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J22991工业设备管道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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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经验,协调了国内有关标准,及时地纳入了国外先进标准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和规定,
对基体表面处理、橡胶衬里、金属喷涂以及检测仪器等补充了近几年来的新材料、新设备、
新工艺的使用规定。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征求意见会,经
过审查会、审定会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有十二章、四十四节,十个附录,备有条文说明并与规范正文同时印刷出版。
条文说明内部发行,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积极反馈使用意见,以便今后补充、完善。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负责管理和解释,有关咨询事宜,请函寄河北省石家庄
市槐中中路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邮政编码:
050021)
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司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1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
用于生产维修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
1.0.2本规范适用于钢、铸铁制造的工业设备、管子及管件的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
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食品工业、核电工业。
1.0.3防腐蚀衬里和防腐蚀涂料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
当需变更设计、材
料代用或采用新材料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同意。
1.0.4防腐蚀工程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本规范的规定,并具有
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资料。
必要时对原材料应抽查复验。
1.0.5各类防腐蚀工程的施工配比,必须经具有二级证书资格的试验机构出具试验合格
证明后,方可使用。
已确定的施工配比不得任意改变。
1.0.6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防腐蚀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
2.1.1.1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施工图纸业经会审;
2.1.1.2完成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进行了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技术培训;
2.1.1.3设备、管子及管件应具备出厂合格证或工序交接证书;
2.1.1.4材料、机具、检测仪器、施工设施及场地已齐备;
2.1.1.5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施工用水、电、气、汽能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
2.1.2设备、管子、管件的加工制作,必须符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在进行防
腐蚀工程施工前,应全面检查验收。
2.1.3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进行中间检查。
防腐蚀工程完工后,应立即进行验收。
2.1.4设备、管子、管件外壁附件的焊接,必须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完成,并核实无误;
在防腐蚀工程施工过程中,严禁进行施焊、气割、直接敲击等作业。
2.1.5转动设备在防腐蚀施工前,应具有静平衡或动平衡的试验报告。
防腐蚀工程施工后,应做静平衡或动平衡复核检查。
2.1.6受压的设备、管子、管件在防腐蚀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度或气密性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蚀工程施工。
2.1.7为了保证防腐蚀工程施工的安全或施工的方便,对不可拆卸的密闭设备,必须设置人孔。
人孔大小及数量应根据设备容积、直径的大小而定。
人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
2.1.8防腐蚀工程结束后,在吊装和运输设备、管子、管件时,不得碰撞和损伤,在使用前应妥善保管。
2.2对于基体的要求
2.2.1钢制的设备、管子、管件的钢材表面,不得有伤痕、气孔、夹渣、重叠皮、严重腐蚀斑点;
加工表面必须平整,表面局部凸凹不得超过2mm。
2.2.2铸铁、铸钢类的设备、管子、管件,不应有空洞、多孔质基体。
2.2.3设备、管子、管件表面的锐角、棱角、毛边、铸造残留物,必须彻底打磨清理,表面应光滑平整,圆弧过渡。
2.2.4设备接管不应伸出设备内表面。
设备盖、塔节、插入管应采用法兰连接。
2.2.5铆接设备内的铆接缝应为平缝,铆钉应采用埋头铆钉,使设备内部无铆钉头突出。
