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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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工作原则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各地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平战结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30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在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5)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食品安全特大(Ⅰ级)、重大事故(Ⅱ级)发生后,随即启动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下设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准确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专家指导组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指导组,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监测系统

全省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建立通畅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预警系统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信息报告

4.3.1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省政府应急指挥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4.3.2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农业行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责任报告人

(1)各级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事故通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的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便于公众知晓。

5、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措施

5.2.1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响应

(1)省政府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则随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当立即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响应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省卫生厅会同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工作。

应急响应过程中,各监管部门要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的动态。

(3)市、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参照5.2.1执行。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参照5.2.1执行。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5.2.4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责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6、后期处理

善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应急演练

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省性、区域性的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事故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附则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起草说明:

一、《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是制定本办法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七章共六条,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具体要求。

二、在制定本预案具体条款方面,由于国家层面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出台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列文件作为主要的依据:

2006年版的《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苏政发〔2006〕94号),结合《食品安全法》具体规定和要求,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三、分别列举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的范围、原则、组织体系、事故分级、检测、预警、报告、通报、响应、保障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要求,并明确了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四、征求意见的重点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相关程序、时限等有没有问题;各项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在具体的要求方面有无遗漏,表述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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