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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一、立法目的:

防止竞业人对原从业的公司之利益产生冲击,为了维护原公司利益

二、基本概念:

竞业限制,是指公司中供职特定职位的员工(一般是高管)或掌握原从业的公司商业秘密的人。

在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于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其所服务的营业和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或者不得在其任职其所服务的公司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具有竞争性质的工作。

概而言之,其一般表现为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

三、适用竞业限制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部分劳动者会被界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此公司也可以对普通员工进行竞业限制。

四、竞业限制的范围

法律基本规定由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但是法律一般加以限制为“与劳动者接触的相适应的工作范围。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

”竞业限制的范围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这一点各地方的规定基本无差异。

五、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若约定超过两年则超过部分无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各地对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有不同的规定。

如《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深圳市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但是上述规定都随着上位法《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作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实践问题。

六、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这是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因此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数额没有具体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给出了规定,而各地方性法规也有不同的规定。

摘要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若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按照在职期间工资的20%-50%来确定。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宁波:

《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浙江:

《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

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七、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各地方一般规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偿金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但也有例外,比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八、竞业限制协议在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补偿金时的效力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是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对劳动者是否还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

各地方法规关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存在三种观点,即

有效说(以上海为代表)。

但是这一做法目前被一些学者质疑。

无效说(以江苏、浙江为代表)。

如山东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效力待定说(以北京、广东为代表)。

如深圳规定: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

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九、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各地方的不同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山东: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十、竞业限制纠纷的性质。

因竞业限制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因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无相应经济补偿而引起的补偿纠纷和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纠纷以及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起的赔偿纠纷等。

我们认为,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或履行期满后对劳动者就业限制的一种约定,实际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内容或劳动合同履行的一种续延。

故因竞业禁止而引起的纠纷一般应视为劳动合同纠纷,应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正当竞争纠纷直接受理,无需仲裁前置。

十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不同

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前者是限制特定的人从事竞争业务,后者则是要求保守商业秘密。

用人单位依法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约定因此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通过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从事竞争业务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者泄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但是,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必须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要件,包括采取了保密措施,而并不是单纯约定竞业限制就可以实现的。

对于单纯的竞业限制约定,即便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但由于该约定没有明确用人单位保密的主观愿望和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因而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法条摘要。

1、《劳动合同法》(法律,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法院文件,现行有效)

12.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保护企业权益和职工择业自由,保障商业信息安全与人才合理流动。

依法制裁窃取和非法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权益,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商业秘密案件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合理确定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保密义务。

注意保护被控侵权人对自己商业秘密的正当权益,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4、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部门文件,现行有效)

八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事项。

6、《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7、《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0修正)》(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该员工在离开该企业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的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者自己从事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可根据员工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的密级、所处保密岗位或者受到的特殊训练等情况而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双方也可以根据约定或者协商提前终止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一)企业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死亡的;

  (三)企业终止的;

  (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时,除另有约定外,变更后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企业终止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企业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8、《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单位可以与知悉技术秘密的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前款所称竟业限制是指单位与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约定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被竞业限制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以书面形式签定。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09修正)》(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法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协议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0、《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11、《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

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

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后,竞业限制条款或者竞业限制合同自行失效。

 第三十九条 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企业应当依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向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原员工按年度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第四十条 高新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高新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的兼职人员或者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13、《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地方性规章,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 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

(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

(一)、第

(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14、违反《劳动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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