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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空气

3.1扬尘:

施工现场目测15m以外无扬尘;

3.2汽车、机械尾气:

符合国家规定。

4、固体废弃物

4.1场内分类存放,提高回收率;

4.2充分利用下脚料,减少废弃物;

4.3按指定位置排放,减少占地和环境破坏;

4.4运输途中无遗洒。

5、其他

5.1钢材、水泥、木材使用不超过预算定额;

5.2水、电消耗不超过使用定额。

四、保护环境措施:

1、持续改进和污染预防的承诺

在建设施工的全过程中,根据客观存在的粉尘、污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环境因素,我们有义务实施全过程污染预防控制,尽可能地减少或防止不利的环境影响,将其污染程度控制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值下。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制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

(1)项目前期管理规定

根据工程资料的内容,充分考虑以下涉及环境保护的文明施工;

交通组织;

消防安全;

管线保护;

其它业主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在承接项目后,再根据该项目的相关条款的规定,针对周围实际环境状况,提出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求的规定》,编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①.办理各类政府许可

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期间,办理或协助业主办理以下工程项目可能需要的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主要包括:

A.施工许可证

B.临时占路许可证

C.淤泥排放证

D.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许可

E.取水许可

F.其它与施工有关的许可

②.召开协调会议

项目开工前,召开项目协调会议,邀请项目所在地的环保、环卫、(水、电、煤气等)、电信、交警、消防、质监、绿化园林、派出等机构出席会议,通过协调会议的形式,达到以下目的:

a.向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通报项目情况;

b.了解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施工的环境保护具体要求;

c.了解当地社区、居民对项目施工的具体要求;

d.与各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联络渠道;

e.获取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信息;

f.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从而与政府主管部门及周围社区建立良好的关系,以利于项目施工的顺利开展。

(2)采购环境管理规定

①.设备采购

除明文规定的有害材料外,凡是在生产及相关辅助活动中使用的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设备,均应对其设备的环境指标进行审查。

在采购和订货前了解市场的行情,进行对比选择。

除了对各设备生产厂家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对比外,优先采购环境指标良好的设备。

设备采购时,向设备供应商索取相关的设备使用说明,并对设备涉及的相关环境指标进行评审,最终对设备环境指标情况作出结论。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时,在合同中明确设备供应商对设备的环境指标符合性作出承诺。

凡是新增设备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均应及时将其列入《环境因素清单》中,并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价。

机电设备部根据国家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禁止及限制采购设备清单》,并每半年更新一次,以指导和规范采购行为。

②.材料采购

各基层单位在采购或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如水泥、建筑防水材料、建筑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建筑砂石料等产品时,对上述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的《建筑工程材料准用证》进行验证,没有上述准用证的工程材料,将不予采购和选用。

物资部门每半年更新一次清单,并要求其在采购材料时予以实施。

(3)绿色采购的原则

在实施设备、产品及物资采购时,遵循以下原则:

①.凡是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的设备、产品及物资供应商,优先考虑其作为合格分承包方。

②.凡是产品及物资有绿色环境标志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③.凡是环境指标优于同类产品的,优先考虑其作为选购产品。

3、临时占地管理规定

(1).临时占地的申请和审批

确需临时占用红线外的土地时时,填写《临时占用土地申请表》,分别向土地局管理部门和公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占路申请经批准后,遵守下列规定:

a.将《临时占用地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b.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c.在被占用的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d.不损坏被占用的未经申请的土地及其设施。

e.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f.不超面积、范围占路。

(3).其它要求

1.如在施工的地面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发现地下文物等,及时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通报,并派人保护好现场,防止出现哄抢、破坏文物的现象。

4绿地、林地环境管理规定

(1).临时占用

因建设施工需要临时使用绿地、林地,除按有关规定外,须办理下列手续:

a.临时使用公共绿地,须经州园林管理局批准;

b.临时使用其他绿地、林地(包括本单位的绿地、林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须经工程地点所在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批准;

