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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通用合同条款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下称“13版合同”)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广西也将于今年下半年开始执行。

与99版合同相比,13版增加了双向担保、合理调价、缺陷责任期、工程系列保险、索赔期限、双倍赔偿、争议评审等8项新的制度。

13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0条,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47条,07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共24条,13版合同虽然条款减少,但约定的内容可不少。

这里,我主要针对13版通用合同条款简单讲一下。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1、图纸:

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这里强调了图纸要经审查合格,明确了图纸的范围包括鸟瞰图、包括模型。

2、开工日期:

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施工现场应具备开工条件并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这就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不应视为实际开工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期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竣工日期:

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按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3种情形:

①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而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②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③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发包人擅自使用也包括二次装修)

4、缺陷责任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

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请大家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扣留质保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就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而保修期则与质量保证金没有必然联系,即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满为由不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用保函);②法律规定了部分工程的保修期最低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但缺陷责任期法律仅规定了最长不得超过2年,并无最低期限的规定。

也就是说,退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为2年,但法律规定防水保修期限是5年,虽然在满2年时质量保证金已全部退完,但在5年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漏水,承包人也一样要修复。

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计算从实际竣工日期之日开始算,请大家结合上条内容来看。

5、基准日期:

经招标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基准日期是判定某种风险是否属于承包人的分界日期。

通常而言,在基准日期以后,因法律、技术标准、规范变化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费用或顺延工期。

如,南宁市从2013年11月商品砼分有优质砼和普通砼,而文件规定,C50以上砼、超高层建筑或异型结构的建筑、跨江桥梁、城市立交必须使用优质砼,若工程满足这三个条件之一,即使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不能调的,我们也可以调,以基准日期为固定的一个时间节点调整。

再比如说,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了某个比基准日期更严格的规范,实施此规范要增加很多费用,也是可以增加的。

二、条文解析

1、图纸提供的时间:

发包人最迟不能在工程开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可以办理签证。

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三种情况,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①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如: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屋面一做法有5项,而施工图屋面一做法共有7项,我们投标只针对应清单描述报价,与图纸不符就属于清单错项,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②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如果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按2013清单计价规范,即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③未按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即没有按有效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如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土壤类别、土方运距,如果描述为“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就是没有按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3、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

,承包人有权拒绝进场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若发包人未办完上述证件承包人进场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法律后果,承包人也应承担其相应过错法律责任。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办得,合同是无效合同,施工许可证因为是签了合同之后再办理,所以无施工许可证合同还是有效的,但违反有关规定,是要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罚款的,但经我手的合同,如果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专用条款能修改,我都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如发包人不能按时办理施工许可证仍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的,则所引起的违规罚款以及其他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的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协调处理施工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基坑支护时要注意,在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周边建筑物的保护费用是由发包人承担的,如果发包人不愿意承担此项费用,施工造成临近建筑物的损坏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所以请大家收集好资料。

5、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应当明确,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三方共同签订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由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

6、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前,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承包人要对资料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发包人提供或指定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指定分包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等,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支付承包人费用和合理利润。

但承包人要注意索赔期限的约定,避免逾期丧失索赔权利。

9、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0、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鉴于停工对工程建设影响很大,承发包人均应按合同或法律依据以书面文件往来,否则构成违约。

停工时间较长应分阶段发出停工索赔报告。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发包双方均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应当注意,变更发生的时间为合同履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当涉及到工程规模变化、主体结构变化、重大工期变化、功能调整等方面的内容时,应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3、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4、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5、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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