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查处实施细则试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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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确定施工的主体单位及工程承包范围;

2.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检查施工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施工图设计文件:

检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范围与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3.1实际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检查依据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4.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

(三)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认定

确定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的主体;

2.2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确定招标的主体及招标的方式;

2.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

检查招标的方式;

2.4中标通知书:

检查中标单位与施工合同签订单位是否一致;

2.5应公开招标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核准书:

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2.6应邀请招标工程采用直接发包的核准书:

检查改变发包方式的是否进行了核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

3.1应公开招标发包的项目,未在相关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行资格预审的)和招标公告的;

3.2应邀请招标发包的项目,邀请的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的;

3.3改变法定招标方式不能提供申请书的;

3.4改变法定招标方式提供的申请书未经管理部门核准同意的。

4.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4.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认定

建设单位。

2.1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检查公告内容是否完整、合法;

2.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检查文件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检查招标标段的划分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成本的控制,资质要求等是否合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

3.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3.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

3.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

3.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3.6限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企业注册地的;

3.7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提出背离招标项目实际的过高资质、资格等级要求或业绩要求的;

3.8不合理的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3.9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少于5日的;

3.10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4.1《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认定

2.1招标文件:

检查招标范围是否是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单位工程的全部内容;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检查施工单位的承包范围、承包内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确定建设单位施工发包的最小单位是否是“单位工程”;

检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内容与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2.4报验资料:

检查单位工程的施工是否是一个施工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3.1建设单位就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别与两个及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认定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及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核定总承包的范围;

确定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队伍数量及发包、承包、分包关系;

2.2施工许可证:

检查施工许可证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发生变更而重新申领的情形;

2.3分项、分部工程报验表及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名称;

2.4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及分包单位的名称、队伍数量、分包工程范围;

2.5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工程款(含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检查工程款申请单位、支付数额、支付关系、收款单位及账号与合同约定的是否一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将 

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

3.1建设单位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调整施工合同的承包范围,将原施工合同中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3.2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以外的单位支付工程款的;

3.3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的报审表、报验表的申报主体不是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施工单位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认定

专业承包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的选择方式;

2.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确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关系;

2.3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的发包关系、分包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权、利关系;

2.4分包工程款报审表、支付凭证:

检查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流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

3.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以“三方协议”的方式干预分包单位的选择的;

3.2分包合同中没有分包工程造价、工程价款的支付、质量要求等合同主要条款,以现场管理协议、质量安全协议代替分包合同的;

3.3分包工程款的申报虽然经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签字确认,但分包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的。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七条。

二、施工单位转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总承包单位;

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

2.1中标通知书:

确定中标的施工单位名称;

检查中标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是否一致;

2.3报审、报验及监理通知书等施工资料:

检查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名称;

2.4施工单位与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协议:

检查工程承包人的责、权、利。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

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中标通知书上的施工单位与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3.2施工单位将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承包范围,又与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明确由其他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完成施工的;

3.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劳务分包单位;

核查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2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核查分包工程的承包主体;

核查分包的工程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所有分包合同的分包工程内容汇总,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承包工程范围一致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认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

2.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立文件:

检查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技术责任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经公司任命并到岗;

2.2施工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

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是公司派驻人员、是否到岗;

2.3工程开工令:

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情况;

2.4各项报审、报验表、验收表:

检查在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管理施工活动的人员与施工单位任命人员是否一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书面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管理人员或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任命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到岗履责的。

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认定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实际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协议:

检查工程实际实施的方式及责、权、利关系等内容;

检查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

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或工程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时间、数额,确定支付的工程款包含的施工内容;

2.3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发票、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及进场报审表、备案表:

确定购买主体、租赁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3.1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非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4.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认定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检查劳务分包的工程内容、范围、劳务分包价款及计算方式等,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工程造价与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数额及比例关系;

2.2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凭证:

核定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工程款总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3.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税金”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认定

2.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工程实际施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等:

检查协议的合作、联营、承包的方式及内容、价款计算方式等;

检查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对象;

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比例。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1合作协议、联营协议、个人承包协议中明确或实际施工由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作为施工主体,具体负责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名义完成全部工程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实际并不组织施工与管理的;

3.2合作、联营方不具有施工合作、联营内容的施工资质的;

3.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合作方、联营方、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管理费”或“管理费加税金”部分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认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签订的主体;

2.2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确定分包工程款收款的主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3.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是个人或无承包单位印章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3.3分包工程无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分包工程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合同的。

4.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第八条、第十条。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认定

2.1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施工的主体单位及分包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检查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有无资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3.1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

3.2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

3.3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4分包工程施工的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4.1《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认定

分包工程施工单位。

2.1投标文件: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在中标后进行分包的工作内容;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合同中约定可以进行分包的工程内容;

2.3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及施工的分包单位;

2.4工程分包同意书:

检查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3.1超出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分包,不能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文件的;

3.2超出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可以分包的范围,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认定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的范围;

2.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包含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全部交给分包单位实施的;

3.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组织、施工生产活动(钢结构工程除外)部分交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认定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

2.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确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施工单位及专业工程的内容;

2.2专业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内的其他施工单位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

确定分包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3.1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由供货单位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安装的;

3.2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内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变相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认定

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

2.1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确定劳务分包作业内容及劳务分包单位名称;

2.2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确定再分包的工程内容及施工的主体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3.1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施工单位,其施工业务是由劳务分包单位发包的;

3.2劳务分包单位联合其他劳务企业施工本应由其独立完成的劳务作业工程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认定

2.1劳务分包合同:

确定劳务作业内容及承包范围、劳务价款包含的项目、计算方式等;

2.2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

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工程款到位及数额情况,是否包含除劳务作业费用外的其他项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3.1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采购的;

3.2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劳务分包工程款超出了应计取的劳务作业费用、小型工具费、必要的辅材费用的。

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八条。

四、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的认定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认定

1、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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