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93257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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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
规格:
型号:
设备的包括范围:
生产厂家:
质量标准:
按国家标准执行。
如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产品包装要求:
以保证设备安全的标准包装。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采购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设备单价(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税额元,含增值税单价:
;
数量:
。
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
(大写:
)。
结算时根据甲方实际签认的设备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确定。
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设备供应价;
B、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保险费;
D、工地卸车费;
E、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附加税费;
F、系统调试的配合费;
G、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H、设备调试费;
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及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由乙方提供。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提交金额为设备价值%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时间应截至合同约定的设备质保期满)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自收到乙方履约保函之日起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
%的预付款;
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将设备的增值税等发票、随机备品备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在设备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
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的
%;
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
扣除结算总价的
%作为设备质保金,甲方在设备保修期
年满后按保修条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
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
银行账号是:
开户行是:
。
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乙方应在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
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
开具发票种类错误;
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
发票上的信息错误;
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设备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
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违约金;
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
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
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要求乙方按照适用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
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交货规定
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代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自提自运,费用由承担。
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的交货人负责接收。
现场卸货由负责,卸货费用由方承担。
交货日期:
,以满足工期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
乙方应在交货前______日内,以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
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
乙方送货到现场或乙方代运情况下,设备交付甲方前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现场交货检验,检验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检验期间:
检验方法:
检验标准:
负责检验的人员:
设备及其零配件损害、缺陷和减少的责任:
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安装规定
安装地点:
安装工期:
乙方自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以满足工期进度要求为准,具体日期由甲方或其授权人指令确定。
乙方要使用完整的、全新的、系统的安装材料和零部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设备零部件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
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规定,若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设备调试与验收,包括设备调试、性能验收、最终验收等。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向乙方下达设备的进场计划,并组织监理等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验收。
甲方如中途变更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
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甲方有权选择同意接受并使用的设备向乙方支付价款,或要求全部退货。
如甲方要求退货,乙方应返还已付款。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设备,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向乙方进行订货,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要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自行采购设备加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
乙方主动核对土建、机电等各方专业图纸,确认现有预留预埋、层高、空间等是否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关于设备安装所需环境的技术要求,如乙方没有提供,视为乙方无此类要求,由于乙方没有提出要求,造成设备不能被恰当、顺利安装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承担甲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设备的全部保险责任及风险。
为保证乙方供应设备能在工地现场被正确地安装和使用,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进行技术交底,解答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询问等工作。
设备安装完毕后,现场具备调试条件时,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免费进行调试。
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有关安装工艺、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现场操作人员,由于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培训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单位或人员施工错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保证,甲方使用本合同设备或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设备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
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
乙方在设备进场的同时提供有关的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厂家的材质证明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一式
份)。
如果乙方运至甲方工地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甲方进场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乙方立即运离施工工地,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陷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
因逾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误工费用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的保证责任。
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竣工后
个月内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仍然要承担质保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
%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
乙方所交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并由乙方承担因退货而需要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或因重新供货支付的实际费用;
如果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约定单价(不含增值税)基础上扣减
%,作为让步接收的价格。
乙方不能应甲方要求重新供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按逾期交货处理。
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毁损或丢失的,乙方应按款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按甲方要求运送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的搬运,甲方有权将该费用从乙方的设备款项中直接扣除。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
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
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如甲方发现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结算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
%的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
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付款,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后15日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每逾期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乘以逾期货款金额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实际欠付合同金额的5%。
但如因甲方上级或业主拨款不及时、不到位导致甲方不能按时支付乙方货款时,乙方应予以充分理解,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乙方承诺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约金、利息等损失赔偿责任。
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支付因其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同时承担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
第九条质量保修期
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备件和配件的保修期为
个月,质量保修期从设备开始正式运行之日起算。
在保修期间内,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余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
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免费进行修补或更换。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
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双方可以增加列举)
不可抗力的后果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应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向甲方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无论原材料涨价、国家税费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传播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
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或义务的,乙方应承担本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或一方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如有与本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的内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除本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甲乙双方不得在签认的单据上(包括但不限于验收单、结算单、催款函等单据)增设或变更违约责任条款,否则该单据上增设或变更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合同履行中的涉及价款结算的单据(包括但不限于结算单等单据)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才对甲方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
乙方送达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送达地址:
,甲方按本地址通知即视为送达乙方;
如乙方送达联系人、联系方式及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于变更前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如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应在日内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变更情况,并提供最新的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信息资料。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签字)
或授权代表: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