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管理测评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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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
违反一般规定和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8分,扣完为止。
A-6
实-质-033
盘管隐蔽前水压试验
违反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扣15分。
A-7
实-质-034
在生活污水管道上设置的检查口或清扫口,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5.2.6条的规定。
违反一般项目要求,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
A-8
实-质-035
热水供应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冲洗。
A-9
实-质-036
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和通水试验。
A-10
实-质-037
燃油管道接地装置。
A-11
实-质-038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违反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扣10分。
A-12
实-质-039
风管系统严密性检验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6.2.8条的规定。
A-13
实-质-040
风管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6.3.4条的规定。
A-14
实-质-041
空调水系统管道安装应符合9.2.2条的规定。
A-15
实-质-042
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11.2.2条的规定。
A-16
实-质-043
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4.2.10条的规定。
A-17
实-质-044
空调水系统阀门的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9.2.4条的规定。
A-18
实-质-045
工作压力大于1000Pa的调节风阀,应提供(在1.5倍工作压力下能自由开关)强度测试合格的证书(或试验报告)。
A-19
实-质-046
非金属风管的加固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4.2.11条的规定。
A-20
实-质-047
电加热器前后800mm的风管和绝热层、穿越防火隔墙两侧2m范围内风管、管道和绝热层必须使用不燃绝热材料。
A-21
实-质-048
电加热器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范第7.2.8条的规定。
A-22
实-质-049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A-23
实-质-050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A-24
实-质-051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得自行替换。
A-25
实-质-05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A-26
实-质-057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A-27
实-质-058
管道穿过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A-28
实-质-059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
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A-29
实-质-060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A-30
实-质-061
喷头现场检验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A-31
实-质-062
支承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钢结构支架应与建筑物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A-32
实-质-063
采暖系统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8.2.1条的规定。
A-33
实-质-064
连接卫生器具的排水管道接口应紧密不漏,其固定支架、管卡等支撑位置应正确、牢固,与管道的接触应平整。
A-34
实-质-065
排水栓和地漏的安装应平正、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
地漏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A-35
实-质-066
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A-36
实-质-067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
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A-37
实-质-068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A-38
实-质-069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3.7条的规定。
A-39
实-质-070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A-40
实-质-071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
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A-41
实-质-072
净化空调系统的风阀,其活动件、固定件以及紧固件均应采取镀锌或作其他防腐处理(如喷塑或烤漆);
阀体与外界相通的缝隙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A-42
实-质-073
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中水管道外壁应涂浅绿色标志;
2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A-43
实-质-074
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第3.2.5条的规定。
A-44
实-质-075
室内采暖系统补偿器的型号、安装位置及预拉伸和固定支架的构造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A-45
实-质-076
水箱溢流管和泄放管应设置在排水地点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A-46
实-质-077
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便器冲洗宜采用密闭型设备和器具。
绿化、浇洒、汽车冲洗宜采用壁式或地下式的给水栓。
A-47
实-质-078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违反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每一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试验扣10分,扣完为止。
A-48
实-质-079
散热器水压试验。
违反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扣10分
A-49
实-质-080
热交换器水压、气压试验。
A-50
实-质-08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A-51
实-质-082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A-52
实-质-083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
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A-53
实-质-084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灌水试验。
A-54
实-质-085
与排水横管连接的各卫生器具的受水口和立管均应采取妥善可靠的固定措施;
管道与楼板的接合部位应采取牢固可靠的防渗、防漏措施。
A-55
实-质-086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A-56
实-质-087
空调水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应符合设计或《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第9.2.3条的规定。
A-57
实-质-088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A-58
实-质-089
风管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A-59
实-质-090
空调系统柔性短管安装应符合《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规范第5.3.9的规定。
违反一般项目的要求,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A-60
实-质-091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A-61
实-质-092
金属风管板材拼接的咬口缝应错开,不得有十字型拼接缝。
违反主控项目要求,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A-62
实-质-093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A-63
实-质-094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及认可签证。
A-64
实-质-095
风管和管道的绝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材质、密度、规格与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如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对其难燃性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A-65
实-质-09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A-66
实-质-001
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并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更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的扣15分。
A-67
实-质-002
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扣10分,质量检查员、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满足要求,每缺1名扣5分,扣完为止。
A-68
实-质-003
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重要专项施工方案每项扣15分,施工组织设计及重要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每项扣10分。
危大方案不按照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每项扣10分。
A-69
实-质-00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现场未配置齐全其工程所需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所列清单不全扣10分;
发现现场分项工程无质量验收规范的,每项扣5分;
版本过期的每项扣5分。
A-70
实-质-005
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试验计划并报送监理单位。
未编制施工试验计划的扣15分;
已编制计划,但内容所涉及项目不齐全的每项扣5分,扣完为止。
A-71
实-质-006
施工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施工单位在送检试样上弄虚作假,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发现一项扣15分。
A-72
实-质-007
总包(或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且符合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无授权委托书扣15分;
项目负责人持有授权委托书但其资格条件不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扣15分。
A-73
实-质-008
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检测设备严禁使用。
凡强制性定期检定的测量、试验及其它计量设备、仪器、工具,每发现一项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扣5分,扣完为止。
A-74
实-质-009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企业标准备案情况。
发现未备案情况,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
A-75
实-质-010
分部工程应经有关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未组织分部工程验收的扣15分;
其组织形式、程序、参加人员,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扣完分止。
A-76
实-质-01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经有关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
未组织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扣15分;
A-77
实-质-012
隐蔽工程应经有关单位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形成记录后,才能隐蔽。
A-78
实-质-013
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试样台帐。
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帐中注明处置情况。
未建立试样台账的扣15分;
台账缺项或建立不规范的,每发现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5
台账不规范
A-79
实-质-014
使用的材料不应为限制和禁止的材料。
如外墙节能工程限制单独使用保温浆料等。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限制和禁止的材料扣15分。
A-80
实-质-101
接地(PE)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A-81
实-质-102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敷设: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A-82
实-质-103
线缆金属线槽、导管必须接地可靠。
每发现一项次扣3分,扣完为止。
A-83
实-质-104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A-84
实-质-105
施工单位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形成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电气导管敷设;
2.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接;
3.避雷引下线敷设;
4.不进人吊顶内电气隐蔽验收等。
A-85
实-质-106
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1)高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
(2)照明灯具及附件(3)开关、插座、接线盒(4)电线、电缆(5)导管、电缆桥架、线槽(6)封闭母线、插接母线(7)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8)用于接地保护的型钢、型材。
A-86
实-质-107
避雷网安装、焊接、防腐,过变形缝应做煨弯补偿。
A-87
实-质-108
避雷带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A-88
实-质-109
避雷引下线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A-89
实-质-110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A-90
实-质-111
绝缘导管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
每发现一项次扣2分,扣完为止。
4
三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A-91
实-质-112
暗配管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消防系统暗配管保护层厚度大于30mm。
A-92
实-质-113
金属导管敷设: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
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A-93
实-质-114
检测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传输、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和可靠性,检测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接口、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火灾报警的响应及其火灾运行模式,应采用在现场模拟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的方式进行。
违反施工质量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