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钢印及标记移植工艺守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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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在任何时候对材料均可进行追溯。

材料规格的标记、移植的形式有油漆、挂贴标签、及书面记录等。

2.4材料标识要求

a.标识应清晰、牢固,不易脱落。

b.若用钢印标识,打印部位表面应光洁、无锈。

打钢印时,应采用低应力钢印,深度应不大于0.5mm。

钢印应清晰完整。

2.5材料验收入库过程中的标识

2.5.1材料标识程序

材料验收过程中,仓库保管工依据检验工给出的材料检验编号对实物原始标记与质保书一致的材料进行标识,并经检验工确认。

2.5.2材料标识位置及方法

a.板材:

靠近右下角距边缘各100mm处;

板材厚度大于等于25mm的,材料牌号(或材料代号)、材料检验编号采用打钢印法,厚度小于25mm的,采用油漆书写。

材料规格的标记采用油漆书写。

b.管材:

直径大于等于159mm的管子的材料牌号(或材料代号)、材料检验编号在端部,逐根采用钢印或油漆标识,直径小于159mm的管子,每捆在端部用油漆标识或贴标签标识。

材料规格的标记采用油漆标识或贴标签标识。

c.型钢、圆钢在侧面距端面约100mm处或端面用油漆标识,也可用标牌、标签表示。

d.焊材每批用材料卡标识。

e.其它材料可用贴、挂标签的方法,也可用电火花笔写法。

2.5.3当用油漆书写方法对原材料进行标识时,管材:

先在材料表面的标识部位涂上色标,再用白色油漆笔写上材料牌号、规格、材料检验编号;

板材、型材、圆钢:

先在材料表面的标识部位涂上绿色油漆,再用白色油漆笔写上材料牌号、规格、材料检验编号。

2.6材料在保管、发放过程中的标识及标识移植

2.6.1仓库保管工应做好物资的日常维护,保持标识的清晰牢固,若发现标识不清或脱落,应及时通知检验工,经检验工核实后,由仓库保管工予以恢复。

2.6.2仓库保管工按照“领料单”上注明的材料牌号、规格、数量将材料由仓库发至各生产厂,并在“领料单”上填写材料检验编号,发放的实物上必须有材料牌号、规格、材料检验编号及色标(仅适用于有色标要求的材料)的标识内容,且经材料员、检验工核实后,方可发放。

2.6.3当实发材料与“领料单”上注明的材料牌号、规格不符时必须有“材料代用单”;

常用材料的代用,物资采购处必须在“领料单”备注一栏中注明代用文件编号及文件中规定的代用编号。

仓库保管工按代用后的材料发放,并在“领料单”上注明实发物资规格、牌号、数量、材料检验编号和“材料代用单”编号。

2.6.4需切割发放的材料,标识的移植应由仓库保管工在领料人员实施切割之前进行,且经检验工确认。

2.6.5非成捆发放的材料,需由仓库保管工逐根做好标识后,方可发放。

2.6.6检验工监督焊接材料及本规定中3.3.1条所述的原材料的发放过程,核对实物标识是否与“领料单”、“材料代用单”上所填的材料牌号、规格、检验编号一致,若一致,检验工须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

2.7材料使用过程中的标识移植

2.7.1材料进车间后,材料员应根据“领料单”、“材料代用单”上的材料牌号、规格、检验编号,核对所领材料实物上的标识是否完整、正确,检验工确认。

若标识与单据不符、模糊不清,检验工应禁止车间使用。

2.7.2冷作件下料时的材料标识移植

下料前,下料人员在需下料、分割的块(段)(直径小于159mm的非集箱用管子除外)上打上材料牌号(或材料代号)及材料检验编号钢印,在截去坯料后的剩余材料上,用油漆写上材料牌号及材料检验编号,经检验工确认后,方可分割下料。

直径小于159mm的管子,在拆捆前,由操作者将此捆上的材料标识(规格、材料检验编号)填写在“材料标识”不干胶标签上(标签颜色表示的材料牌号同《油漆通用技术条件》中色标的规定,如:

绿色环标签表示20#),拆捆后在每根管子上贴上标签。

需下料、分割的块(段)(如管接头)上及截去坯料后的剩余材料上,也用此方法逐件进行标识。

需加工坡口及除锈的小口径管材,应按同一材料检验编号拆捆进行除锈或加工,并将此材料的检验编号填写在“材料标识”不干胶标签上,除锈或加工完后立即在每根管子上贴上标签并打捆转下道工序。

上述标识需经检验工确认。

标签要求粘贴牢固,粘贴位置:

