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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贯彻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向市地震局上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

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承担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区科技局

区科技局负责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协调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防机制

3.1预防行动

上级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划定我区区域内地震重点危险区后,区科技局速报区政府,及时指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区科技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在市地震局和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省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宣布我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后,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

区科技局加强震情监视,随时将震情变化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

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平息地震谣言,保持社会安定。

3.2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级: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

“5级至6级地震”;

“6级至7级地震”;

“7级以上地震”。

全国性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的方式发布;

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30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

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特别重大

300人以上

一定

7.0级以上

重大

50—299人

6.5—7.0级

较大

20—49人

6.0—6.5级

一般

20人以下

5.5—6.0级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区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责任人为区长。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地震局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报告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迅速启动当地的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区政府。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汇总上报市地震局。

区科技局会同震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

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有灾报震灾,无灾报平安”。

4.2.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政府和区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监、城管、教育、卫生、统计、房改、环保、国土、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收集到的情况报市地震局。

4.3通讯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

利用公共网络,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4指挥与协调

I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⑴在市政府领导下,区政府领导、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石家庄市新华区地震应急预案。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⑵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向区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

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区科技局履行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区长立即主持召开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成立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赶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二,协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调派应急救援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四,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后送、物资调运、交通保障。

第五,组织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六,向市政府、省政府或邻近区、县呼吁援助。

第七,请求市地震应急救援中心、各地震应急救援志愿队赶赴灾区参加地震应急救援。

第八,建议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赶赴灾区进行应急救援。

第九,当地震造成严重损失,派出特别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难以解决的问题。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系。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

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埋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紧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

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

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

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

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

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

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

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

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

营救行动:

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

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武装部负责协调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分局组织调动协调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根据受灾程度,决定如何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

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

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

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安监局协调城管局、国土分局、科技局等部门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

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

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在区政府领导下,震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分局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武装部、城管局、农办、经贸局、安监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分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分局、农办、城管局监测地质灾害险情。

发展计划局、教育局、质监分局、安监局等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所采取的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科技局配合市地震局向震区派出的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组,依托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对地震和前兆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分析,对重大异常进行核实与判断并收集宏观异常。

及时会商,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科技局配合省、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发布

区科技局、民政局及时向市地震局、市民政局报告有关地震信息,配合市地震局、市民政局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4应急结束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随之解除。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

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

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调查和总结

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完善通信网络,储存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备基本的地震救援通讯装备和现场地震应急指挥车。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

队伍

社区志愿者

市救援队

驻军部队

邻县(区)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

区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

邻县(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救援

邻县(区)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

区急救医疗队伍

省、市医院的

后备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区现场

省、市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建筑物

安全鉴定

市地震局和市建设局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省地震局和省

建设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中国地震局和

建设部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政府办协调铁路、公路、机场等单位,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

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经贸局协调、配合灾区所在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城管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组织力量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防疫站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疫情等。

发展计划局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卫生局、质监分局、防疫站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2.7治安保障

武装部、公安分局协调武警石家庄支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计划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管局、规划分局、教育局等部门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呼吁与接受外援

民政局和科技局负责协调市民政局、市地震局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负责协调市外事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民政局配合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政府办配合市外事办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卫生局配合市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

接受境内外红十字会的紧急救助。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政府办配合市外事办、市新闻办负责办理,上述人员归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政府办配合市外事办办理申请来区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

配合市政府接待办、市外事办接待国内外地震应急救援队,协调救援行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科技局储备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和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

不断完善现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

保障抗震救灾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

教育、科技、文体、卫生、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

利用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学校、企业、社区的基地建设,最大程度宣传和解释防震减灾法律、法规、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演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人防、科技等部门加强配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5监督检查

由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石家庄市新华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着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我区区域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科技局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上报市地震局。

区政府督导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7.2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区区域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可能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科技局视情况上报区政府,派出专家组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7.3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科技局按照市地震局的要求,进行应急戒备,要加密震情值班、加强地震监测等工作,按照统一确定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上报区政府。

7.4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区区域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发生毗邻地区灾民大量进入我区区域内避难的情况,区政府要部署和组织有关应急工作。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次生灾害:

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

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

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政府发布。

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区科技局备案。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使其不断完善。

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技局承担。

8.3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8.4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依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6号)、《石家庄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录

9.1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职责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及职责

一、区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

韩俊杰副区长

副主任:

邢平区科技局局长

赵新敏区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李岩区武装部军事科科长

李加众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雷刚区民政局副局长

周志刚新华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青春区财政局副局长

张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王铁林区城管局副局长

张静东区教育局副局长

刘贺林区文体局副局长

张宏区科技局副局长

马涛新华国土分局副局长

焦志信区经贸局副局长

罗小丽区卫生局副局长

刘义新华环保分局副局长

冉连众区统计局副局长

朱石生区安监局副局长

杨玉昆新华质监分局副局长

卞秀申区房改办副主任

梁系业区人防办副主任

孟鑫团区委书记

安军区医院副院长

段书君区防疫站副站长

齐正进西三庄乡副乡长

梁玉桥杜北乡副乡长

朱卫国赵陵铺镇副镇长

卢德利大郭镇副镇长

翟化艺天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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