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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航空器消毒………………………………

F.关于国际通用航空和其他不定期航班的安排………………………………………

2-3

I.总则…………………………………

II.事先许可……………………………

III.到达的提前通知……………………

IV.航空器的放行和逗留………………

2-4

第3章人员及其行李的入境和离境…………

3-1

B.旅行所需的证件…………………………

C.旅行证件的保安…………………………

D.旅行证件…………………………………

E.出境签证…………………………………

3-2

F.入境/重新入境签证………………………

G.登机/下机卡………………………………

H.疫苗接种证………………………………

3-3

I.旅行证件的检查…………………………

J.离境程序…………………………………

K.入境程序和责任…………………………

L.过境程序和要求…………………………

3-4

M.与其所有者分离的行李的处置…………

N.机组和航空器经营人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与入境………………………………

3-5

O.飞行和客舱安全检查员…………………

第4章货物及其他物品的入境和离境………

4-1

B.政府当局要求的资料……………………

C.出口货物的放行和通关…………………

4-2

D.进口货物的放行和通关…………………

E.航空器经营人进口或出口的与国际航班有关的零备件、设备、供应品和其他物

资…………………………………………

 

4-3

F.集装箱和托板……………………………

G.邮件文件和程序…………………………

4-4

第5章不能获准入境者和被驱逐者…………

5-1

B.不能获准入境者…………………………

C.被驱逐者…………………………………

5-2

D.取得替代旅行证件………………………

第6章国际机场—交通设施和服务………

6-1

B.机场交通流量的安排……………………

I.一般规定……………………………

II.停放和维修安排……………………

6-2

III.出境旅客、机组和行李……………

IV.入境旅客、机组和行李……………

6-3

V.旅客和机组的过境和转机…………

VI.旅客候机楼内其他设施和服务……

6-4

VII.货物和邮件的处理及放行设施……

C.执行公共卫生、医务急救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所需的设施……………………………

6-5

D.放行管制和实施管制工作所需的设施…

E.货币兑换设施……………………………

6-6

F.不循规旅客………………………………

第7章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地点着陆…………

7-1

B.短时停留…………………………………

C.飞行中断…………………………………

第8章其他简化手续规定……………………

8-1

A.押金和免于征用或扣押…………………

B.为搜寻、援救、事故调查和残骸打捞提供的便利……………………………………

C.发生严重危及人类健康或环境的自然和人为灾害后以及需要联合国(UN)协助的类似紧急情况下的救助飞行…………

D.海洋污染和安全紧急飞行………………

8-2

E.国际卫生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执行………

F.国家简化手续方案的制订………………

G.为运输需要特种帮助的旅客提供的便利…………………………………………

8-3

II.出入机场……………………………

III.利用航空服务………………………

H.对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协助…

8-4

附录1:

总申报单…………………………

APP1-1

附录2:

旅客舱单…………………………

APP2-1

附录3:

货物舱单…………………………

APP3-1

附录4:

长效灭虫证明……………………

APP4-1

附录5:

登机/下机卡………………………

APP5-1

附录6:

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建议…………

APP6-1

附录7:

机组成员证(CMC)……………

APP7-1

附录8:

民航安全检查员证………………

APP8-1

附录9:

关于遣返不能获准入境者的文件的建议格式…………………………

APP9-1

附录10:

联合国贸易文件格式样本………

APP10-1

附录11:

机场简化手续(FAL)方案范例…

APP11-1

附录12:

国家简化手续方案范例…………

APP12-1

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历史背景

《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最初由理事会于1949年3月25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44年,芝加哥)第三十七条通过,定为公约的附件9,标题为《标准和建议措施——简化手续》,并于1949年9月1日开始生效。

这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根据第1次和第2次简化手续专业会议的建议制订的,该两次会议分别于1946年2月在蒙特利尔和1948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

随后所举行的各次专业会议,即第3次会议(1951年12月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第4次会议(1955年10月在马尼拉),第5次会议(1959年12月在罗马),第6次会议(1963年3-4月在墨西哥城),第7次会议(1968年5月在蒙特利尔),第8次会议(1973年3月在杜布罗夫尼克),第9次会议(1979年4-5月在蒙特利尔),第10次会议(1988年9月在蒙特利尔)和第11次会议(1995年4月于蒙特利尔)以及简化手续(FAL)专家组第3次会议(2001年2月于蒙特利尔),又使其得到全面的发展和补充修订。

