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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

③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

④其他验收控制点。

(5)实行监理的深基坑工程,监理未进场不得进行深基坑工程施工;

(6)检测、监测单位与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用定点检查、随机抽查和验收监督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

(1)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抽查重点见附件1);

(2)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进行检测,设计无要求时,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进行检测;

(3)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抽查重点见附件3)。

五、验收监督

1、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应对质量控制资料等土方开挖条件进行验收。

2、深基坑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

3、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后,应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2)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3)基础施工至±

0.00或全部支撑结构拆除;

(4)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检测、监测资料完整;

(5)基坑出现的质量问题(事故)已处理完毕。

4、深基坑工程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均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勘察单位、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及监测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并应形成验收记录。

竣工验收记录表应加盖各责任主体单位公章。

5、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三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通知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对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六、其他

1、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向质监机构、安监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除原材料试验、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及强度试验、钢筋焊接试验等常规检测外,其他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质监机构监督发现建筑深基坑工程有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

出现下列情况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扣分处理:

(1)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2)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3)无深基坑工程支护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进行土方开挖的;

(4)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的;

(5)出现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及处理的;

(6)未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6、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要点

2、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3、深基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1.1.2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要点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符合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坡度、深度、分步开挖及爆破方法符合设计情况;

2、截水、排水、降水措施;

3、围护结构的变形情况,防止过大变形的措施;

4、围护结构的渗漏情况,堵漏处理措施到位情况;

5、开挖监控情况。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预拌混凝土、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桩检测报告;

(2)桩工机械与工程的适应性;

(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嵌固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排桩的施工顺序;

(5)施工的允许偏差控制情况;

(6)钢筋笼制作质量;

(7)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控制情况;

(8)非均匀配筋排桩在绑扎、吊装和埋设时,钢筋笼的安装方向符合设计情况;

(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

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浮浆清除情况,桩顶以上出露的钢筋长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10)微型钢管桩的材料、规格、长度、垂直度;

(11)混凝土试件留置及试件养护情况:

标养试件(块)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台班不少于1组,同时应留置适当数量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2、水泥土墙(桩)

(1)原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

(3)桩径、桩长、嵌固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高压喷射注浆的压力、水灰比、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施工程序等;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

(7)水泥土桩施工允许偏差;

(8)采用SMW工法(加筋水泥土墙)时,加劲材料的几何尺寸及其定位、垂直度、长度等。

3、土钉墙

(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

(3)土钉与面层的连接;

(4)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

(5)面层厚度、强度、土钉抗拔力检测报告;

(6)砂浆、混凝土试件按照台班留置,每台班至少留一组试块。

4、锚杆(锚索)

(1)原材料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锚杆接头试验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

(3)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

(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

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

(同条件)

(6)锚杆的锁定拉力;

(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

(8)格构梁几何尺寸、配筋、混凝土强度;

(9)锚杆加工质量、注浆方式、张拉锁定、成孔工艺;

(10)相关的锚杆试验记录。

5、支撑体系

(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2)钢支撑所用的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

(3)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腰梁与支撑的连接。

6、其他结构型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三、地下水控制

1、降水、降压是否满足设计施工工况;

2、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排水、降水措施是否到位;

3、截水帷幕的质量控制要点参照水泥土桩。

附件2

1.1.1.3深基坑工程检测要求

名称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及数量

检测单位

钢筋混凝土桩

完整性检查

抽取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5根进行低应变检测。

检测机构

当根据低应变检测法判定的桩身缺陷可能影响桩的水平承载力时,采用钻芯法进行补充检测,检测数量为总桩数的2%,且不得少于3根。

成孔的垂直度

钻孔桩采用测斜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检测机构或施工单位

孔径

钻孔桩采用井径仪测量,其数量为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水泥土墙

成桩质量

开挖检查或钻芯法检查,或用轻便触探法检查。

完整性及强度

采用钻芯法检查,钻芯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2%,且不应少于5根。

土钉墙

抗拔力

采用抗拉试验检测承载力。

在同一条件下,试验数量不少于土钉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喷射混凝土厚度

钻孔检测,钻孔数宜100平方米墙面积一组,每组不少于3点。

锚杆

验收试验:

