纠纷的书面材料,同时逐级传送到总行国际部,由总行国际部发送EDI通知出口保理商。

(二)如应收帐款逾期90天但无商业纠纷时,经办行应将该笔款项汇至总行国际部指定帐户,并立即取消进口商全部额度,同时在《进口保理额度动用表》中标注,将此表逐级传至总行国际部,总行国际部收到赔付款项后向境外出口保理商发送EDI并支付货款。

(三)经办行履行赔付责任之后,将及时以债权人身份向进口商追索我行赔付的款项。

 

第五章保理收费

第三十三条保理业务收费构成:

(一)申请费(ApplicationFee):

出口商交纳的出口保理商受理其保理申请的费用。

(二)保理费(FactoringCommission):

按应收帐款金额的一定比率逐笔计算。

(三)单据处理费(HandlingFee):

按商业发票及折让单(CreditNote)笔数计算。

(四)应收帐款托收费(CollectionOnly):

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提供托收服务。

按托收的应收帐款金额的一定比率逐笔计算。

第三十四条报价基准(见下表):

类别

申请费

保理费

单据处理费

应收帐款托收

出口保理

800元人民币

进口保理商报价+0.5%

进口保理商报价+10美元

进口保理商报价+0.2%

进口保理

--

0.5%-1%

10美元

0.15%-0.3%

第三十五条报价的有关要求:

(一)我行做出口保理时,进口保理商向我行提供的报价必须保密,各有关分支行要严格限定知情人员范围,不得向出口商透露。

(二)我行做进口保理时,对外报价的最终价格由总行国际部决定,各分支行可提出报价建议或限定最低报价。

(三)经办行在做出口保理时,可根据出口商和同业状况,在有利于提高对客户的综合效益及不损害本行利益原则下,参考报价基准自行决定对客户的报价,但上级行国际部对经办行的报价要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费用的收取或支付方式:

(一)出口保理费的收取方式。

可以向出口商按应收账款逐笔收取,也可以定期收取(一般按每月)。

出口保理项下如发生间接付款、退货、折扣、降价等情况,保理费仍按原应收帐款金额收取。

(二)进口保理费用的收取方式。

总行按月向境外保理商收取后,划拨到相关经办行。

(三)向境外进口保理商支付费用方式。

收到总行转发的收费通知,经办行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前,将款项划拨至总行指定账户,由总行国际部对外支付。

第六章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际保理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对从业人员要求高,各级行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客户的拓展、维护和风险管理工作。

(一)国际部门的主要职责

1、总行国际部

(1)负责与境外保理商的业务处理、联络和合作;

(2组织国际保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

(3)指导国际保理产品的市场营销;

(4)评价和监控境外保理商的风险;

(5)分析和监测全行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情况。

2、一级分行国际部

(1)负责辖内国际保理业务的指导和人员培训;

(2)配合营销国际保理业务;

(3)监控辖内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风险;

(4)向总行国际部报告辖内国际保理业务状况。

3、二级分行国际部配合上级行国际部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客户营销、风险管理、会计核算以及法务事务处理等工作。

(三)经办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职责:

1、客户拓展以及日常维护和管理。

2、建议进口保理的对外报价和确定出口保理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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