根据专业会议和简化手续专家组对修订附件9提出的建议以及理事会对此采取的行动,附件9的第二版自1953年3月1日起生效,第三版自1956年11月1日起生效,第四版自1960年11月1日起生效,第五版自1964年4月1日起生效,第六版自1969年4月1日起生效,第七版自1974年4月15日起生效,第八版自1980年7月15日起生效,第九版自1990年11月15日生效,第十版自1997年4月30日起生效和第十一版自2002年7月15日起生效。

第十二版——现行版本特别收编了根据第12次简化手续专业会议(FAL/12)(2004年3月22日至4月1日在埃及开罗)的A类建议而产生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包括机读旅行证件(MRTDs)、在旅行证件中采用生物鉴别技术、航空保安、旅行证件的伪造与非法移民、预报旅客资料、国际卫生问题与规章和对航空器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协助。

这再次使附件9得到了全面修订。

附件9第十二版自2005年7月11日起生效,并于2005年11月24日起适用。

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公约第三十七条的产物。

该条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应根据需要就……海关和移民手续……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关于各国执行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政策,公约第二十二条作了强调,该条表述了各缔约国所接受的义务:

“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过发布特别规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各缔约国领土间的航行,特别是在执行关于移民、检疫、海关和放行等法律时防止对航空器、机组、旅客和货物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公约第二十三条又陈述了各缔约国承允“在其认为可行的情况下,按照依本公约随时制定或建议的措施,制定有关国际航行的海关和移民程序”。

除附件9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外,本组织简化手续方案的依据是大会关于简化手续的决议,和简化手续各次专业会议的各项B类建议,这类建议未提出对本附件的各项规定进行修订。

适用范围

如第1章B节所示,本文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各类航空器的运行,除非某一条专指某类运行而未提及其他类型的运行。

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不可避免地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消极”形式,例如各国对文件、活动自由的限制等不得提出超过某些最高标准的要求;

第二种是“积极”形式,例如各国为方便旅客和只是过境的业务,必须提供某些最低的便利条件等。

在“消极”规定中如出现问题,则认为各国将尽可能将其要求放宽到低于标准和建议措施中规定的最高要求。

如为“积极”规定,则认为各国将尽可能提供较标准和建议措施规定的最低要求更多的便利条件。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中的国际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

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所载建议措施及其任何修订之间的任何差异。

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消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

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除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外,还提请各国注意《附件15》的规定,即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有关的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的规定。

公布资料建立、撤消或更改按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提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备、服务和程序,应该按照《附件15》的规定通知和生效。

各缔约国应该做出一切努力公布附件15所要求的简化手续情报(详载《航行情报服务手册》––Doc8126号文件),特别要确保使它们与附件15第十二版所规定的该情报的格式和内容的新要求相一致。

在本国规章中使用附件的文本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请各缔约国注意这样一种可取性,即在其本国规章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民航组织标准中所使用的具有规章性质的准确语言,同时指明与标准的偏离之处,包括对航行安全或正常具有重要意义的任何额外的本国规章。

本附件的规定已经尽可能按照易于被纳入本国法规的形式编写,而不需作大的文字改动。

一般说明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所有这些部分。

各部分的地位如下:

1.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标准和建议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由理事会通过。

在本附件中,其定义如下:

标准理事会根据公约第五十四条第十二款通过的任何规定,其统一遵守被认为是可行的,也是对便利和改进国际空中航行的某些方面所必需的;

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各缔约国必须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理事会根据公约第五十四条第十二款通过的任何规定,其遵守被认为是总体上可行的,也是对便利和改进国际空中航行的某些方面非常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附录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定义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普通词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

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规定。

2.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前言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组成,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b)引言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注在正文适当地方所加的注解,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附篇由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组成,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

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做法:

“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译注);

“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

“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的部分时,均包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款。

