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信托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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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方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方法》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1.1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根据《资金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设立的“华融·
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资金信托合同》:
指本信托计划的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华融·
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含各期〕和附件,以与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华融·
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四期〕》和附件,以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华融·
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适用于各期募集〕与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
秦宇集团金宏湾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适用于各期募集〕与对该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6受托人:
指按照本合同担任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华融国际信托##公司,以与继任的受托人。
1.7受益人:
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人。
1.8保管人:
指由受托人委托对本信托计划资金进展保管的机构,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其住所为【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1.9融资方:
指府谷县金宏湾矿业##。
1.10《保管协议》:
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与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保管事宜相关文件的统称。
1.11受益人大会:
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2信托资金/信托本金:
指委托人以现金方式向受托人交付并信托给受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
1.13信托本金余额:
指相对于某一日期的信托受益权而言,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本金金额减去就该信托受益权所有已经核减的信托本金金额后的余额。
1.14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资金的集合。
1.15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展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信托资金形成的代位财产、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与其他收入。
1.16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为募集资金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东直门支行
账号:
991900007210176
1.17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专门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如下人民币银行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电子城支行
600720043
1.18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享有的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分为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其中K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L类信托受益权又分为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M类信托受益权分为M1类、M2类类信托受益权。
1.19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1元信托资金对应1个信托单位,享有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每份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1元。
本信托计划本期发行的信托单位根据对应信托受益权的不同而相应分为J类、K1类、K2类、L1类、L2类、M1类、M2类信托单位。
1.20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按本合同约定可以从信托财产获得分配的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
1.21信托收益:
指受托人因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而取得的收益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税费、费用与其他相关本钱费用后,依据本合同之规定向受益人支付的收益。
1.22核算日:
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每年的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
1.23核算期:
指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本信托计划本期募集的信托受益权的首个核算期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至其后的第一个核算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最后一个核算期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1.24信托受益权到期日: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之日,就本期募集的J类、K类、L类、M类信托受益权而言,到期日分别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6个月之日、满12个月之日、满18个月之日与满24个月之日。
假设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同意,那么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个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完毕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
1.25信托利益支付日:
指每个核算日、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26信托计划成立日:
指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具体以受托人在其公司〔.huarongtrust..〕上公布的日期为准。
1.27募集完成日:
指本信托计划各期募集完成之日,以受托人在其公司〔.huarongtrust..〕上公布的日期为准。
如信托计划一次性募集的,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如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那么首期募集完成日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1.28信托计划终止日:
指发生本合同第16条的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1.29信托文件:
统指因设立信托计划而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保管协议》等文件,以与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与补充。
1.30交易文件:
统指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而与相关的当事人签署或由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编号分别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1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2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3号、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监第1号的《账户监管合同》等文件,以与前述文件的附件、修改与补充。
1.31工作日:
指受托人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1.32元:
指人民币元。
1.33中国:
指中华人民##国,不包括##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2.信托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推介
3.1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叁亿元〔小写:
¥300,000,000.00〕,最终募集规模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
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屡次进展募集。
信托计划本期〔第四期〕募集J类、K类、L类、M类四类信托受益权,其中拟募集的J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伍佰肆拾万元〔小写:
¥5,400,000.00〕,K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壹仟伍佰万元〔小写:
