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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

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4.1认证申请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需按要求准确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

息。

4.1.1所需资料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产品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b)商标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如有)

c)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

一年内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

有效体系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申请产品的产品结构图

g)产品试验报告(如有)

h)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产品描述(见附件1)

j)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l)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核心产品的专利(或省级进步奖或标准创新奖)

o)质量诚信报告

p)社会责任报告

q)“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

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清单、商标(如有)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明。

4.1.2受理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

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

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4.2产品检验

产品型式试验,可以采取送样检验和抽样检验的方式,原则上采用送样检验的方式。

4.2.1送样原则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不同内禀矫顽力分类中最高字符牌号,最大尺寸规格的产品送样进行检验,送样基数为9个。

4.2.2抽样原则不适用

4.2.3检验方案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048-2019《浙江制造标准—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

硼磁钢》中产品型式试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检测)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表1的规定。

检验方案的内容应在“送(抽)样通知”和“样品测试通知”中明确和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型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项目按T/ZZB1048-2019《浙江制造标准—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要求确定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和判定。

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为表1规定的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

b.所涉及产品检验报告日期距申请受理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同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认证机构对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按照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

品的检验(报告)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核查、评估,确定是否可以采信。

当确认可以采信时,出具采信报告。

将采信报告连同部分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型式试验的结论判

定。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型式试验

(必检项)

监督抽样检验

1

外观

符合T/ZZB1048—2019《浙江制造标准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第6.1条款要求

2

外形与尺寸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第6.2条款要求

3

防腐涂层(表面镀层)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第6.3条款要求

4

磁性能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第6.4条款要求

5

有害物质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第6.5条款要求

4.2.4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

不符合检验方案的检验要求时,则判为不合格。

如是抽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终止

如是送样检验,检验不合格,则认证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重新送样检验,直至检验合格。

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否则判为不合格,认证终止。

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1.1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工厂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标准要求以及符合T/ZZB1048-2019的程度。

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工厂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4.3.1.2产品一致性审核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a)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与第三方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性;

对于第一次申请并选择工厂审核与产品检验同时进行的申请人,则核实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箱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检验样品(申请时描述报告)一致;

b)现场生产的认证产品的原材料、形状、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铭牌与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性;

c)现场验证认证产品的重要零部件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包括涉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零部件

的信息);

d)现场验证零部件的产地信息与申请资料的一致性;

f)指定试验:

按外观、外形与尺寸、磁性能项目应符合T/ZZB1048-2019浙江制造标准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的要求。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

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初始工厂审核的人日数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初始工厂审核人日数

人•日数生产规模

认证单元数

1~4

100人以下

9

100~500人

12

500人以上

15

5个以上

17

4.3.3审查结论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

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工厂在规定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工厂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4.4.1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获证后监督

4.5.1监督时间、频次

一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4.5.2监督内容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1048-2019的要求。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根据《“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以及符合T/ZZB1048-2019的要求,对工厂进行跟踪审核,跟踪审核的内容包括综合要求和产品一致性审核以及“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检查。

每次监督审核应至少包含《“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第8.3、8.4、8.5、8.6条款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相关要求等条款和T/ZZB1048-2019的执行情况审核以及“浙江制造”认证标志的检查,其余条款可选查,但一个认证周期内应覆盖《“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

管理要求》的全部条款。

跟踪审核组应获得上次审核信息。

跟踪审核还应重点关注:

a)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

c)跟踪上次现场评审出现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d)认证变更。

监督审核的人日数见表3规定,原则上监督审核人日数不少于初审的2/3。

表3监督工厂审核人日数

生产规模

人•日数

6-8

8-10

10-12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按照检验方案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方案应符合4.2.3的要求。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5.3监督评价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过,认证证书继续有效。

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4.6证书到期再认证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认证证书和标志

5.1认证证书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5.1.2认证变更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部件、关键结构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关键结构(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

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

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重大变更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情况,作出变更的实施决定。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产品检验和工厂审核验证。

采取验证实施的原则:

变更影响产品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进行产品检验进行验证;

变更影响工

厂综合要求的,应进行工厂审核进行验证。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5.2认证标志

获证产品按“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相关要求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标志应当施加在包装盒或标签上,防止证书、标志的误用。

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6.认证收费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附录1产品描述

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用烧结钕铁硼磁钢产品描述一.认证单元名称:

(每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1.型号/规格:

二.关键结构:

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

三.关键材料/部件清单:

名称

规格型号/技术参数

供应商(全称)

制造商(全称)/产地

镨钕

金属铽

金属镓

锆铁

纯铁

硼铁

金属钴

硫酸锌

企业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填写

一.提交材料:

产品铭牌、合格证明、产品说明书二.随附材料:

检验报告(附后)

产品实物照片(外形、内部照片)、产品外形图、结构设计图、安装图(如有)、电器原理图(如有)....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涉及安全使用或安装说明

三.委托人声明: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与该产品描述内容保持一致。

产品获证后,如果关键零部件进行变更(增加、替代),本组织将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经认证机构的认可,不会擅自变更使用,以确保该型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要求。

本组织保证该规格产品只配用上述关键零部件。

委托人:

公章:

日期:

附录2自我声明

制造商名称:

(中英文名称):

制造商地址:

(多个地址请注明):

单元名称及产品(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

(注:

单元名称需与产品描述一致)

符合的标准信息:

声明:

作为上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我在此声明,本文件中描述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声明人信息:

姓名:

职位:

单位:

签名(盖章):

声明地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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