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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廉政案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

(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

(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

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

(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

(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公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六、……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

(二)

院长、科长泄露考题,收受贿赂

某国有医院招收新职工。

林某想让其子进该医院工作,便找到任该医院院长的老同学周某,请其帮忙,周某答应,并与人事科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

人事科科长汪某心领神会,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了林某。

林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及实践操作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被医院录取。

出于感激,林某分别送给周某和汪某价值1万元和5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周某和汪某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人事招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但是两人在林某之子考试进入某国有医院工作过程中,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林某,属于牵连的违纪。

所谓牵连的违纪,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追求一个违纪目的,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牵连行为”。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

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罪,又小于各罪之总和,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

同理,在纪律处分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

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院长的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较轻。

对于收受消费卡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收受财物的行为。

因此,对周某和汪某应当按照受贿追究责任。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三)

院长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他人服务,为他人谋利

出于本院职工亲戚装修比较放心的原因,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的新房由该院职工陈某弟弟的公司装修。

装修结束后,陈某代弟弟收取了院长装修总价40%的费用4万元,事后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齐,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

在之后的医院食堂装修招标中,陈某弟弟在王某的关照下承包到了该工程项目。

本案中,某国有医院院长王某以支付小部分费用的方式接受为其装修新房,为装修人谋取私利,使其在医院食堂装修中得以成功中标,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

现实中,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所说,“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行贿人千方百计腐蚀国家工作人员。

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本案中,王某曾多次找陈某让其把剩余钱收下,最后还是拗不过陈某。

实际上,也不是真拗不过,而是其内心的贪欲在作祟。

王某只付了装修总价的40%,其余6万元就是其受贿的金额,王某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及法律制裁。

《廉政准则》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九、……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四)

院长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某国有医院李院长的好友陈某系一家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最近该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找到了李院长,希望医院能为该企业贷款作担保,李院长碍于情面,又认为国有企业应该不会有问题,就为该国有企业的100万元贷款作了担保。

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医院名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属于违规担保的行为,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规担保的违纪,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从主体上而言,违规担保错误的主体一般是单位,但也不排除个人私自以单位名义提供担保;

从主观方面而言,行为人明知提供担保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是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

从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为他人提供了担保。

结合本案,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4号)第3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五)

擅自将医院房租等收入设立账外账

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某国有医院院长许某为增加职工收入,未经班子研究讨论,也未向主管局汇报,擅自决定在医院已有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以医院名义在其他银行另开设一个新账户,将近年来房屋出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存人该新开的账户,用以给职工发放福利。

许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小金库”问题屡禁不止,中央历来重视对“小金库”的查处,开展了专项治理活动。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专门作出了解释。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对下列行为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一,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84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本案中,许某擅自将医院房租、咨询服务等费用共计95万元设立账外账,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属于中央纪委所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账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六)

挪用专项科研经费改建医院办公大楼

某国有医院决定改建部分办公楼需要经费50万元,财务科在准备过程中发现资金缺口1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院长作了汇报,该院长组织医院班子进行了研究,决定从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中提出10万元,科目列为专家费、实验费等。

财务科长按照上述决定安排了资金。

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违纪,该国有医院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

所谓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

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

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

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的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的错误;

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

就本案而言,该国有医院集体研究决定将10科研经费改变用途,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杭州市市级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使用、执行情况、资金安全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

对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用途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七)

医院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回扣揽得急救业务

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约定急救中心每运送一次住院病人,随车工作人员均能得到50元“服务费”。

一年后,医院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医院由此增加业务收入近200万元。

本案中,某医院为了增加业务量,采取给予劳务费的方式,拉拢急救中心运送病人至本院,私下支付给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费”40万余元,属于典型的单位行贿。

单位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行贿的危害范围、严重程度、腐蚀能力势必超过自然人行贿。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贿都有明确的规定。

所谓单位行贿,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所讲的单位,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

单位行贿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

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实践中常见的单位行贿行为主要有:

(1)经单位研究决定的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2)经单位主管人员批准,由有关人员实施的行贿行为;

(3)单位主管人员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施的行贿行为。

在追究该医院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第九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八)

临时提出年度考核优秀人员,还要求现场决定

案件:

某医院党委会上,分管人事的副院长何某突然提出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并以时间较紧为由,希望医院党委当场讨论决定。

本案中,何某在党委会上临时动议,要求现场决定医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违反党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民主集中制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否则要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九)

将不具备任职条件的人员作为拟提拔人员上报卫生部门

某国有医院(正处级单位)设备科科长曹某担任科长职务已经一年半,曹某虽然没有出类拔萃的成绩,但群众基础较好,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也较强,得到医院干部职工的一致认可。

在医院公开选拔副院级(副处级)领导时,经医院班子讨论,想破格将其提拔,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同意。

本案中,该医院提拔任用年限未达规定时间的干部,违反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本案中,曹某担任科长仅一年半时间,未达到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上级卫生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医院的报告,并责令医院改正错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看故事学知识”之卫生系统廉政案例(十)

医院多次失窃:

分管副院长不重视、不报案

某医院在年内发生多起较大的公物失窃案。

医院分管副书记(副院长)魏某一直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发生案件后既不向公安部门报案,也不组织安保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和防范,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本案中,魏某在医院发生公物失窃案件后,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报案,因其不作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所谓的玩忽职守行为,是指党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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