2.2.6在防腐蚀衬里的设备、管子、管件上,必要时应设置检漏孔,在适当位置上应设置排气孔。
2.2.7基体经表面预处理后,应全面检查合格,办理工序交接手续,经过签证后方可进行防腐蚀施工。
2.3对焊接的要求
2.3.1设备壳体焊接宜采用双面对焊焊接。
焊缝要平整、无气孔、焊瘤和夹渣。
焊缝高度不得大于2mm。
要彻底清除焊接飞溅物。
焊缝宜磨平或磨成圆弧过渡[图2.3.4—
(1)]。
2.3.2设备壳体焊缝必须采用连续焊,焊缝不得有裂缝或连续咬边情况,咬肉深度不应超过。
2.3.3设备转角和接管部位应保证焊接要求,焊缝应饱满,并应细致打磨成钝角,形成圆弧过渡,不得有毛刺和棱角。
2.3.4角焊缝的圆角部位,焊角高应为H≥5mm,一般凸出角应为R≥3mm,内角应图2.3.4焊缝要求为R≥10mm[图2.3.4—
(2)、(3)、(4)]。
2.3.5在清理组对卡具时,严禁损伤基体母材。
施焊过程严禁在基体母材上引弧。
≤2mm
(1)对焊焊缝
(3)凸出角焊缝
3金属表面预处理
3.1一般规定
3.1.1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1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两级:
St2、St3;
3.1.1.2喷射或抛射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分为四级:
Sa1、Sa2、Sa21、
Sa3;
3.1.1.3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F1;
3.1.1.4化学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Pi。
3.1.2手工或动力工具除锈、喷射或抛射除锈和火焰除锈金属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标准应执行《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88)的规定。
3.1.3化学除锈质量等级Pi标准:
经酸冼中和钝化和干燥后的金属表面,应完全除去油脂、氧化皮、锈蚀产物等一切杂物。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电介质应用水洗净,使金属表面应呈现均一的色泽,并不得出现黄色斑锈。
3.1.4喷射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呈均匀的粗糙面,除钢板原始锈蚀或机械损伤造成的凹坑外,不应产生肉眼明显可见的凹坑和飞刺。
3.1.5当设计对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预处理无质量要求时,其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表3.1.5防腐蚀衬里或涂层对金属表面预处理的质量要求
序号防腐蚀衬里或涂层类别≥5mmR≥3
(2)角焊缝R≥10(4)内角焊缝
2表面预处理质量等级
2
1金属喷镀、热固化酚醛树脂漆
橡胶衬里、搪铅、玻璃钢衬里、树脂胶泥砖板衬里、硅
质胶泥砖板衬里、化工设备内壁防腐蚀涂层、软聚氯乙
烯板粘结衬里
3硅质胶泥砖板衬里;
油基、沥青基或焦油基涂层
4衬铅板、软聚氯乙烯板空铺衬里或螺钉扁钢压条衬里Sa1级或St2级或Pi级
注:
Pi级仅适用于搪铅、硅质胶泥砖板衬里或喷射处理无法进行的场合。
3.1.6金属表面预处理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设备的形状及大小,
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表面清理:
3.1.6.1被油脂污染的金属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或乳化剂除去油脂,其配方及
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1~B.2的规定执行;
3.1.6.2被有机物、氧化物污染或附着的有旧的衬里或涂层的金属表面,可采用蒸煮、
烘烤、火烧或敲、铲等方法清理。
处理薄壁设备时,应防止壳体变形。
退火钢或可淬硬钢不得使用烘烤法或火烧法清理。
3.2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
3.2.1动力工具可采用风(电)动刷轮、风(电)动砂轮或各式除锈机。
手工处理可采用手锤、刮刀、铲刀、钢丝刷及砂布(纸)等。
采用手工或动力工具处理时,不得使用使金属表面受损或使之变形的工具和手段。
3.3干喷射处理
3.3.1采用干喷射处理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
3.3.2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不得含有水份和油污,并经以下方法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将白布或白漆靶板置于压缩空气流中1min,其表面用肉眼观察应无油、水等污迹。
空气过滤器的填料应定期更换,空气缓冲罐内积液应及时排放。
3.3.3磨料应具有一定的硬度和冲击韧性,磨料必须净化,使用前应经筛选,不得含有
油污。
天然砂应选用质坚有棱的金刚砂、石英砂、硅质河砂或海砂等,其含水量不应大于1
%。
3.3.4加压式干喷射处理操作工艺指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加压式干喷射处理工艺指标
序号
磨料粒度组成
标准筛号(mm)
磨料
种类
1石英砂
全部通过7筛号,不通过45筛号,20
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2
硅质河砂全部通过7筛号,不通过45筛号,20
或海砂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3金刚砂
全部通过10筛号,不通过45筛
号,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40%
4号,3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
激冷铁砂全部通过18筛号,不通过45筛
或激冷铁
丸
5钢线粒
线粒直径1.0,线粒长度等于直径,
其偏差不得大于直径的±