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须经园林管理局或农业局批准。

c.经批准临时使用绿地、林地的,在一年内归还。

使用单位给予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相应补偿,并负责绿地、林地的恢复建设,或赔偿相应的费用由绿地、林地的权属单位自行建设。

d.确因建设需要延长临时使用期限的,办理申请延期审批手续。

(3)、其它管理要求

项目施工期间,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a.擅自侵占绿地、林地,或改变用途;

b.擅自折损树木,在树旁和绿地、林地倾倒垃圾或有害碴废水、堆放杂物、借树搭棚的;

c.故意破坏林木、绿地、园林设施的;

(4).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绿地林地环境管理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5土方运输环境管理规定

(1).车辆情况

选择具有淤泥排放管理处核发的散体物料运输资质的运输队负责渣土的运输。

(2).申报

a.在工程开工前五日向淤泥管理处提出排放申请,并提供施工图纸,施工许可证,路线图,运输单位协议。

b.在得到淤泥排放受纳证明后安排渣土的外运

(3).土方装卸

a.土方装卸时,场地必须保持清洁,预防车轮粘带。

b.车轮出门时,必须对车轮进行冲洗。

c.车轮装载土方不超高超载,并有液压封闭盖板以防止土方在运输中沿途遗撒。

(4).土方运输

a.严格要求运输单位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碴土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

路线行驶。

b.配备专用车辆对运输沿线进行巡视,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5).应急响应

a.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一旦发现崩板立即停车,并及时向领导和管理部门汇报。

同时围护好现场,以防污染进一步扩大。

b.土方运输承包商必须有一支10人左右的应急队伍,配备货运车一辆,铲、草包(蛇皮袋)、水管10-20米等应急物资。

c.如车辆在行驶中突发火灾,驾驶员及时用车用灭火器第一时间进行灭火。

如火灾无法控制,及时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d.事故发生后,及时与环卫或消防部门联系,办理冲洗道路的动力用洒水车或用水手续,以作备用。

e.建筑垃圾和工程碴土环境管理规定

(6)其它管理要求

a.工程竣工后,在一个月内将工地的建筑垃圾、工程碴土处理干净。

b.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碴土。

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的,必须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临时占用土地许可证》。

c.建筑垃圾、工程碴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7).注意事项

如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建筑垃圾、工程碴土有特定的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6排水设施环境管理规定

(1).排水设施的建设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如区域内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2).施工期间的管理

a.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由公司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方可实施。

b.施工期间,采取临时排水措施。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和污泥,足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必须严格按二次沉淀后再排放。

c.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作业,加强管理工作:

d.在施工期间如发现排水不畅或污水冒溢的情况时,及时向施工所在地的排水公司通报,由排水公司及时维修、疏通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无堵。

e.施工过程中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ea.堵塞排水管道;

eb.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ec.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ed.向排水管道倾倒碴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物;

ee.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ef.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eg.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爆破、打桩、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eh.损害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7施工现场废水控制管理规定

(1).施工排水系统

根据施工现场排放废水的水质情况,采用以明沟、集水池为主的临时三级排放系统。

一级排放系统:

生活用水(食堂、浴室、洗手池等)较清洁,可直接排入临近的污水管,主要布置在生活、办公区。

二级排放系统:

以排放雨水为主,水中含泥量较少,二次经过沉淀可直接排入河道,但必须在出口端设置集水井,拦截水中垃圾。

排放含泥量较多的水流入布置在工作井、施工便道旁的沉淀池内,必须经过二次沉淀处理后排入河道,严禁直接排入河道。

(2).生活污水

在现场建立厕所和化粪池;

,同时派专人维护厕所的清洁,并定期消毒。

厕所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上门抽清。

(3).运输车辆清洗废水

各类土方、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在离开施工现场时,为保持车容,清洗车辆轮胎及车厢,清洗废水接入施工现场的临时排水系统。

(4).其它施工废水

散料堆场四周设置防冲墙,防止散料被雨水冲刷,流失水道或污染附近水体及土壤。

施工活动中开挖所产生的泥浆水及泥浆,必须用密封的槽车外运,送到指定地点处置。

(5).排水设施维护

各施工队定期对临时排水设置进行疏通工作。

每逢汛期、梅雨期来临之前都要对下水道及场内各排水系统进行疏通。

在施工现场禁止以下行为:

施工废水不允许未经任何处理,而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附近的水体;