不应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3根。

支撑体系

焊缝探伤检测

钢支撑的焊缝应抽取总数的20%进行探伤检测。

1.1.2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方现场代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1.1.2.1隐蔽工程范围划分

1.1.1一般建筑工程隐蔽工程的范围划分:

隐蔽工程是指被其它工序施工所隐蔽的分项或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技术质量检查,建筑工程的隐蔽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各部项:

a)地基与基础

槽底打钎强度检验、地质强度检验、地槽标高、尺寸、坟井、土坑处理、基础断面尺寸、基础砌筑质量、钢筋混凝土模板、钢筋、混凝土强度及外观检查。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基础的混凝土强度及外观检查和打桩记录、现浇钢筋混凝土桩基础的钢筋及混凝土强度、浇筑及打桩记录。

回填土的干容重、夯填记录。

b)模板工程

模板尺寸、标高、空间相对位置以及强度、刚度、稳定性。

c)钢筋工程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制作质量、加工形状、位置、保护层、搭接部位及长度,对焊位置及数量、予埋件的制作质量和位置、钢筋除锈除蚀情况、钢筋代用变更情况。

d)焊接工程

焊条品种、规格、焊缝高度、长度及外观检查,按需要进行的探伤检验。

e)防水工程

防水材料的理化性能、操作记录、卷材防水的层数、做法及质量。

1.1.2设备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范围划分。

a)室内外暖通、卫生、煤气、暗管道工程、管道规格、材质、位置、标高、坡度、试压、闭水试验、防锈、防腐、保温材料及操作质量、管道附件、支架等制作质量、安装质量、通风管道规格、尺寸以及焊接质量(硬聚氯乙稀材、白铁材)。

b)给排水管道施工以及验收

(1)基本要求

1、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2、施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

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排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

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5、安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6、所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7、各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2)验收要求和方法

1、管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龙头,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

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2、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

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3、水管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用钢卷尺检查。

给排水管道验收标准分析:

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应无渗漏水现象。

排水管道前,首先要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确认畅通后才能再进行施工。

新的进水管和排水管安装后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通水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才能封管或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c)电气安装以及验收

1、每户应设置分户配电箱,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2、导线的敷设应按装饰设计规定进行施工,线路的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导线截面的选择、低压电气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进行。

3、室内布线除通过空心楼板外均应穿管敷设,并采用绝缘良好的单股铜芯导线。

穿管敷设时,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4、照明及电热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不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各分路线的容量不允许超过进户线的容量。

5、接地保护应可靠,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

6、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管壁厚度应不小于1.2mm。

7、电暖器安装不得使用普通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卫生间插座宜选用防溅式。

8、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mm。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mm。

接线时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螺口灯头相线不应接外壳,照明灯开蛘距地高度宜为1.3mm,开关不宜装门后

9、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按明配管的要求,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架或龙骨上。

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

使用软管接到灯位的,其长度不应超过1m。

软管两端应用专用接头与接线盒、灯具连接牢固。

金属软管本身应做接地保护。

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1、工程竣工后应向业主提供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并按上述要求逐一进行验收,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在业主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作业。

2、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接地应可靠。

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

采用目测和手动的方法检查,并采用电路测试的专用工具检验插座上的相线、零线和地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3、导线与燃气管路的间隔距离按表1的规定,并用钢卷尺进行检查。

4、施工完毕,应进行电器通电和灯具试亮试验,验证开关、插座性能是否良好。

电气验收标准分析:

电线安装要确保安全。

每户应设置分户配民箱,一定要安装接地线、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并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进户的PVC塑料导线管的厚度应不小于1.2毫米,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插座离地面应不低于200毫米。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