40%
6
铁丸或钢全部通过14筛号,不通过35筛
丸号,20筛号筛余量不得小于85%
3.3.5喷射处理薄钢板时,磨料粒度和空气压力应适当减小。
3.3.6Sa3级和Sa21级不宜使用河砂或海砂作为磨料。
3.3.7当喷嘴出口端的直径磨损量超过起始内径的20%时,喷嘴不得继续使用。
Sa21级
Sa2级或St3级或F1级
喷嘴入口处喷嘴最
最小空气压小直径
(mm)力(Mpa)
80.55
80.5
60.4
50.6
Sa3级
喷距喷射角
(度)(mm)
30~7580~200
307580~200
3.3.8磨料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符合本规范3.3.3和3.3.4的有关规定。
3.3.9磨料的堆放场地及施工现场应平整、坚实、防止磨料受潮、雨淋或混入杂质。
3.3.10表面不作喷射处理的螺纹、密封面及光洁面应妥善保护,不得受损。
3.3.11干法喷射后的金属表面不得受潮。
当金属表面温度低于露点以上3℃时,喷射
作业停止。
不同的环境相对湿度下金属表面的的温度与露点的关系应符合图3.3.11的规定。
图3.3.11露点温度图
·
表中斜线表示环境湿度。
A=B时,则RH=100%就结露。
A取决于B和RH(相对湿度)的条件,但涂刷面温度低于A则结露,高于就不结露。
3.4化学处理
3.4.1金属表面化学处理可采用循环法,浸泡法或喷射法等。
3.4.2酸洗液必须按规定的配方和顺序进行配制,称量应准确,搅拌应均匀。
酸洗液的配比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录B.3的规定执行。
3.4.3为防止工件产生过蚀和氢脆,酸洗操作的温度和时间,应根据工件表面除锈情况
在规定范围内进行调节。
酸洗液应定期分析、及时补充。
3.4.4经酸洗后的金属表面,必须进行中和钝化处理,根据设备、管子及管件的形状和
大小、环境温度、湿度以及酸洗方法的不同,可选用以下方法:
3.4.4.1中和钝化一步法: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热水冲洗,当用pH试纸检
查金属表面呈中性时,随即进行钝化处理;
3.4.4.2中和钝化二步法:
附着于金属表面的酸液应立即用水冲洗,继之用5%碳酸钠
水溶液进行中和处理,然后用水洗去碱液,最后进行钝化处理。
钝化液的配方及工艺条件可按本规范附录B附表B.4的规定执行。
3.4.5钝化处理后的金属表面不得互相重叠,应在空气流通的地方晾干或用压缩空气吹
干。
3.4.6化学处理的各道工序应连续进行,不得中途停顿,以免再度生锈。
露点温度A(C)涂刷面温度
3.5运输和保管
3.5.1处理合格的工件,在运输和保管期间应保持洁净。
如因保管不当或在运输中发生
再度污染或锈蚀时,其金属表面应重新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时为止。
3.5.2经处理后的金属表面,应及时涂刷底涂料。
当空气湿度较大,或工件温度低于环
境温度时,应采取加热措施防止被处理的工件表面再度锈蚀。
大型设备表面预处理可分片分段进行,但处理合格后的金属表面应立即涂刷底涂料。
4砖、板衬里
4.1一般规定
4.1.1砖、板衬里工程包括:
4.1.1.1水玻璃耐酸胶泥(包括钾水玻璃胶泥、钠水玻璃胶泥,以下简称水玻璃胶泥)
衬砌砖、板的设备、管子及管件的衬里层;
4.1.1.2树脂胶泥(包括环氧树脂胶泥、酚醛树脂胶泥、呋喃树脂胶泥、环氧酚醛树脂
胶泥、环氧呋喃树脂胶泥、环氧煤焦油胶泥以及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等)衬砌或勾缝的砖、
板设备、管道及管件衬里层。
4.1.2施工环境温度宜为15~30℃,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0%。
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10
℃(当采用苯磺酰氯作固化剂时,温度低于17℃)时,应采取加热保温措施,但不得用明
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原材料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允许的施工环境温度。
4.1.3水玻璃胶泥和树脂胶泥在施工或固化期间严禁与水或水蒸汽接触,并防止曝晒。
施工场所应通风良好。
4.1.4衬砌前,砖、板应挑选、洗净和干燥,重要部位宜先试排。
4.1.5设备接管衬管的施工应在设备本体衬砌前进行。
设备接管内径应比衬管外径大
6~10mm。
当用石墨管作衬管时,必须选用同衬里材料一致的不透性石墨管;
当用翻边瓷管
作衬管时,应在设备衬完第一层或第二层砖、板后再进行。
水平位置的衬管,应防止衬管偏心;
垂直位置的衬管,应在衬后固定好位置,以防止位
移。
4.1.6砖、板衬砌必须错缝排列,同层中纵缝(或横缝)应错开砖、板宽度的1/2,最
小不得小于1/3;
两层以上砖、板衬砌不得出现叠缝。
层与层间纵缝与横缝都应错开砖、板
宽度的1/2,最小不得小于1/3;
相邻两砖高差不得大于,相邻两板高差不得大于1mm。
4.1.7对设备的顶盖施衬,宜在地面上倒置衬砌砖、板或贴衬玻璃钢,固化后安装在设
备上。
如用胶泥抹面,应预先把φ3~4mm的铁丝网点焊在顶盖上,点焊间距应为50~100mm,
胶泥厚度应为10~20mm。
4.1.8需作勾缝的砖、板衬里,在衬砌过程中应随时刮除灰缝内多余的胶泥。
勾缝时,
灰缝应清理干净。
4.2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4.2.1用于防腐蚀衬里的砖、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砖、板、管和管件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2耐酸瓷砖、板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耐酸砖》(GB8488—87)的规定。
铸石板
及不透性石墨板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和附表A.2的规定。
4.2.2水玻璃胶泥的原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水玻璃应符合国家标准《硅酸钠》(GB4209—84)的技术规定。
其质量指标
