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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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 应急处置
4.3信息发布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置评估
5.2事故责任调查
5.3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物资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7.2科普宣教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湖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视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市州长任副指挥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事故性质及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负责人参与。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1省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
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
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省农委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
省工商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省质监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教育厅协助处置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经信委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
省监察厅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省民政厅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性跨市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进行统筹,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困难地区应急资金视情况给予补助。
省环保厅负责处置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
省商务厅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助处置建设工地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旅游局协助处置旅游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粮食局协助处置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长沙海关协助处置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调查处理口岸食品安全事故和出入境航空器食品安全事故。
省通信管理局协助处置互联网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邮政管理局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省指挥部设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4.1现场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4.2应急处置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
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
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组织对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验评估组。
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
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
(6)综合信息组。
汇总、通报、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测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实施。
及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省外通报本省的信息;
(7)其他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其中,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2.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
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
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
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
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涉及本省2个以上市州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涉及其他省的,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省、市、县三级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确保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应急响应中各岗位责任,针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修订完善。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
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