每根管子或每件管接头靠近管端而不影响加工的部位。

若极少数管材由于材料表面锈蚀或其它原因,标签无法粘贴时,可用油漆书写替代,书写内容包括材料牌号(色标标示清楚可不写材料牌号)、规格、材料检验编号及色标。

保持标识的清晰牢固,加工过程中操作者若发现标识不清或脱落,应及时通知检验工,经检验工核实后,由操作者予以恢复。

*各生产厂应尽量安排同一检验编号的材料用在同一产品零部件上,“材料标识”标签必须保持至此材料可在产品部件上定位并可填写在检验记录中为止。

2.8.1材料标识移植方法

各道工序操作者应对材料标识进行检查,保证标识清晰可见。

如在加工过程中原标识被加工掉,应另选在易于观察的非工作面上移植原标识,并经检验工确认。

下道工序发现标识不符合规定者应予拒收。

在加工过程中,上道工序检验工的认可标识不属于本道工序的移植内容。

机加工操作者应先加工非标识的一面,然后将标识移植到已加工过的一面,经检验工确认后,再加工另一面。

.零件要经过连续加工多次(如手孔盖、锻制法兰、法兰盖、集箱端盖等)或只宜先在有标识的一端加工者,可由第一道工序操作者将标识记入材料标识传递卡,经检验工确认签字后进行加工,然后按工序进行传递。

每道工序完成后,由操作者填卡签字,并经检验工确认签字。

最后一道工序加工完毕后,由操作者将传递卡上的标识移植到零件上,并经检验工确认。

d.零件加工过程中,若需要把材料标识加工掉时,必须由操作者先把材料标识记录下来,并经检验工核对无误后方可加工,加工完后,操作者将已记录下的材料标识移植到该零件上,并经检验工确认。

2.8.2材料标识的部位见附图中所规定处。

2.9试板的材料标识

2.9.1需作原材料试板时,原材料试板上也必须进行材料标识移植。

2.9.2需作产品焊接试板和焊接工艺试板时,同样必须要进行材料标识移植。

2.10焊接材料的标识在生产中采用“焊材领(退)用单”的方法进行追溯,工作现场使用的需切断成段的焊丝,电焊工在焊材二级库领出切断时将焊丝捆绑在一起,并将此种焊丝的牌号、规格、检验编号填写在硬纸片上,用铁丝将纸片挂在焊丝上加以标识,也可用其它更能反映所用焊丝牌号的方式标识。

2.11余料由生产厂下料人员做好标识移植,经检验工确认后,向仓储中心办理余料退库手续。

3.焊工代号钢印标记:

3.1锅炉受压元件和主要承载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经《锅炉及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简称焊工钢印),并应得到检验员认可。

对不便于打钢印的焊缝(如厚壁层间焊缝),焊工代号可采用图示标记。

3.2打焊工钢印的范围:

集箱(筒体)的纵、环焊缝;

集箱与接管(管接头)的角焊缝;

人孔、手孔装置上的焊缝;

受热面管子的拼接焊缝;

膜式壁的管子与扁钢角焊缝;

接管(管接头)与法兰的连接焊缝;

补强板角焊缝;

集箱的支吊耳板或拉撑的角焊缝;

焊接吊杆对接焊缝;

焊制三通角焊缝;

不小于25号型钢的拼接焊缝以及其它需经无损探伤的承载梁、柱等的拼接焊缝及其四条贴角焊缝、托架焊缝、焊接接头试件等。

3.3焊工钢印位置:

3.3.1集箱环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端盖或筒体上且离焊缝边缘30~50mm处,见图1。

3.3.2手孔圈与集箱焊缝的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集箱上距焊缝边缘30~50mm,见图3。

3.3.3集箱上成排或单个管接头(管座等)连接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集箱上距焊缝边缘20~30mm处。

一个焊工焊的成排管接头连接焊缝,可在始焊及终焊处各打上一个钢印;

一排管接头若是多人施焊,应在分界处的两侧分别打上焊工钢印。

筒体与法兰管接头连接焊缝焊工钢印打在筒体环向表面离管孔中心距离约为法兰半径处。

3.3.8开孔补强板与集箱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补强板宽的中部,见图18。

3.3.9集箱上的支吊耳板或拉撑的角焊缝,焊工钢印打在筒体距角焊缝边缘20~30mm处。

3.3.10受热面管子对接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距焊缝边缘20~30mm处;

