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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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

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1.2 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1.2.1 应通过加大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水平和参与积极性,扩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范围和城市数量,大力推广生活垃圾源头分类。

  1.2.2 将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的回收利用纳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范畴,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生活垃圾资源再生模式,有效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再生和源头减量。

  1.2.3 鼓励商品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设计、制造产品包装物,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限制过度包装,合理构建产品包装物回收体系,减少一次性消费产生的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1.2.4 鼓励净菜上市、家庭厨余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餐厨生活垃圾单独收集处理,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1.2.5 通过改变城市燃料结构,提高燃气普及率和集中供热率,减少煤灰垃圾产生量。

  1.2.6 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模式。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应该遵循有利资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实施的原则。

  1.3 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

  1.3.1 加快建设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后续处理相配套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数字化管理工作。

  1.3.2 应实现密闭化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淘汰敞开式收集方式。

  1.3.3 应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机械化收运水平,鼓励采用压缩式方式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1.3.4 应加强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重点是区域性大中型转运站建设。

  1.3.5 拓展生活垃圾收运服务范围,加强县城和村镇生活垃圾的收集。

  1.4 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

  1.4.1 应结合当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并应满足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 应在保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单独收集的危险废物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采用对多种处理技术集成进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实现各种处理技术优势互补。

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园区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1.4.3 应依法对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

  1.4.4 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行单位应编制生产作业规程及运行管理手册并严格执行,按要求进行环境监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4.5 加强设施运行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相结合,技术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运行过程监管和污染排放监管相结合。

  2.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适用性

  2.1 卫生填埋

  2.1.1 卫生填理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2.1.2 卫生填埋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

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 对于拥有相应土地资源且具有较好的污染控制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卫生填埋方式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2.1.4 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应通过生活垃圾分类回收、资源化处理、焚烧减量等多种手段,逐步减少进入卫生填埋场的生活垃圾量,特别是有机物数量。

  2.2 焚烧处理

  2.2.1 焚烧处理设施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2.2.2 焚烧处理技术较复杂,对运行操作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2.2.3 对于土地资源紧张、生活垃圾热值满足要求的地区,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2.2.4 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处理焚烧烟气,并妥善处置焚烧炉渣和飞灰。

  2.3 其他技术

  2.3.1 其他技术主要包括生物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技术。

  2.3.2 生物处理适用于处理可降解有机垃圾,如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单独收集的园林垃圾等。

对于进行分类回收可降解有机垃圾的地区,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

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2.3.3 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2.3.4 经过分类的生活垃圾,可作为替代燃料进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理。

  2.3.5 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并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 卫生填埋场

  3.1.1 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 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 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 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

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 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

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

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 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

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

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 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

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 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

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

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 焚烧厂

  3.2.1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 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

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 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

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

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 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 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

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

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

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噁英和重金属。

  3.2.8 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

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要求

  4.1 卫生填埋场

  4.1.1 填埋生活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实施雨污分流。

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摊铺厚度,准确记录作业机具工作时间或发动机工作小时数,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层应压实平整。

运行、监测等各项记录应及时归档。

  4.1.2 加强对进场生活垃圾的检查,对进场生活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车号、运输单位等情况,防止不符合规定的废物进场。

  4.1.3 卫生填埋场运行应有灭蝇、灭鼠、防尘和除臭措施,并在卫生填埋场周围合理设置防飞散网。

  4.1.4 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及时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渗滤液处理设施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5 应保证填埋气体收集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

填埋气体及时导排、收集和处理,运行记录完整;

填埋气体集中收集系统应配备在线监测控制设备。

  4.1.6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要继续导排和处理垃圾渗滤液和填理气体。

  4.1.7 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每天进行一次卫生填埋场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的甲烷浓度监测;

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场界恶臭污染物监测。

  4.1.8 卫生填理场稳定后,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是否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

  4.1.9 卫生填埋场运行和监管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焚烧厂

  4.2.1 卸料区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4.2.2 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

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4.2.3 应实现焚烧炉运行状况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包括焚烧炉燃烧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氧气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标牌,自动显示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和烟气主要污染物的在线监测数据。

当生活垃圾燃烧工况不稳定、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炉膛温度无法保持在850℃以上时,应使用助燃器助燃。

相关部门要组织对焚烧厂二噁英排放定期检测和不定期抽检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定时吹灰、清灰、除焦;

余热锅炉应进行连续排污与定时排污。

  4.2.5 焚烧产生的炉渣和飞灰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别妥善处理或处置。

经常巡视、检查炉渣收运设备和飞灰收集与贮存设备,并应做好出厂炉渣量、车辆信息的记录、存档工作。

飞灰输送管道和容器应保持密闭,防止飞灰吸潮堵管。

  4.2.6 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至少每周检测一次,并作相应记录。

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要求的焚烧飞灰,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4.2.7 烟气脱酸系统运行时应防止石灰堵管和喷嘴堵塞。

袋式除尘器运行时应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桥、挂壁、粘袋;

停止运行前去除滤袋表面的飞灰。

活性炭喷入系统运行时应严格控制活性炭品质及当量用量,并防止活性炭仓高温。

  4.2.8 处理能力在600吨/日以上的焚烧厂应实现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项目,并与当地环卫和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4.2.9 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

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

  4.2.10 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厂区无明显臭味;

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4.2.11 应对焚烧厂主要辅助材料(如辅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进行准确计量。

  4.2.12 应定期检查烟囱和烟囱管,防止腐蚀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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