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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掌握:

(一)企业掌握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掌握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掌握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掌握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控股企业可依据本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争论、打算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准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掌握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

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打算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控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

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意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识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当。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掌握室检查了解安全状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准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准时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

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掩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依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意检查效果;

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觉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

责任部门应马上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准时反馈整改状况;

安全监督部门应根据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惩罚制度。

在检查中发觉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打算等状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惩罚。

第六章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需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依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

依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依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状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控股企业应准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应准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连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需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

施工作业必需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控股企业必需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牢靠运行。

第七章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供应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意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依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退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牢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依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的实际状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依据施工项目的详细状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急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急源、重大隐患管理、牢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难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控股企业应优先支配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准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状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安全教育培训状况、持证上岗状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控股企业应依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特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特地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需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法等内容。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学问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识设备系统、熟识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需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全部生产人员必需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全部职工必需把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当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具体、精确记录培训、考核状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状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控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准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学问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学问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急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留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状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与并检查活动状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担心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急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准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状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

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

第六十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

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与。

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与。

第六十一条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

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

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月活动。

每年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加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熟悉,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状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分析;

事故、障碍、异常等担心全事件通报;

违章考核;

安全工作计划;

两票执行状况统计;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安全生产状况统计等。

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依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急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准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

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建设项目必需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

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当,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与;

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全部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参建单位必需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

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打算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状况进行检查,发觉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养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马上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担当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需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详细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担当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需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养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意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控股企业应担当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依据承包方供应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供应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急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简单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急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担当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担当相应的安全责任。

控股企业依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惩罚。

第八十条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准时、照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商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需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担当的安全责任。

对方企业必需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控股企业应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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