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监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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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监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广东华标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4.监理单位:

5.施工单位:

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6.塔吊安装单位:

广州五羊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7.建设规模:

小区内46幢低层住宅(幢号A-4、A-5、A-6、B-4、B-5、B-6),建筑面积84305.20m2;

地下1-2层,地上三层半,楼高度约13.4m。

拟安装3台塔机(详见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型号为江麓机电科技有限公司JL5515(QTZ80F)塔式起重机。

首次安装起升高度35m,最终安装高度为35m,起重臂长度55m,安装时起重臂指向西方(与建筑物平行),附近无影响装拆的高压线。

二、细则编制依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3.《塔式起重机安全规范》GB5144-2006

4、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塔吊安装、拆卸安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5.经审定的监理规划、安全专项监理方案。

三、安全监理目标

实现塔吊安装、使用和拆卸施工全过程安全无事故。

四、塔吊安装、拆卸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检查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每台塔式塔吊(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2.检查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塔吊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内容有:

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建设工程塔式塔吊管理手册。

4.检查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塔吊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塔吊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塔吊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

针对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4.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

回转空间;

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4.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

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4.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4.4需要附着的塔吊,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按说明书的要求做出方案,写出包括下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1)各道附着装置之间的距离;

2)与建筑物水平附着的距离;

3)与建筑物的联接形式;

4)各种特殊要求。

5.执行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5.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5.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5.3塔吊安装前应向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5.4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

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6.严格塔吊的使用与保养制度

6.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JG/T100-1999)、《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塔吊技术条件》(GB946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6.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7.加强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7.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当地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7.2安装作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7.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

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

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7.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员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7.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8.核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

8.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8.2塔吊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8.3检验检测中发现塔吊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安全监理工作控制要点

1.塔吊安装前的审查

1.1塔吊安装前,认真检查塔式起重机产品出产检验报告、合格证、塔式起重机牌、吊钩产品合格证、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热轧圆钢产品质量证明书、机械性能试验报告、螺母质量检查报告单、光面钢丝绳产品质量证明书、生产许可证。

1.2塔吊安装前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审核安装作业人员的上岗证。

在塔吊安装过程中,认真进行安全旁站监理。

塔吊安装完毕后及时督促施工方通知建设机械检测中心进行验收,合格后塔吊方可使用。

在塔吊的使用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对塔吊安全监控。

2.力矩限制器

2.1分析许多倒塔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由于超载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载一是由于重物的重量超过了规定:

二是由于重物的水平距离超过了作业半径所致。

安装力矩限制器后,当发生重量超重或作业半径过大,而导致力矩超过该塔吊的技术性能时,即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动力源,并发出报警信号,防止发生事故。

2.2目前为力矩限制器有两种:

一种是电子型,另一种是机械型。

电子型在显示上可以同时读到力矩、作业半径及重量数据,当接近塔吊的允许力矩时,有预警信号、使用方便,但是受作业条件影响大,可靠度差,易损坏、维修不便;

机械型无显示装置也无预警信号,但工作可靠,比较适应现场施工作业条件,结构简单损坏率低。

2.3塔吊在转换场地重新组装、变换倍率及改变起重臂长度时,都必须调整力矩限制器,电子型的超载报警点也必须以实际作业半径和实际重量试吊重新进行标定。

对小车变幅的塔吊,选用机械型力矩限制器时,必须和该塔吊相适应,(应选择同一种厂型)。

2.4装有机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动臂变幅式塔吊,在每次变幅后,必须及时对超载限位的吨位,按照作业半径的允许载荷进行调整。

2.5进行安全检查时,若无条件测试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对该机安装后进行的试运转记录进行检查,确认该机当时对力矩限制的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统综合精度满足±

5%的规定。

2.6超载限制器(起升载荷限制器)。

按照规定有的塔吊机型同时装有超载限制器。

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

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机构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同时进行试验确认。

3.限位器

3.1超过限位器,也称上升限位置限制器,即当塔吊吊钩上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的上升电源,机构可作下降运动,安全检查时应做动作试验验证。

3.2变幅限位器。

包括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

安全检查时应做试验验证。

小车变幅。

塔吊采用水平臂架,吊重悬挂在起重小车上,靠小车在臂架上水平移动实现变幅。

小车变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装在起重臂头部和根部的两个行程开关及缓冲装置,对小车运行位置进行限定。