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3的规定;
4.2.2.2氟硅酸钠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4的规定。
4.2.3树脂胶泥常用的树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4.2.3.1环氧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5的规定;
4.2.3.2酚醛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6的规定;
4.2.3.3呋喃树脂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7的规定;
4.2.3.4煤焦油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8的规定;
4.2.3.5不饱和聚酯树脂(邻苯型、双酚A型)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
A.9的规定。
4.2.4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环氧树脂常用的固化剂:
(1)乙二胺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0的规定;
(2)乙二胺丙酮溶液应预先配好,配制时将丙酮与乙二胺按重量比1∶1加入容器中
混合均匀,并间接冷却,控制反应温度不超过50℃;
配好的溶液必须降至室温后置于密闭容器中备用。
贮存期宜为七天;
(3)间苯二胺为灰色至棕褐色结晶,使用时应在65℃以下熔融。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附表A.11的规定;
(4)二乙烯三胺为无色或浅黄色粘稠状液体。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
A.12的规定;
(5)590号固化剂为黄色至褐色粘性液体,粘度较低,软化点不高于20℃;
(6)苯二甲胺为浅黄色粘液,凝固点为12℃,沸点为248℃;
(7)低分子量聚酰胺树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3的规定;
(8)T31固化剂为透明的棕色粘稠液体。
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4
的规定;
(9)C20固化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5的规定;
(10)HJ-2型固化剂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A附表A.16的规定;
4.2.4.2酚醛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
(1)苯磺酰氯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7的规定;
(2)对甲苯磺酰氯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8的规定;
(3)硫酸乙酯应预先配制,质量比为硫酸比乙醇为1∶2~3。
配制时应先把含水量不
大于5%的乙醇放入容器中,在不断搅拌和间接冷却下,将纯度不低于92.5%的浓硫酸缓慢
加入乙醇中,严禁将乙醇加入硫酸中,并控制其反应温度不超过50℃。
配好的硫酸乙酯温
度必须降至室温后方可使用,或置于耐腐蚀的密闭容器中待用。
硫酸和乙醇的质量指标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1和附表A.22的规定;
(4)NL型固化剂为暗灰色粘状液体,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19的
规定;
(5)复合固化剂:
a.对甲苯磺酰氯比硫酸乙酯为7∶3;
b.苯磺酰氯比硫酸乙酯为1∶1;
4.2.4.3呋喃树脂胶泥常用的固化剂:
(1)糠醇树脂可选用苯磺酰氯或苯磺酰氯比磷酸(纯度为85%)为4∶3.5~5;
(2)糠酮树脂常选用硫酸乙酯,其质量比为硫酸比乙醇为2~3∶1;
(3)糠醇糠醛树脂的固化剂已混入粉料内;
4.2.4.4环氧酚醛胶泥、环氧呋喃胶泥、环氧煤焦油胶泥选用各种胺类固化剂时,应优
先选用低毒固化剂;
4.2.4.5不饱和聚酯树脂胶泥的固化剂包括引发剂和促进剂。
常用的引发剂为过氧化环
已酮,促进剂为环烷酸钴苯乙烯溶液。
4.2.5环氧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乙醇、丙酮、甲苯、二甲苯,其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A附表A.22~A.25的规定。
不饱和聚酯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苯乙烯,其质量指标应符合
本规范附录A附表A.26的规定。
呋喃树脂和酚醛树脂常用的稀释剂为乙醇,其质量指标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2的规定。
4.2.6填料的质量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表A.27~A.30的规定。
4.2.7水玻璃胶泥的树脂胶泥的质量指标应符合表4.2.7-1和表4.2.7-2的规定。
表4.2.7—1
目项
水玻璃胶泥的质量指标
指
钠水玻璃胶泥
>30
<8
标
钾水玻璃胶泥
>3
合格
<10
初凝时间(min)
终凝时间(h)
抗拉强度(MPa)
与瓷板粘结强度(MPa)
浸酸安定性
吸水率(煤油吸收法)(%)
不饱和聚酯胶泥
项目
呋喃
胶泥双酚A型邻苯型
≥11≥11≥6
>2.5
≥1.0
<15
酚醛
胶泥
≥6
表4.2.7-2树脂胶泥的质量指标
环氧胶泥
环氧酚醛胶泥
环氧呋喃胶泥
≥11
≥3
环氧煤
焦油
≥5
≥5≥1.5结构
强度≥1.7
≥2.5
≥1.7
≥1.0≥1.5
≥1≥1.0≥1.7
≥4≥1.5
与小形砖
与标形砖
与浸渍石墨板粘结
强度(MPa)
与铸石板粘结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