任何堵塞排水管道的行为;

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设施;

向排水管道倾倒垃圾、粪便;

向排水管道倾倒碴土、施工泥浆、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物;

向排水管道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8施工现场废气控制管理规定

(1).控制施工扬尘

在施工作业现场按照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分隔。

加强建筑材料的存放管理,各类建材及混凝土拌合处定点定位,禁止水泥露天堆放,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如在大风天气对散料堆放采用水喷淋防尘。

运输车辆进出的主干道定期洒水清扫,保持车辆出入口路面清洁,以减少由于车辆行驶引起的地面扬尘污染。

由于施工产生的扬尘可能影响周围正常居民生活、道路交通安全的,设置防护网,以减少扬尘及施工碴土的影响。

如防护网发生破损,及时对其进行修补。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工程碴土临时储运场地四周设置一米以上且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挡围栏,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水外流等防污染措施。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资;

特殊情况下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坚持文明施工及装卸作业,避免由于野蛮作业而造成的施工扬尘。

(2).车辆废气

运输、施工作业所使用的车辆均通过当年机动车尾气检测,并获得合格证。

运输、施工作业的车辆在离开施工作业场地前,对车辆的轮胎、车厢、车身进行全面清洗,防止泥浆在车辆行驶过程对外界道路及空气质量。

装有建筑材料、碴土等易扬撒物资的车辆,车厢用覆盖封闭起来,以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撒、飘逸,污染运输沿线的环境。

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以柴油为燃料的施工机械超负荷工作,减少烟度和颗粒物排放。

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搞好施工期周围道路的交通组织,避免因施工而形成的交通堵塞,减少因此产生的车辆废气怠速排放。

加强运输管理,散货车不得超高超载,避免由可能引起的货物运输涂中的散落、破损现象。

施工、运输机动车辆尽可能使用无铅汽油作为动力燃料,限制含铅汽油的使用。

(3).其它废气

食堂饮食活动产生的油烟气安装抽排风装置,装置的安装位置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油烟气排放符合当地排放标准。

实施地下结构作业时,如地下设施在施工过程或运行期间有可能产生有害气体,而危害作业环境,损害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按要求实施检测,记录监测结果,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强地下设施的通风效率,保障作业人员健康。

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废气有特定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9施工现场噪声及振动控制管理规定

(1).施工申报

除紧急抢险、抢修外,不得在夜间10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危害居民健康的噪声建设施工作业。

由于特殊原因须在夜间11时至次日早晨6时内从事超标准的、危害人员健康的建设施工作业活动的,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周围进行公告。

(2).施工噪声的控制

根据施工项目现场环境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高噪声作业活动尽可能安排在不影响周围居民及社会正常生活的时段下进行。

对于高噪声设备附近加设可移动的简易隔音屏,尽可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离高噪声设备近距离操作的施工人员配戴耳塞,以降低高噪声机械对人耳造成伤害。

(3).施工振动的控制

如施工引起的振动可能对周围的房屋造成破坏性影响,向周围居民分发“米字格贴”,避免因振动而损坏窗户玻璃。

为缓解施工引起的振动,而导致地面开裂和建筑基础破坏,可采取以下措施:

ⅰ设置防震沟

ⅱ设置应力释放孔

(4).施工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运输车辆驶入城市区域禁鸣区域,驾驶员在相应时段内遵守禁鸣规定,加强施工区域的交通管理,避免因交通事故而增加的车辆鸣笛。

(5).其它噪声控制

运输车辆进出口保持平坦,减少由于道路不平而引起的车辆颠簸噪声和产生的振动。

施工区域不得用高音喇叭及鸣哨进行生产指挥。

禁止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从高空抛掷钢材、铁器等施工材料及工具而造成的人为噪声。

在居民区域内禁止使用唤人喇叭。

(6).噪声监测

项目部负责对承建项目建设期间的定期邀请环境监测中心来施工现场针对噪音进行监测。

如发现有超标现象,采取对应措施,减缓可能对周围环境敏感点造成的环境影响。

施工所在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施工噪声有特定要求,将按照其要求执行.

五、依据

本办法依据铁道部下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工作指南》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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