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上诉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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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上诉状Word格式.docx

上诉人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极县人民法院(xxxx)无民初字第xx1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将本案发还无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结果确是终止占地协议,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擅自变更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之规定。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

本案中一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一审被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x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不适用上位法,反而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判决终止合同,违反《立法法》的规定。

2、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1x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该规定第三章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对土地流转的效力和如何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本案属于土地转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属于土地流转的范畴,如果适用也应该适用第三章,而该规定的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规定的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终止,该规定第24条属于第四章,故不适用于本案。

三、一审判决结果错误。

1、判决结果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的耕地被村委会占用发放宅基地,在发放宅基地时被上诉人的亲家担任村支书,当时上诉人要求村委会给上诉人地,村委会当时说给上诉人粮食,在上诉人的一再坚持下,村委会同意给上诉人地,当时也丈量了,而被上诉人的丈夫听说此事后,主动找到他的亲家,后党支部、村委会给我做工作,让我耕种被上诉人家的地,我答应后,怕被上诉人反悔,便在村委会的组织下订立了土地转包协议,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难道被上诉人说解除就解除吗?

被上诉人家有2块地,那一块地还有好几亩,被上诉人家还耕种着,而上诉人家就这一块地,如果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一家吃什么?

一审判决上诉人将耕地退给被上诉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权。

2、上诉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上诉人、被上诉人和一审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是三方都互付权利义务的土地流转合同,上诉人的权利和被上诉人的义务是上诉人耕种诉争土地至2x2x年,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一审被告的义务是向一审被告给付转包费,一审被告的权利和上诉人的义务是占用上诉人的原有耕地发放宅基地,在此合同中上诉人已经将原有耕地交给一审被告发放宅基地,被上诉人已经将耕地交给上诉人耕种4年多,上述事实说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已经诚实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而被上诉人在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依法只能向相对人主张权利,而无权剥夺已经履行完自己义务上诉人耕种土地之权利。

3、一审被告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开庭时,一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称现在村里没有能力给付被上诉人粮食,如果有了能力,该给多少给多少,上述事实说明一审被告是想延期履行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

4、一审判决结果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一审被告在上诉人耕地上发放宅基地十几户,如果上诉人的耕地被收回,上诉人没有土地耕种,没有粮食可吃,那么上诉人会向占用上诉人耕地的人主张权利,要求撤销他们的土地证书,到时候,他们可能会起诉政府要求赔偿,对社会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四、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五、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一审确有错误,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

xxxx年12月24日

土地纠纷民事上诉状

(二)

上诉人:

xxx,女,1x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

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

,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xxx)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xxx)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xx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

1xxx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x年。

xxxx年5月2x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自1xx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

1xxx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

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

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xx3年以后包括1xxx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

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

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x.3x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

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

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

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立初字第x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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