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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惩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上述处理决定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二份,一份经员工签字后由政工部门部门存档,一份交由员工本人保存。

处理决定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九条[停工教育规定]停工教育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停工教育期间员工须在本单位或部门接受教育或学习。

停工教育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条[赔偿经济损失适用]由于员工违规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确有困难的,可分期赔偿或从员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扣除后员工当月所得工资应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申诉渠道、复核程序]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员工可以进行解释、说明,表达意见。

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获知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政工部门提交书面申辩书,并附有关证据。

单位政工部门应会同工会、员工所在部门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员工的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主动承认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伙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赔违规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从重、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惩戒:

(一)屡次违规或无故拒绝接受违规处罚的;

(二)包庇同伙或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的;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四)串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等干扰组织审查处理的;

(五)其它情节恶劣,应从重或加重处罚的。

第二章惩戒

第一节违反考勤纪律的惩戒

第十四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口头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并减绩效分值: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并减当月绩效1分;

(二)一个月内迟到/早退两次的,并减当月绩效3分。

第十五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一)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的;

(二)擅自替班、调班的;

(三)旷工半天的,并减发半天工资;

(四)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影响工作生产安排的;

(五)其他违反考勤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十六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20-30分:

(一)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

(二)当月累计旷工一至两天的,并减发旷工天数工资;

(三)涂改考勤纪录,谎报、虚报考勤;

(四)代替或委托他人考勤;

(五)伪造、涂改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考勤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十七条[违反考勤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违反考勤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一)当月累计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15天的,并停发旷工日工资;

(二)本节规定的其他违规情形屡次发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经劝阻告诫仍无改进的。

第二节违反工作场所纪律的惩戒

第十八条[违反工作场所纪律,适用口头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减当月绩效1分:

(一)破坏工作场所卫生,随地吐痰,丢垃圾、丢烟头;

(二)不按规定着装或佩带工作标牌的;

(三)其他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十九条[违反工作场所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一)累计三次发生上一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

(二)在工作场所嬉闹、闲谈、下棋、打牌、电话或上网聊天、玩游戏,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无理取闹,滋生是非、大声喧哗等影响工作秩序的;

(四)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的;

(五)不遵守门卫制度,拒绝门卫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场所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条[违反工作场所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

(一)在工作时间喝酒的;

(二)对同事进行谩骂、诽谤、骚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工作场所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场所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本节规定的情形屡次发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经劝阻告诫仍无改进的;

(二)赌博、吸毒、盗窃、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第三节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的惩戒

第二十二条[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适用口头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岗位和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口头批评,减当月绩效1分:

(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串岗的;

(二)违反本岗位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擅自变更工作程序或方法,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没有履行交接班手续的;

(四)其他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工作岗位和安全生产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岗位和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二)在工作岗位干私活、处理个人事务的;

(三)携带易燃物进入单位禁止烟火区域的;

(四)擅自动用安全设备、非本岗位设备的;

(五)其他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岗位和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在单位禁止烟火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二)违反岗位工作流程或操作规程,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或造成2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在工作岗位上消极怠工、疏忽大意、玩忽职守酿成责任事故,影响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工作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或轻度人身伤害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或轻度人身伤害的;

(五)无上岗证、驾驶证使用或私自教授他人使用特种作业设备、车辆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员工发生上条规定的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给予停工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违反工作岗位、安全生产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以下违反工作岗位和安全生产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员工累计3次发生本节规定的违规情形的;

(二)疏忽大意、玩忽职守、严重违反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第四节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的惩戒

第二十七条[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单位正常工作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单位工作调整的;

(三)违反办事程序、拖延、推诿,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员工有以下违反组织、管理、办公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停工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利用职务之便挥霍浪费、弄虚作假的;

(二)利用职权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三)失职、渎职、违章指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下的;

(四)假公济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非法所得价值10000元以内的;

(五)滥用职权,越权管理、违章指挥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组织、办公、管理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凡违反组织、管理、办公纪律,造成严重事故或经济损失或者非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五节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的惩戒

第三十条[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一)无故不参加单位安排的培训或学习的;

(二)在出差期间无故拖延时间或借机旅游、办私事的;

(三)因公外出时无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时间或住宿、交通费超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

(一)虚构或伪造资历,骗取单位学习、培训机会的;

(二)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影响恶劣的;

(三)违反培训协议,情节严重的;

(四)在培训学习中弄虚作假,骗取、伪造学业证明、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的;

(五)其他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培训、出差、外派工作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停工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六节违反财物纪律的惩戒

第三十三条[违反财物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财物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虚报、谎报各种财务费用的;

(二)超出范围和标准报销费用的;

(三)浪费水、电等能源及原材料;

(四)冒领他人费用,价值2000元以下的;

(五)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价值2000元以下的;

(六)贪污、侵占、滥用、盗窃单位财物,价值2000元以下的;

(七)故意损坏单位公共设施、生产办公设备或安全器材,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

(八)公物私用、私驾公车的;

