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中长期激励模式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工作指引含附件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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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范围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提纲)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发展历程和核心业务

(二)三到五年战略规划

(三)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业绩考核结果

(四)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情况

二、可行性分析

(一)本行业市场竞争状态

(二)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可行性

三、激励对象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确定原则

(二)拟纳入激励范围岗位超额利润内部分配原则

I、目标利润确定的原则和标准

(一)未来三年目标利润规划指标和主要依据

(二)行业对标企业清单和选取原则

(三)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和调整原则

五、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一)超额利润分享比例确定原则

(二)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六、实施与兑现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二)递延支付相关安排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

(一)退出条件

(二)终止实施条件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

九、其他事项

附件2: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三年目标利润规划完成情况

二、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适用条件

三、年度目标利润计算础

(一)年度利润核目标值

(二)近三年企业实际利润金额

(三)本行业上年度平均利润水平

I、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二)年度目标利润值

(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

六、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

附件3: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兑现可行性

(一)年度实际利润值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年度超额利润计算结果

(四)年度实施兑现可行性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

(一)需要进行利润调整的影响因素

(二)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三、激励兑现方案

(一)当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和金额

(二)约束条件和支付计划

I、备案安排

五、其他事项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公司公司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或“本企业”)。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一类企业;

2.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3.《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5.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

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含其所

属各级子企业)、公司公司处于稳定运营阶段的企业,以价

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参考本操作指弓I,

优先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第三条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

流程:

(一)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

实施企业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以下简

称“方案”,附件1),该方案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

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

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

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

障等。

制定《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

《方案》

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经

二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二)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方案》经审批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超额

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附件2),

确定当年目标利润,经二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遇不可抗力影响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经公司公司同意,可对

目标利润进行一次调整。

《实施细则》一般应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

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企业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契约形

式明确当前经营绩效、任期责任目标以及相对应的激励措施,

将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薪酬激励相对等。

(三)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企业一般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

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

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据此制定《超额利润

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现方案”,附件3),经二

级单位审核,报公司公司审批。

上年度《兑现方案》和本年度《实施细则》一般可同步

制定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的程序。

(四)实施兑现

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

际兑现结果,经二级单位审核后报公司公司备案。

第四条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一般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岗位上连

续工作1年以上,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重要影

响的管理、技术、营销、业务等核心骨干人才,且一般每一

期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公司公司或二级单位相关人员在本企业兼职的,按其主

要履职的岗位职责、实际履职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可参

与本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符合条件的仅可在一家企业参

与超额利润分享机制。

企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不得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机制。

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不在同期对同一

对象开展岗位分红等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机制。

第五条设定目标利润

企业在设定目标利润时,应与战略规划充分衔接,年度

目标利润原则上不低于以下利润水平的高者:

1.企业的利润考核目标;

2.按照企业上一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3.企业近三年平均利润;

4.按照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利润水平。

企业设定目标利润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利润总额、

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等指标。

确定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时一般应选取境内外可比的

对标企业(以下简称对标组)。

对标组选取依据、范围等情况

应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说明。

第六条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一)确定超额利润

年度超额利润为企业当年实际利润与目标利润的差额。

确定时一般应考虑剔除以下因素影响:

1.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非经营性收益;

2.并购、重组等行为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4.外部政策性因素导致的本年度利润变化;

5.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应予以考虑的剔除因素。

对科技进步要求高的企业,在计算超额利润时,可将研

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

(二)确定分享比例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的15%。

企业经营班子岗位合计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一

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额的30%,其他额度应根据岗位贡献

系数或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配给核心骨干人才,重点向作出

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和关键科研岗位倾斜。

企业可以在《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针对不同业务特点,

确定差异化的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具体可采用统一比例或累

进计提等不同方法。

第七条实施兑现

(一)兑现方式

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一般采用递延方式

予以兑现,分三年兑现完毕。

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各

年度支付比例,第一年支付比例不高于50%。

所产生的个人

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计划期(三年)内企业净利润一般应保持稳健增长,若出

现大幅递减或亏损,审核单位有权对上一年度超额利润分享

额未兑现部分进行扣减,并对已兑现部分进行追回。

(二)退出条件

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

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企业解

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

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

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

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之一,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

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企业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

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者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它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

享兑现的情况。

(三)终止实施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

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

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

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它

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

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第八条审批与监督管理

(一)工作职责

本企业负责制定《方案》、《实施细则》、《兑现方案》,

公司公司二级单位负责审核把关本企业《方案》、《实施细

则》、《兑现方案》,报公司公司审批。

(二)定期报告

各二级单位应当对下属企业年度中长期激励实施情况

进行总结,按要求向公司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年度实施情况。

(三)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

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巡

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

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

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

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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