在本附件通篇中,阳性的使用应该被理解为包括男性和女性。

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第1章定义和一般原则

A.定义

下列名词用于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时,具有如下意义:

入境许可由一国的政府当局根据其国家法律向某人颁发的进入该国的许可。

航空器设备除零备件或供应品外,在航空器上供飞行中使用的物品,包括急救和救生设备以及服务物资。

航空器经营人从事或提出从事航空器经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航空器经营人文件航空器经营人使用的航空货运单/委托记录、客票和登机牌、银行和代理人清算计划文件、超重行李票、杂费票据(M.C.O.)、损坏和不正常报告、行李和货物的标签、班期时刻表及配载平衡文件。

空运企业如公约第九十六条所规定,任何提供或经营定期国际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

经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航空器经营人的一个人,由该经营人授权办理或代表该经营人办理有关该经营人的航空器、机组、旅客、货物、邮件、行李或供应品入境和放行的手续,包括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授权办理机载货物的第三方。

行李根据与经营人的协议,在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或机组的个人物品。

边防完整性一国对有关经过其边境的货物和/或人员流动执行其法律和/或规章。

货物在航空器上载运的除邮件、供应品和伴随或错运行李之外的任何物品。

物品通关使物品进入家庭使用、出口或置于另一海关程序之下所需要完成的海关手续。

旅程始发地某人开始其旅程的地点,不考虑该人在直接过境时的任何经停机场,无论其乘坐直达航班或联程航班,但该人不得离开有关机场的直接过境区。

服务物资航空器经营人在飞行期间用来提供服务的一次性或可多次使用的物品,尤其是为旅客配餐及使其舒适所用的物品。

机组成员由经营人指派在飞行执勤期内在航空器上担任勤务的人员。

申报人提交物品申报的任何人或以其名义提交此类申报的任何人。

驱逐令由一国主管当局对被驱逐者发出的指示其离开该国的书面通知。

被驱逐者由一国当局合法准予入境或非法进入该国而后来被主管当局勒令离开该国的人员。

直接过境区经有关政府当局批准并在其直接监督或管制之下,在国际机场内划定的一个特别区域,供旅客在中转或过境时停留而无需申请进入该国。

直接过境安排经有关政府当局批准的特别安排,根据这种安排,通过该缔约国时作短暂停留的业载可一直在其直接控制之下。

下机在着陆后离开航空器,但在同一直达航班的下一航段上继续旅行的机组或旅客除外。

灭虫为控制或杀灭航空器和集装箱内的昆虫而采取措施的行动。

登机为了开始飞行而登上航空器,但在同一直达航班前一航段已经登上该航空器的机组或旅客除外。

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执勤期内对航空器的操作负有必不可少的职责并持有执照的机组成员。

自由区在缔约国内任何运入的物品就进口关税和税收而言通常被视作在关税区以外的一部分领土。

通用航空运行除商业航空运输运行或空中作业运行以外的航空器的运行。

地面设备在地面对航空器进行维护、修理和服务的具有专用性质的物品,包括测试设备和客货服务设备。

移民管制一国为管制经由航空旅行进入、过境和离开其领土的人员而采用的措施。

进口关税和税收对物品进口或因与物品进口有关而征收的海关关税以及所有其他税或费。

在数额上与所提供的服务的成本大致相当的任何有限收费,或海关代表另一国家当局征收的任何费用不属此列。

证件不妥人员属下列情况而旅行或试图旅行的人员:

(a)持过期旅行证件或无效签证;

(b)持伪造、假冒或更改的旅行证件或签证;

(c)持他人的旅行证件或签证;

(d)无旅行证件;

或(e)无所需的签证。

不能获准入境者被或将被某国当局拒绝批准进入该国的人。

疫区(出于人身健康之目的)界定为经地方或国家政府卫生当局或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有人和/或动物为病媒的疾病传播活跃的地理区域。

注:

各卫生行政机关所通报的疫区表公布于世界卫生组织的《流行病学记录周报》上。

国际机场由缔约国在其本国领土内指定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出入境并办理有关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和类似手续的任何机场。