(九)其他违反财物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财物纪律,适用停工教育、解除劳动合同]凡有上条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济损失或案值2000-10000元的,给予停工教育,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济损失/案值超过10000元,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七节违反财务、审计纪律的惩戒

第三十五条[违反财务、审计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财务、审计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事项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其他违反财务、审计工作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财务、审计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财务、审计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伪造凭证、报表和篡改会计数字;

(二)私设会计帐簿;

(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挤成本、费用;

(四)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五)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由被审计单位支付补贴或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七)其他违反财务、审计工作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财务、审计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员工有以下违反财务、审计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停工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企业资财的;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三)在组织做出正式审计决定前,外传查处问题或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

(四)隐瞒、变更查出的违纪违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五)以个人名义或未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商谈审计事项处理意见;

(六)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第三十八条[违反财务、审计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凡有本节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济损失/案值超过10000元,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节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的惩戒

第三十九条[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或无故迟到、中途无故退场的;

(二)涉密人员未采取保密措施,泄密后未采取补救措施;

(三)其他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工作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四十条[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适用通报批评]员工有以下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当月绩效30-50分,退回非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照价赔偿:

(一)商务、外事活动中索要、收取钱财或礼品的;

(二)在贸易洽谈、技术合作、物资采购、招投标、专卖案件审理、出国进修、考察、学术交流中泄露单位秘密;

使单位经济和声誉蒙受损失的;

(三)会议中大声喧哗,严重扰乱会议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电话、传真、私人通信(包括电子邮件)、对外工作交流、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公开单位秘密,或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的;

(五)擅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的;

(六)私自泄漏干部任免过程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

(七)违反规定携带、使用、出借或复制单位秘密的;

(八)丢失、泄露单位经营、管理、财务、人事等各方面保密信息和数据或客户保密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工作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适用停工教育]

(一)凡有本节规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直接经济损失/案值2000-10000元的;

(二)骗取、盗窃、出卖单位保密文件、资料和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商务、外事、会议、保密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凡有本节规定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0000元以上的,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

 

第九节违反卷烟经营纪律的惩戒

第四十三条[违反卷烟经营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违反服务规范,操作流程、服务态度粗暴的给予责令检讨,减当月绩效10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卷烟经营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员工有以下违反卷烟经营纪律行为之一,或案值10000元以下的,给予停工教育,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

(一)提供不实信息诱导欺骗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的;

(二)内外勾结,搞体外循环,非正常渠道供货或进货的;

(三)虚拟客户或拆单分摊销售卷烟的;

(四)超本单位规定限量或客户实际经营能力供货的;

(五)虚假到货确认;

(六)卷烟配送过程中丢失、短缺卷烟或以假烟换真烟的;

(七)擅自加价降价销售卷烟的;

(八)卷烟搭配、捆绑销售等强卖行为;

(九)随意变更紧俏卷烟分配计划,搞人情烟、关系烟的;

(十)赊销卷烟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利用职务便利,串通烟贩进行倒买倒卖的;

(十二)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卷烟促销的;

(十三)销售假冒商标卷烟及未经检测的罚没卷烟的;

(十四)职工以零售客户名义套购卷烟,谋取私利和进行其它不规范活动的;

(十五)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向客户索要、收受钱物以及其他谋取私利为的;

(十六)泄露客户信息的;

(十七)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或贵重物品的;

(十八)在岗员工自营或兼营卷烟销售业务的;

(十九)其他违反卷烟经营纪律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卷烟经营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凡有上条规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值10000元以上的,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

第十节违反专卖管理纪律的惩戒

第四十六条[违反专卖管理纪律,适用责令检讨]员工有以下违反专卖管理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检讨,并减当月绩效10分:

(一)不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执法行为不文明,不使用执法文明用语;

(二)单人执法;

(三)其他违反专卖管理纪律行为,情节类似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专卖管理纪律,适用停工教育]员工有以下违反专管理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停工教育,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

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发生上条的违纪行为达两次的;

(二)酒后执法的;

(三)使用警械执法;

(四)检查非经营场所;

(五)刁难、侮辱、殴打管理对象;

(六)包庇、纵容违反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违反法定程序或法律法规规定登记保存物品的;

(八)在日常市场监管或案件办理中接受管理相对人、案件当事人的现金、财务徇私舞弊,通风报信,泄露案件信息、不依法管理、办案;

(九)泄露网络案件经营信息;

(十)违反程序办事或在执行公务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十一)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挪用、私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罚没物品、罚没款;

(十二)不按规定销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私分、占有、变卖应销毁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

(十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十四)其他违反专卖管理纪律,情节类似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专卖管理纪律,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凡有本节规定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案值10000元以上的,或发生上述违规行为达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退回非法所得的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兜底条款]违反单位其他规章制度、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员工守则的,对惩戒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五十条[其他惩戒形式]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员工守则的,除按本办法或其他规定进行惩戒外,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违规处理]市局(公司)科级以上干部直接违规或负有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除比照本规定接受惩戒外,还应区分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

如违反党纪、政纪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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