¥15,000,000.00〕,L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捌百万元〔小写:
¥8,000,000.00〕,M类信托受益权的规模预计为壹亿玖仟伍佰伍拾万元〔小写:
¥195,500,000.00〕。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3.2信托计划的推介
3.2.1本信托计划本募集期的推介期自【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
其余各期的推介期由受托人根据募集的情况届时决定并于其公司〔.huarongtrust..〕上进展公布。
3.2.2受托人可以根据发行情况宣布本募集期的推介期提前届满或延长。
3.3上述募集安排的具体事宜,包括各期募集安排、募集信托受益权的类型与其对应的收益率、募集规模等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在其〔.huarongtrust..〕上进展公布。
4.信托单位的认购和信托资金的交付
4.1信托单位的认购
4.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应以货币方式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以【10万】份递增。
本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本信托计划项下本期发行的信托单位分为J类、K1类、K2类、L1类、L2类、M1类、M2类,具体如下:
(1)委托人认购J类信托单位的,取得J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2)委托人认购K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K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
(3)委托人认购K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K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4)委托人认购L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L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
(5)委托人认购L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L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6)委托人认购M1类信托单位的,取得M1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而不超过300万元;
(7)委托人认购M2类信托单位的,取得M2类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不低于300万元;
此处“不低于〞包含本数,“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4.1.2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25条载明的金额,对应购置的信托单位数额和类型为本合同第25条载明的数额和类型。
4.2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募集账户。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递增份数的资金与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
5.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后续募集
5.1本信托计划已于2013年7月8日成立。
5.2本信托计划本期〔第四期〕募集完成以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
(1)交易文件与其项下已合法设立的各担保权利持续有效;
(2)除华融信托外的交易文件项下其他方未存在违约的情形或该等违约情形已经受托人书面豁免;
(3)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5.3本信托计划后续各期募集的完成条件以当期募集的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5.4信托计划成立日〔即首期募集完成日〕以与后续各募集完成日的具体日期,以受托人在其〔.huarongtrust..〕上发布公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5.5如果信托计划本期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募集完成前提条件未能满足,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本期募集,受托人应于本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与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6如果本期与后续各期募集的推介期〔含延长的期间〕届满,而由于没有达到该期资金信托合同约定的该期募集完成条件、项目出现变化或其他严重影响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宣布终止该期募集,受托人应于该期推介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5.7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的,自相应募集期的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受托人指定账户之日〔含该日〕至该期募集完成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归相应的受益人享有,由受托人在该募集完成日后第一次向对应的受益人分配时一并划转至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6.信托计划期限
6.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6.2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为24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假设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为季末〔即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20日〔含〕至该月最后一日〔含〕〕或中国法定节假日,经融资方书面申请且受托人同意,那么信托计划预定到期日可相应延续至下一个季度首月月初前3个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完毕后的前3个工作日中的任一日。
其中,本期募集的各类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如下:
(1)J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6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2)K类信托受益权〔包括K1类、K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2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3)L类信托受益权〔包括L1类、L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18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4)M类信托受益权〔包括M1类、M2类信托受益权〕的预定期限为自本期募集完成日〔含该日〕起计,至本信托计划运行24个月届满之日〔不含该日〕止。
6.3如本信托计划预定期限届满,受托人未能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收回全部款项的,那么本信托计划自预定期限届满日起〔含该日〕进入延长期,本信托计划的期限延续至受托人收回交易文件项下全部应收款项之日〔不含该日〕止。
假设融资方根据交易文件约定提前偿还完毕交易文件项下全部款项、受托人根据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或终止交易的,那么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6.4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的,应以在受托人公司〔.huarongtrust..〕上公布的方式向受益人披露〔该等披露视为对受益人的有效通知〕。
7.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7.1信托财产的管理
7.1.1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局部。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7.1.2受托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事务委托给第三人管理。
7.1.3受托人指派专门的信托项目经理处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
7.2信托财产的运用、处分
7.2.1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将由受托人纳入信托计划资金的X围,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7.2.2受托人应按照如下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
(1)受托人将全部信托计划资金按照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贷第1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下称“《信托贷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秦宇煤化集团##〔下称“秦宇集团〞〕自愿作为共同债务人,为融资方承当连带还款义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与融资方、秦宇集团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进展约定;
(2)融资方股东X海平以其持有融资方100%股权向受托人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质第1号的《股权质押合同》进展约定;
(3)府谷县祥荣煤矿##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1号的《保证合同》进展约定;
(4)府谷县亿源煤矿##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2号的《保证合同》进展约定;
(5)融资方股东X海平与其配偶X贵清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3号的《保证合同》进展约定;
(6)杨东与其配偶X巧林向受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保第4号的《保证合同》进展约定;
