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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地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每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卜,进而判断每个证据的证明力。

因为每个证据是全案证据的基础。

只有对每个证据查证核实,确定其证明力以后,才能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二是在对每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把案内全部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E匕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其内在联系,考查案内证据是否充分,判断案内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活动,对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

因为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只有通过审查判断,鉴别真伪,去伪存真,排除与本案无关的证据,才能找出本案确实充分的证据,从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的研究过程。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所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各种各样,十分复杂的。

其中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有正面肯定的,也有反面否定的;有直接证明的,也有间接证明的;有互相一致的,也有互相矛盾的。

总之,各种证据材料是真假虚实混杂在一起的。

因此,必须经过审查判断,进行一番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工作,才能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结论。

任何未经审查判断的证据材料,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查证据的目的,就是对于收集到的证据材料逐件审查,鉴别真伪,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究,以确定案件的事实情节。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看其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材料,经单独审查即可筛除。

对证据材料的单独审查可以按两种顺序来进行。

一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证据材料的时间顺序比较明确的案件。

另一种是按照主次顺序进行,即按照证据材料所证明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材料本身的主次关系来逐个审查证据材料。

这适用于核心事实和核心证据比较明确的案件。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

比对审查的关键不在于找出证据材料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在于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比对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种是纵向比对审查;另一种是横向比对审查。

前者是指对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后者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做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综合审查不仅要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而且要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证明价值,使全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链,而且能够毫无疑点地对案件情况作出合理的解释。

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是结合进行的,并且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往往要进行审查判断。

在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往往又需要进一步去收集补充证据。

同时,刑事证据的审查也是司法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过程,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

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指导思想。

在这个正确思想指导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对每个证据逐件进行审查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证据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方法有:

其一,鉴别法。

即根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来辨别证据真伪的方法。

其二,比对法。

即通过比较和对照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多个证据材料以辨别其真伪的方法。

比对法主要用于对案件中有关证据的比对审查之中。

其三,验证法。

即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法来判断某证据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

验证法多用于查验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

其四,印证法。

即通过考察案件中不同证据材料的内容是否相互吻合、协调一致来判断证据真伪及证明价值的方法。

印证法多用于对案件证据的综合审查之中。

其五,质证法。

即审判人员在庭审调查中组织诉讼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交叉审查的方法。

这种方法一般都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对另一方证人、鉴定人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盘诘,以便判断该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可信度。

其六,对质法。

即司法人员组织就某一案件事实提出相反陈述的两个或多个证人或当事人互相质询和盘诘以判断证据真伪的方法。

使用对质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出现尖锐矛盾而且很难确认孰真孰假。

对质时应当先请对质双方分别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然后再相互提出质问并作出回答。

在缺少旁证的情况下,或者在所谓“一比一”证据案件中,对质法可以帮助司法人员查明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等等。

在具体案件中,刑事证据的审查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很广泛、很复杂的,每个证据都经历了收集、固定和保全的过程。

因此,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弄清每个证据是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来的,查明每个证据的确切来源,是来自第一手材料,还是来自第二手、第三手的材料。

证据在抄写、复制、转述过程中有无问题,收取、固定和保全的方法是否正确、合理,仔细研究证据材料的来龙去脉,才容易从来源上审查发现问题,辨别真伪,以判断其来源是否真实可靠。

如果发现证据的来源可疑时,就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才能确定它的证明力。

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各个证据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要审查每个证据所反映的具体内容是否完整和真实,其中有无矛盾,是否合情合理和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

例如,对物证要审查它有无伪造或者发生差错的可能,它能否证明案情,证明哪些案情;对证人证言要审查是否是本人亲自看到、听到的情况,有无错觉或发生差错的可能,证言内容是否合乎情理,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只有证据反映的具体内容符合实际,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同时,还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才能正确判明证据在证实案件事实中的证明作用。

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

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加以对照审查。

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

对于各种证据,如果只是从它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以判明真伪和确定其证明作用的,但是,把案内的各种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研究,互相对照,互相鉴别,就能判明真伪,作出正确的结论。

如果证据之间互相一致,互相印证,它们反映的案件事实一般是真实可靠的;如果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就要找出产生矛盾的原因,通过调查加以解决。

在矛盾尚未解决之前,绝不能轻易地作出结论。

4.审查证据是否充分。

根据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需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主要情节,例如,作案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来审查是否都有相应的证据来证实。

只有证据充分,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完备,必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决不能凭想当然作出结论。

当然,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要从具体案件事实出发加以具体分析,以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为标准。

上述审查判断证据的种种方法,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应当综合运用。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1.物证的审查判断。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是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

(2)通过上述方法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情中哪些问题。

(3)通过上述方法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证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

(4)要查清物证的来源。

查清物证的来源对于查清物证是不是客观真实的、同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

制作者是为了什么目的,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对书证的笔迹、印章要仔细核对或者鉴定,查明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

(2)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

(3)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

(4)通过上述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悉知还是间接了解。

如是直接悉知要了解当时的主客观情况,特别是要充分了解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是否存在刮风、下雨、雷鸣电闪等自然现象,这些情况对于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能力都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如是间接了解还应找直接知情人查证。

(2)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

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真实可靠性的社会性因素大致可以概括为:

证人的品质,他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特别是是否受到他人的威胁、利诱,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威胁、误导等。

上述这些社会性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证人证言不真实的结果。

(3)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悉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怎样。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4.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

但应注意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如何形成与收取的,其感受案件事实时的主观、客观条件。

(2)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问的关系,是否相识,有无利害关系。

审查是否存在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犯罪行为的可能。

(3)审查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有无错觉或失真。

(4)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审查是否存在出于对犯罪的痛恨而在其陈述中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情节而造成其陈述具有片面性的可能。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1)审查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

(2)审查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

(3)审查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

(4)审查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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