接管与法兰连接焊缝焊工钢印打在距焊缝边缘20~30mm的管子侧。

(对于外径小于Φ38mm的小接管与法兰的连接焊缝焊工钢印可打在法兰侧面),见图6、图7。

3.3.11膜式壁管子与扁钢角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a.专用焊机焊接时,打在同一焊工所焊膜式壁长度中部中外侧的两根管子上,见图13。

b.手工焊及埋弧焊打在焊缝长度中部位置的管子上。

3.3.12不小于25号型钢的对接焊缝,大板梁、翼板、腹板的对接焊缝、焊接吊杆对接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距焊缝边缘30~50mm处,见图19、图20;

大板梁贴角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翼板内侧距起点100mm离焊缝边缘约50mm处,见图19、图20;

与梁柱连接的托架角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托架两筋板间的梁柱上,见图21。

3.3.13焊制三通角焊缝焊工钢印位置:

打在三通肩部距焊缝边缘20~30mm处,见图12。

3.3.14对于第2条中要求打焊工钢印的其它焊缝,其焊工钢印打在距焊缝边缘30~50mm处的明显部位。

3.4其它:

3.4.1需作超声波探伤的焊缝焊工钢印位置离焊缝边缘距离应根据板厚及探伤要求适当加大。

3.4.2一条焊缝如有数人同时施焊,应分别打上各人钢印。

对于需返修的焊缝,第一次返修时应在返修焊缝旁适当位置打上返修者的焊工钢印,并在钢印号后加上“-1”钢印;

二次返修时,二次返修者除应打上本人的焊工钢印外,还应在其钢印后上“-2”钢印;

三次返修时应在三次返修者的焊工钢印呈后打上“-3”钢印。

若因返修而去除了原钢印,则应补打原钢印。

4.产品编号标记:

4.1产品编号在产品检查合格后由车间专人在铭牌上打钢印标记。

4.2产品编号钢印标记打在产品铭牌所规定部位。

5.零部件编号(或图号)标记:

5.1范围:

集箱、管子、膜式壁、空气预热器、燃烧器由不小于25号型钢或全钢板焊制成的梁柱等。

5.2零部件编号(或图号)的标记位置及标记时机:

5.2.1集箱在下料后由车间专人在该部件的明显位置写上部件图号,并在规定位置上打上厂名代号(HY)和编号钢印,并由检验人员打上认可标记,见图1、图2。

在集箱油漆之前由检验人员再次检查上述钢印,保证清晰易辩。

集箱油漆后,应在集箱本体的明显部位用油漆笔标出生产令号、图号(分左右件或前后件的还应标出相应位置以便区分)。

5.2.2管子在油漆后应逐根在管端标出零件编号。

标示位置见图7、图8(当有牢固捆扎的同一序号的管子可在明显位置标出零部件编号)。

5.2.3由不小于25号型钢或全钢板焊制的梁柱,在制成后由车间专人在规定位置打上零部件编号钢印,油漆后由车间专人负责在规定位置用油漆写上零件图号。

标示位置见图19、图20。

5.2.4膜式壁、空气预热器、燃烧器等零部件应在该部件的明显部位用油漆写上零部件编号。

5.2.5铸件应在其上打上或铸上制造厂代号。

5.2.6其它因管理需要,要标明图号者,可参照以上各条执行。

6.热处理标记

对于在进行热处理后要求打热处理钢印标记的零件或材料,应在材料的牌号后,打上热处理钢印标记代号。

热处理钢印标记代号按GB/T15575《钢产品标记代号》中4.10条规定代号执行。

7.焊缝的无损探伤标记

凡需经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焊缝,应由车间专人预以编号登记,并在焊缝旁打上探伤编号(包括探伤区域顺序编号)钢印,此编号应在探伤委托单(送检单)上注明,并在射线底片或探伤报告上予以记载。

不适合打印标记时,应采用透视部位草图或其它标记方法。

8.其它

8.1检验员的认可钢印位置应打在其所认可的钢印标记后面或下面约10mm处。

8.2母材试件需打材料标记钢印和试件编号钢印,焊接接头检查试件也应由焊接者打上

材料标记钢印和试件编号钢印标记,并由检验人员打上认可标记,见图22、图23。

8.3母材试件及焊接接头检查试件的拼接焊缝也需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并得到检验人员认可,见图22、图23。

9.各零部件标记部位附图中各符号所代表的含义:

a.材料钢印内容为材料牌号和材料检验编号

b.焊工代号钢印。

c.和零部件编号钢印(标记)。

d.零部件图号位置。

e.焊缝编号钢印。

试件编号钢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技术部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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