(7)融资方承诺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办理采矿权抵押登记后,将以府谷县金宏湾煤矿采矿权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事宜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抵第1号的《抵押合同》进展约定;
(8)为保障信托计划项下融资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信托资金,融资方于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由受托人、监管银行对信托资金的使用进展监管,具体由编号为华融信托【2013】集信第【57】号-监第1号《账户监管合同》进展约定;
(9)信托期限内,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可以将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与银行理财产品等用于确保信托资金的保值增值。
7.3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
7.3.1受托人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展保管。
7.3.2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展约定。
7.3.3保管人仅承当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保管义务,并不承当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当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8.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8.2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8.3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8.4信托受益权进展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5在信托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人应持本合同与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在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有义务遵守受托人为信托受益权流转而制定的相关合理规那么和要求。
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受托人将视原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信托受益权的一方承当。
8.6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本金金额的0.1%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但受托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8.7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准确计算并分配信托利益,在信托利益核算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与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不承受信托受益权的变更登记申请。
9.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9.1信托收益与分配信托本金的计算
9.1.1信托计划本期募集的各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如下:
J类信托受益权:
【7】%/年;
K1类信托受益权:
K2类信托受益权:
【8】%/年;
L1类信托受益权:
L2类信托受益权:
【9】%/年;
M1类信托受益权:
M2类信托受益权:
【10】%/年。
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最低收益,不保证信托本金不受损失。
9.1.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的数额。
受托人按照如下规定核算各信托利益支付日应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与分配信托本金的数额:
(1)各受益人应获得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按日计算,就本期募集的任一类信托受益权而言,受益人就该类信托受益权每日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当日该受益人持有该类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余额×
该类信托受益权的年预期收益率÷
360。
受托人于各核算日对应之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各受益人分配相对应核算期内已经核算但未支付的预期信托收益;
(2)受托人于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本合同第9.2条第〔5〕款的规定,向持有于该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到期的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支付分配信托本金,应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为受益人持有的该类到期信托受益权的信托本金余额;
(3)受托人在按照本合同第9.1.2条第〔2〕款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同时,需结清该次分配信托本金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应支付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向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本金金额×
该类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年预期收益率×
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前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至该信托受益权到期日〔不含该日〕期间的实际天数÷
360,期间该类信托受益权年预期收益率发生变化的,相应分段计算。
9.2信托利益的分配
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依据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当天在受托人处登记的信托受益人的,按照以下顺序进展分配,不足局部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优先进展分配。
如果本期信托计划的首个核算期不满60日的,那么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延续至下一次向该等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时一并支付:
(1)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1款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各项税费、规费;
(2)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3款规定应付的受托人预期固定报酬;
(3)同顺序〔按照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金额的比例〕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0.2款规定应付的各项信托费用;
(4)同顺序〔按照相应受益人应获分配的预期信托收益金额的比例〕向相应受益人支付根据本合同第9.1.2条的规定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的预期信托收益,但在各类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仅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已经届满的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
(5)于各信托受益权到期日对应的信托利益支付日,同顺序〔按照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比例〕向所持信托受益权预定期限已经届满的受益人分配根据本合同第9.1.2
(2)款规定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分配的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
(6)信托计划终止后,同顺序〔按照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向各受益人支付剩余信托本金,直至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本金余额为零;
(7)信托计划终止后,剩余财产〔如有〕作为浮动报酬由受托人自行提取。
10.税收、费用和报酬
10.1税费、规费处理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当的相关税费、规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2信托费用承当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当:
(1)因设立或终止信托计划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等其他费用;
(2)应支付的保管费;
(3)信托计划成立与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
(4)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5)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与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6)银行资金汇划费用;
(7)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费用;
(8)受托人为行使本合同与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或履行相关义务所支出的费用;
(9)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当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