动臂变幅。

塔吊变换作业半径(幅度),是依靠改变起重臂的仰角来实现的。

通过装置触点的变化,将灯光信号传递到司机室的指示盘上。

并指示仰角度数,当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别到了上下限位时,则分别压下限位开关切断电源,防止超过仰角造成塔吊失稳。

现场做动作验证时,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做监护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3.3行走限位器。

对轨道式塔吊控制运行时不发生出轨事故。

安全检查时,应进行塔吊行走动作试验,碰撞限位器验证可靠性。

4.保险装置

4.1吊钩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塔吊工作时,重物下降被阻碍吊钩仍继续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脱勾事故。

此装置是在吊钩开口处装设一弹簧压盖,压盖不能向上开启只能向下压开,防止索具从开口处脱出。

4.2卷筒保险装置。

主要防止当传动机构发生故障时,造成钢丝绳不能够在卷筒上顺排,以致越过卷筒端部凸缘,发生咬绳等事故。

4.3爬梯护圈

当爬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m处开始设置护圈。

护圈应保持完好,不能出现过大变形和少圈、开焊等现象。

当爬梯设于结构内部时,如爬梯与结构的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5.附墙装置与夹轨钳

5.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应按照说明书要求,当超过规定时,应与建筑物进行附着,以确保塔吊的稳定性。

5.2附墙装置

附着在建筑物时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附着时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垂直度,并进行调整。

每道附墙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以及附墙装置的垂直距离应按照说明书规定。

当由于工程的特殊性需改变附着杆的长度、角度时,应对附着装置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确保不低于原设计的安全度。

5.3轨道式起重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并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夹轨钳。

轨道式起重机露天使用时,应安装防风夹轨钳。

夹轨钳装置必须保证卡紧后的制动效果,当司机午饭、下班以及中间临时停车需要离开塔吊时,必须按规定将塔吊的夹轨钳全部卡牢后方可离开。

6.安装与拆卸

6.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是一项既复杂又危险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类型较多,作业环境不同,安装队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须针对塔吊类型特点,说明书的要求,结合作业条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

作业程序、人员的数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业的起重机械类型及工作位置,地锚的埋设、索具的准备和现场作业环境的防护等。

对于自升塔的顶升工作,必须有吊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状态的具体的要求,和顶升过程中的顶升步骤及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

6.2塔吊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专业队伍并取得市级有关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并设专人指挥。

7.塔吊指挥

7.1塔吊司机属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合格证或培训考核内容,必须与司机所驾驶吊车类型相符。

7.2塔吊的信号指挥人员应经正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其信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5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7.3当现场多塔作业相互干挠,或高塔作业司机不能清晰的听到信号指挥人员的笛声和看到手势时,应结合现场实际改用旗语或对讲机进行指挥。

8.路基与轨道

8.1塔吊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其说明书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路基土壤承载能力:

中型塔(3~15t)0.12~0.16MPa;

重型塔(15t以上)>0.2MPa。

并应整修平整压实,其上铺砂、碴石,并有排水措施。

8.2枕木材料可使用木材、钢筋混凝土或钢枕木,其截面尺寸按说明书规定(如16×

240、180×

260等),枕木长度应至少比轨距尺寸大1200mm。

当使用一长两短枕木排列时,应每隔6m左右加设一根槽钢拉杆以确保轨距。

枕木间距为600mm。

当使用定型路基箱时,使用前应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

8.3轨道的两侧应在每根枕木上用道钉钉牢(或用压板压牢),不得缺少和松动。

轨道的接头应错开,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端高差不大于2mm,接头夹板应与轨道配套并应将螺栓全部装满、紧固。

8.4轨道水平偏差在纵横方向上不大于1/1000。

(应使用水平仪,在两条轨道上,10m范围内,分别测不于于三点,取期平均值)。

8.5距轨道终端1m处,设置极限位置阻挡器(止挡器),其高度应大于行走轮的半径,以阻挡住断电后滑行的塔吊不出轨。

8.6固定式塔吊的基础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其设计计算和施工详图应列入塔吊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之一,施工后应经验收并有记录。