装机将货物、邮件、行李或供应品装上航空器由一个航班载运。

邮件由邮局根据万国邮政联盟(UPU)的规则交运并准备送交邮局的函件和其他物品。

错运行李与旅客或机组非故意地或不由自主地分离的行李。

麻醉品管制为管制非法航空运输麻醉品和精神活性物质所采取的措施。

残疾人在使用交通工具时,由于身体的残缺(感官上的或运动器官上的)、智力的缺陷、年龄、疾病或造成残疾的其他原因致使活动能力降低的人,他们的情形需要特别的注意,而且需要把对所有旅客提供的服务进行调整以适应他们的需要。

机长在飞行期间负责航空器的操作和安全的驾驶员。

政府当局一个缔约国的负责执行和实施该国与本“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任何方面有关的具体法律及规章的机构或官员。

物品放行海关当局为允许将通关中的物品交给有关人员处置而采取的行动。

救助飞行为人道主义目的而进行的飞行,在突发事件和/或灾难发生之时或其后,用于运载救助人员和救灾物资,如食物、衣物、掩护物、医药和其他物品,和/或用来把生命和健康受到此种突发事件和/或灾难威胁的人撤离至该国或愿意接受这些人的其他国的避难所。

遣返一国政府当局根据其法律指示某人离开该国的行为。

遣返令一国就不能获准入境者搭乘一经营人的航班旅行进入该国,而向该经营人发布的书面通知,指示该经营人将该人从其领土遣返。

风险评估由驱逐国对利用商业航班以有人护送或无人护送的方式遣返被驱逐者的合适性所做的评估。

评估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由商业航班载运的医疗、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是否愿意旅行、行为方式以及任何暴力史。

风险管理系统地运用管理程序和措施,为边防管制机构处理有风险的流动或托运物提供必要信息。

保安设备为防止或查出对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非法干扰活动而单独使用或作为某一系统的组成部分使用的专门装置。

零备件供安装于航空器上的修理性或替换性物品,包括发动机和螺旋桨在内。

登记国航空器在其登记册上登记的国家。

供应品(供给物)指a)用于消费的供应品(供给物);

和b)要带走的供应品(供给物)。

用于消费的供应品(供给物)供航空器上旅客和机组消费的物品,无论其销售与否;

以及包括燃油和润滑油在内的航空器运行和维修所需要的物品。

要带走的供应品(供给物)向航空器上的旅客和机组销售的、将带到地面上的物品。

暂时入境某些物品能够有条件地全部或部分免付进口关税和税收而带入关税区的海关程序;

此类物品必须是为某一特定目的而进口,必须准备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出口,而且除因使用造成的正常折旧以外没有任何变化。

直达航班从出发地点经过任何中间地点至目的地点,经营人始终使用同一代号标识的航空器的特定飞行。

旅行证件由一国或一个组织颁发的可由有合法权利的持有人用于国际旅行的护照或其他官方身份证件。

非伴随行李当作货物运输的,可与其所有人在或不在同一航空器上载运的行李。

无人认领的行李到达机场后而没有旅客来提取或认领的行李。

不能辨认的行李在机场上没有旅客来提取或不能辨认属于某一旅客的有或没有行李牌的行李。

卸机在着陆以后,将货物、邮件、行李或供应品从航空器上卸下。

访问者在本人通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一个缔约国下机并进入该国领土,为如游览、娱乐、运动、休养、家庭原因、朝圣或经商等合法的、非移民的目的,遵照该缔约国的规定作合法停留,并在所访问领土内的停留期间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职业的任何人。

B.一般原则

1.1本附件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各类航空器的飞行,除非某一条仅专指一种类型的飞行。

1.2各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

a)把完成对人员和航空器的边防检查和对物品的放行/通关所需的时间保持在最低限度;

b)把由于履行行政和管制要求而造成的任何不便保持在最低限度;

c)尽最大可能鼓励和促进各缔约国、经营人和机场之间交换有关资料;

d)达到最佳保安水准和遵守法律。

1.3各缔约国在对物品的放行/通关施行边防管制程序时必须运用风险管理。

1.4各缔约国必须开发有效的信息技术,以提高其机场程序的效率和效力。

1.5各缔约国必须制订到达前提交数据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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