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

需隐蔽的电气线路应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

1.1.2.2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1.1.2.2.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时应具备的条件

a)欲行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已完成,有的项目因工程量较大,施工作业时间上跨度较长,也可组织分段检查验收。

b)具备了材料、试件的试化验报告。

c)施工单位已组织自检。

1.1.2.2.2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程序规定

A.施工单位于检查验收前发出检查验收申请。

B.本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五项应通知设计单位、市质量监督站、公司工程部参加。

C.检查验收时的依据。

a)设计施工图及有关设计资料;

b)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d)有关的材料、试件的试化验报告。

D.检查验收后组织评议,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的意见,签办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1.1.2.3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要求

1.1.2.3.1在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时,应按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凡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立即返工改正,不改正不能继续下工序。

1.3.2全部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记录,应及时汇集认真保管,工程竣工时应办理归档。

1.4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位或问题应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因问题严重未能验收的项目,应限期整改,另行组织复验。

1.5本公司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汇集、整理各分部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资料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归档和移交。

注意事项

隐蔽工程的验收须由施工单位准备好自检记录,对地基加固处理以后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邀请质量监督机构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在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未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隐蔽工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在隐蔽验收日提前48小时通知相关验收单位。

但如果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通知检验后12小时内未能进行检验,则视为业主和监理检验合格,承包商有权覆盖并进行下一步工序。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方现场代表及工程部、预决算部参加验收签字确认,报公司总工处备案;

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1.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划分

1.1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每个分部又包括若干按主要工种划分的分项工程,按现行规定,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如下:

a)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

该分部工程包括以下分项工程:

土方、爆破、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挤密桩、振冲地基、旋喷地基、打(压)桩、灌注桩、沉井与沉箱、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

b)主体分部工程

该分部工程包括以下分项目工程:

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预应力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栓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木屋架制作、木屋架安装、屋面木骨架等。

c)地面与楼面分部工程

基层、整体楼地面、木质板面、地面等。

d)门窗分部工程

木门窗制做、木门窗安装、钢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塑钢门窗安装等。

e)装饰分部工程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砖墙勾缝、油漆、刷(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等。

f)屋面分部工程

屋面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卷材防水、由膏嵌缝涂料屋面、细石混凝土屋面。

1.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专业划分,每个分部工程包括若干按工种种类及设备组别划分的分项工程,按现行规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划分如下:

A.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分部工程

a)室内部分

给水管道安装、给水管道附件及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给水附属设备安装、排水管道安装、卫生器具安装、采暖管道安装、采暖散热器及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采暖附属设备安装、煤气管道安装、锅炉安装、锅炉附机及附件安装等。

b)室外部分

给水管道安装、排水管道安装、供热管道安装、煤气管道安装、煤气调压装置安装等。

B.建筑电气安装分部工程

架空线路和杆上电气设备安装、电缆线路配管及管内穿线瓷夹、瓷柱(珠)及瓷瓶配线、护套线配线、槽板配线、配线用钢索、硬母线安装、滑接线和移动式软电缆安装、电力变压器安装、高压开关安装、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低压电器安装、电机的电气检查和接线、蓄电池安装、电气照明器具及配电箱(盘)安装、避雷针(网)及接地装置安装、弱电工程(电话、有线电视、卫星通讯、消防报警、楼宇自控、综合布线)等。

C.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

金属风管制作、硬聚氯乙稀风管制作、部件制作、风管及部件安装、空气处理室制作及安装、消声器制作及安装、防尘器制作及安装、通风机安装、制冷管道安装、防腐与油漆、风管及设备保温、制冷管道保温等。

D.电梯分部工程

电引装置组装、导轨组装、桥箱、层门组装、电气装置安装、安全保护装置、试运转等。

E)消防分部工程验收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

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

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

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

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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