9.电气安全

9.1塔吊电缆不允许拖地行走,应装设具有张紧装置的电缆卷筒,随塔吊行走卷筒自动将电缆缠绕,防止电缆与枕木磨擦或被轨道上杂物缠绕发生事故。

9.2施工现场架空线路与塔吊的安全距离,按照临时用电规范规定: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置或被吊物边缘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当小于此距离时,应按要求搭设防护架,夜间施工应有36V彩泡(或红色灯泡),当起重机作业半径在架空线路上方经过时,其线路的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

9.3当现场采用TT系统时,塔吊应进行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4Ω;

当采用TN系统时,除作保护接零外,还应按临时用电规范规定做重复接地,其电阻值不大于10Ω。

9.4塔吊的重复接地应在轨道的两端各设一组,对较长的轨道,每隔30m再加一组接地装置。

两条轨道之间应用钢筋或扁铁等作环形电气连接,轨与轨的接头处应用导线跨接形成电气连接。

9.5塔吊的保护接零和接地线必须分开。

可将电源线送至塔吊道轨端部分配电箱,由该箱引出PE线与道轨的重复接地线相连接,即相当PE线通过轨轮与设备外壳连接。

10.安装验收

10.1塔吊的试运转及验收分为三种情况:

出厂前、大修后和重复使用安装后,这里主要指重复使用安装后试运转与验收。

应包括下面几个部分:

10.2技术检查。

检查塔吊的坚固情况、滑轮与钢丝绳接触情况,电气线路、安全装置以及塔吊安装精度。

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千分之三。

10.3空载试验。

按提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分别进行动作试验,并作提升、行走、回转联合动作试验。

试验过程中碰撞各限位器,检验其灵敏度。

10.4额定载荷试验。

吊臂在最小工作幅度,提升额定最大起重量,重物离地20cm,保持十分钟,离地距离不变(此时力矩限制器应发出报警讯号)。

试验合格后,分别在最大、最小、中间工作幅度进行提升、行走、回转动作试验及联合动作试验。

10.5进行以上试验时,应用经纬仪在塔吊的两个方向观测塔吊变形及恢复变形情况、观察试验过程中有无异常现象,升温、漏油、油漆脱落等情况,进行记录、测定,最后确认合格可以投入运行。

对试运转及验收的参加人员和检测结果应有详细如实的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符合要求。

六、安全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施工单位在塔吊安装前应申报《专项安装方案》,拆卸前应申报《详细专项拆卸方案》。

专项安装或拆卸方案必须具备安装、拆卸资质的单位编写,总承包项目部安全主任、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名后再报项目监理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部负责人复查并审批。

2、塔吊实施安装或拆卸时,总承包单位必须书面通知监理方和其他有关方面管理人员到安装或拆卸现场,项目部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主任必须在现场组织指导塔吊、钢井架的安装和拆卸工作。

3、监理分部在接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塔吊、钢井架专项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时,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方案应认真审查,审查的内容必须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92版房屋建筑部分)中的有关施工安全方面的规定;

2)是否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J119-2001中关于起重吊装机械4.4塔式塔吊安装及拆卸的各款规定;

3)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安全保证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各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各款的要求;

5)施工单位申报的起重吊装机械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是否有效;

安装或拆卸施工单位专业资质证书和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有效和为同一单位,若操作人员是聘用关系,应检查是否有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必须完善后才能批准安装或拆卸施工。

4、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旁站监理时应做好如下工作:

1)核实现场起重吊装机械的操作人员上岗证,审查操作人员与其安装拆卸专业施工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

2)检查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有安装拆卸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管理人员是否到达现场组织指挥;

3)对安装、拆卸人员对照经批准的《专项安装或拆卸方案》进行有关安装及拆卸顺序、注意事项、操作规程等方面面试,并监督总承包项目部的安全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有安装拆卸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管理人员对全体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装及拆卸方案和安全工作进行交底;

4)符合要求后,可进行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拆卸工作,监理分部安全监理工作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随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并认真填写《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或拆卸监理旁站记录》,完善各方签名手续;

5、起重吊装机械《专项安装或拆卸方案》未经监理方同意批准,或未下达《起重吊装机械拆除令》,或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旁站时,严禁施工单位独方面擅自进行起重吊装机械安装或拆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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