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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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三)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的;

(五)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或故意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七)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或违纪行为的组织者带头者;

(八)妨碍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和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第九条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或违纪未遂的;

(二)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外,给予违法违纪学生处分的期限从处分决定行文之日起计算为12个月,到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资助及其他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由所在学院(部)负责考察,处分到期前,应当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按如下规定予以解除或处理:

(一)处分期限内,确有突出表现且处分期限达到6个月,可以由本人申请,提供证明,经学院(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后提出建议,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提前解除处分;

(二)处分期限内,未有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部)考察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按期解除处分;

(三)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按本规定第八条第

(二)款和第三章相关规定处理,并延长处分期限;

(四)受处分学生毕业时仍在处分期限内未解除处分的,暂缓办理毕业手续;

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考察,学校解除处分后,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二条受到纪律处分学生,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在表彰、奖励、资助评审期间违法违纪及处分期限内,取消获得表彰、奖励、资助等相关资格;

(二)已获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的,停发未发的奖励资助资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发给学习证明,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学生因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处罚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社区矫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学校纪律处分,但处分明显偏轻或偏重,需要重新作出处分决定的,撤销原处分,按照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因教学安排需要出国或出境,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视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和影响,参照第十五条处理。

第二节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国家安全的: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够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公开、传播或盗窃国家秘密,泄露处理保密阶段的文件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策划、实施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组织、成立、加入、利用非法社会团体、组织、邪教等,从事非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以及利用迷信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政府禁令,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制作、复制、贩卖、出租或组织观看淫秽、迷信、暴恐及其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图片,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等传播上述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的,与参与赌博者同等处分。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第二十六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以窃取、偷窥、偷拍、传播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故意传播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以语言、文字、行为、影像、图片等方式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恶意骚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猥亵等流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威胁、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按第四十条第三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自开拆、冒领、隐匿、毁弃等非法处理他人信件或其他邮件的,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产行为

第三十条盗窃公私财物,或盗用、冒用他人银行卡等密码进行刷卡、提现,案值不足一千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案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三千元(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案值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诈骗公私财物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在三千元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明知他人盗窃作伪证的,或为其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六百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案值超过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按第四十条第四款处理。

第五节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累计达11至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达21至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达31至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达51至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达61学时以上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不到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纪律,违背公平公正原则,扰乱考试秩序,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下述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不听劝告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不听劝告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不听劝告在考场或者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十)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一)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或答案或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的;

(十二)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考试过程中,故意扰乱考试管理秩序,妨碍考试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终止其继续考试,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记载,不得参加补考: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剽窃抄袭他人毕业论文(设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学年(学期)论文、调查报告等学业考核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买卖或代写学术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研究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在校内外学术科技、技术技能、文体艺术等竞赛活动或实践创新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教室、实验实训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经告诫不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选课过程中恶意攻击学校选课程序,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激化矛盾引发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引发打架斗殴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动手打人致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事斗殴、持械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加群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群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在现场起哄或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把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违规占用床位妨碍他人入住及私自调换宿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区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听劝阻,违反宿舍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

或晚归不交验证件、不进行登记、不说明理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听劝阻,饲养或容留动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不听劝阻,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管制刀具弓弩、有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或违反实验实训、资料室等安全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品等带离实验实训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严重公共安全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学生宿舍、教室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禁止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电炉、电饭锅、酒精炉、热得快等电器加热或升温器具,禁止燃放鞭炮、放飞孔明灯,禁止私接、乱拉、移动、破坏电源线路或通讯线路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挪用、故意毁坏用电设施和消防、监控、门禁等安全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违反交通法规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自行车特技或溜冰、滑板和轮滑等运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学校严禁学生攀爬翻越阳台、围墙(栏)、门窗或其他建筑物,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国家和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者盗(冒)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和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信息,或擅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操作等,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作、携带、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非法侵入、登录、威胁、攻击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依据所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或从校园网复制、下载他人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获取利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摔砸物品、高声喧哗或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绿化等行为,不听劝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其中具有非法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捏造、散步谣言和虚假信息,造谣惑众,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批准使用学校提供的电话、电子邮件或校园网络等教育资源,从事商业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国家和学校规定,在校园内开展不良网络借贷业务或活动,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误导学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节扰乱学校其他管理秩序行为

第五十一条组织、策划、煽动罢课、罢餐,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记过以上处分,给予积极参与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盗用、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进行活动,或盗用、冒用、伪造、变更他人学生证、图书证、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或外借证件,侵害他人或组织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伪造、变造、非法取得、转让、转借公文、印章、签名、个人档案及成绩单、推荐表(信)、证明、证书、证件等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以营利为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在申请表彰、奖励、资助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或故意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影响教育公平,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或在专业实践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男女交往过程中行为不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或参与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条拒绝、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有关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管理制度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拒不接受教育和管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按照第四十条第二款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其他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秩序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违法违纪学生处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当事人陈述;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8)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以上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均可以作为违纪学生处分证据。

第六十三条违法违纪行为调查:

(一)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涉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工作处参与;

涉及其他秩序的,由保卫处和相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部)和学生工作处参与;

(二)违法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在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搜集相关证据、形成询问笔录,做好学生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认识的基础上,形成报告。

对当事人或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由学院(部)负责违法违纪事件调查的,学院(部)应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校规定,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提出处分初步意见并征求学生工作处意见;

(四)必要时,教务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可直接组织学生违法违纪事件调查,收集证据,提出意见后,将违纪调查材料交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共同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五)违法违纪事件调查,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并形成初步处分意见;

情况复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十四条学生违法违纪调查结束,形成调查材料后行文处分前,应按照下述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务工作人员意见;

(二)提出拟处分意见后行文作出处分决定前,学院(部)或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分告知书原则上由学院(部)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三)学生对拟处分意见有异议,可有本人或其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由学院(部)或学生工作处听取,应当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

(四)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第六十五条规定程序进行处分审批。

第六十五条违法违纪处分审批: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若涉及二个以上学院(部)的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学院(部)和部门讨论审核后,直接处理;

(二)留校察看处分及重大违纪事件,可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学生工作会议或学生工作处组织学院(部)及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分意见,学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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