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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

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

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到实处;

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科学地预防,达到预期目的;

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

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本知识

一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性文。

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总和,也就是规人们言行的准则。

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

阶级的意志性是指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形成人人必须遵守,由国家机器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

物质制约性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容受到客观存在的物质条件所制约。

经济基础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变化。

法律的特征,是指具有不同于道德,风俗,中教等行为规的特点,具体有:

(1)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固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人员遵守。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机关依其职能围,按照程序制作的规性文件。

(3)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法庭,警察,监狱等。

我国的法律是靠人们自觉遵守和国家强制相结合实施的。

(4)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了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得到确定,保护盒发展,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二、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当代中国法德形式主要有: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发,国际条约。

宪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并需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通过;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

行政法规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本部门,地方的权限依法制定。

1、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

是指律规定的行为。

在我国,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所允许的围以为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的。

就是不执行法定义务或作出法定所禁止的行为。

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是指一切行为,包括一般和犯罪;

狭义的,仅指一般,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在。

根据的性质及危害,可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违宪行为4种。

的构成有以下4个要件;

(1)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

(2)必须违反了客体,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3)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

法律制裁分为以下几类:

(1)刑事制裁——他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由家对刑事违反者给予刑事制裁。

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严重的一种,包括主刑和复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复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主刑和复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2)民事制裁。

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受到的法律制。

民事制裁主要有;

停止侵犯,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还可以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处以罪款,拘留。

(3)行政制裁。

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单由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

(4)违宪制裁。

是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

行驶违宪制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如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犯罪及其构成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处罚的称为犯罪。

犯罪的三个特征:

1具有危害社会性,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

2刑事违反性,即刑事法律的禁令。

3应受惩罚性。

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惩罚,但不失为犯罪。

犯罪的构有四要素:

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有4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员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主要容有;

(1)法律。

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2)行政法规。

有《煤矿安全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安全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3)地方性法规。

有《省矿山资源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等。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有《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例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等。

四、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矿山安全法》

《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以第65号命令发布,自1993年5月1日实施,

《矿山安全法》指导思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察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的主要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实施必须和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程;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险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施工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水害,火灾,冒顶等危害安全事故的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以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煤炭法》

《煤炭法》法的目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煤炭法》的主要容;

该发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环保法律,法规,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责任等,该法对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哟哟重大意义。

3、《煤矿安全检查条例》

制定《煤矿安全检查条例》的背景;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

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

三是改革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需要;

制定《煤矿安全检查条例》的目的;

保障煤矿安全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炭健康发展。

4、《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职责,地位,监察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立法的目的

为了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生产企业经营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严格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容;

确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该条例规定许可证的发放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违反行为的法律职责等。

课程小结及作业布置

小结:

本次课主要讲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

学员通过本次课的学习必须掌握以下知识:

1、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

作业:

1、什么是法律?

第三节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七条规定的容: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的百日宣教活动精神为指导,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要求,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切实落实主要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严格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确保持续实现矿井安全“零”目标,进一步推动矿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四节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在要求;

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

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容规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境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围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

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容。

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

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

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参加专题安全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

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

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安全培训容。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

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培训机构。

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和培训围,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

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

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

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

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

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

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视频课程体系。

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

将示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容。

建立示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

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

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要规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

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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