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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紧接着提出了本书的核心理论——社会契约。
卢梭主张“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而这里的整个集合体即是政治共同体或在其后文中称做主权者,也即公意。
而之所以主张每个人都应把其全部毫无保留的转让出来,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个体在主主权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个或一方承担更多的负担。
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转让,而另一部份人只转让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这部分人将会要求更多的社会权力,增加全部转让者的负担,进而这种协作就会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话”。
然而每个人为什么乐意出让自己的全部呢?
卢梭再次揭开了谜底“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在此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是无,而只有共同体才是唯一的实,即唯一的拥有行为力者。
然而,虽然共同体的行为力增强了,人们为克服自然障碍的目的实现了,那么个人结合成共同体的原始目的——个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寻找呢?
卢梭为我们绘制了一张收支简化表“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
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从此,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他们的行为中正义就取代了本能,而他们的行动也就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会因为社会契约“使他从一个愚昧.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激不尽的。
”人从“自然的自由”进入了“社会的自由”。
总之卢梭的社会契约可以简化为以下词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艺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名句摘录:
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如果人民单纯是诺诺地服从,那么,人民本身就会由于这一行为而解体,就会丧失其人民的品质;
只要一旦出现一个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权者了,并且政治体也从此就告毁灭钱财这个字眼是奴隶的字眼,由于金钱与懒惰的缘故,他们便终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国的军人和可以出卖自己祖国的代表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
但是他却可以向压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人民主权论,作为以公意为基础的社会契约的必然结果,它是卢梭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学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
作为契约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时,它就成为主权,其主体是全体人民,每个人就是其组成人员。
卢梭视野中的主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从分析每个个人利益的异同出发,指出“个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基于此,认为“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
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为目标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会共同体的意志,属于公共的,是个集体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转让,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权也不可转让。
在此,卢梭还区别了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且认为个别意志和公意并不能总是一致,因而主张个别意志经常向公意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卢梭认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
他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
”基于此,卢梭还批评了一些政论家因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而从形式上区分主权的行为,讥讽他们是像日本的幻术家那样“当众把一个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个完整无缺的活生生的孩子来”,是一种“江湖幻术”。
“他们把主权助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因而卢梭反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同时卢梭认为向宣战与媾和等行为并不是主权的行为,他们“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情况的一种个别行为。
”第三,主权是不能代表的,关于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这个问题在卢梭的这部著作中并没独立成章,但其思想却完整地蕴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在这章中,卢梭认为正如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一样,主权也是不可代表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于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
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
”不仅如此,卢梭还严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钱雇佣人去从军和代议员的行为,并且卢梭认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没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钱的。
他们永远不是花钱来免除自己的义务,反而是花钱来亲手履行自己的义务。
”虽然这种万事事必亲躬的行为会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卢梭给出了最有力的回应“在权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而主权行为外的行政行为卢梭认为它不仅是而且应当是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权是绝对的,不可摧毁的,知道卢梭主权论的前三个特点,我们将会顺理成章的理解卢梭主权论的的四个特征:
主权的绝对性。
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中,卢梭认为公意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总是存在的,即使在国家濒临毁灭的时候,当各种最卑鄙的利益争斗战胜公共幸福时,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公意沉默了”,在其他一些情况,譬如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的选票的行为,他也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
而在和平时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权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样才能维系主权权威呢?
对此卢梭在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着重论述了这一问题,归结一句话,即为了维系主权之权威,人民应经常地,固定的集会,以适当中断政府的一切权限。
这句话既包含三层含义:
一,人民应当集会,因为“主权者除了立法权力之外便没有任何别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动;
而法律有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二,必须是固定的经常地集会,“政府愈是有力量,则主权者就愈应该经常的表现他自己。
”三,集会由中断政府的力量,“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
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级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样地神圣不可侵犯,因为在被代表的人已经出现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名句摘录:
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那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
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这些真知灼见无疑在当代,尤其在我国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第三卷中,卢梭讨论了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他认为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有两种因素构成,其中之一即为意志,另一则为行动的力量,而在国家这个政治体中,意志即为立法权,行动即为行政权。
“没有这两种力量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而什么是政府呢?
“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介体”。
当谈到政府形式时,卢梭认为它取决于主权者,君主(行政官)与人民之间的比例。
“这个双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项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间项也就随之而改变。
因此也就可以看出:
并不存在什么一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而在现代,卢梭的这一理论得到了充分的论证。
并且卢梭还根据政府人员的多寡作为区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标准,进而将政府分为:
民主制,贵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种形式,认为民主制则适宜于小国,贵族制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主制则适宜于大国。
并且认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卢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种政府人员多于单个单纯的公民,即主权者将政府职能委任给绝大多数公民。
而且卢梭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二,贵族制,卢梭将贵族制分为三种:
自然的,选举的和世袭的。
其中第一种适合淳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最坏的一种,而第二种是最好的,也即是严格意义上的贵族制。
卢梭的这种选举制贵族制相当于现在意义的代议制民主制。
三,国君制,卢梭的国君制即是君主制,在卢梭看来国君制的力量是最为强大的,因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它就会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对岸毫不费力就引动水上的大船一样,国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阁里遥控他的国家。
然而也正是如此,国君制有两个致命弱点:
1.不能选贤任能。
2.缺乏执政的连续性,从而导致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
四,混合制,在卢梭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纯粹的单一制政府,因为“一个独一无二的首领也必须有下级的行政官;
一个人民政府也必须有一个首领”同时他认为“强力的极限与软弱的极限同样地都出现在单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则产生适中的力量。
”这些在现今看来,无疑都是不无道理的。
基于以上论述,卢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谈到一个与之紧密相连的问题《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在这一章中,卢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鸠关于民主与气候关系的论述,认为各个国家由于土地,气候,水文,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
譬如就国家疆土的大小和财富的贫富就可以选择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国家版图较大并且富饶的国家,较适合君主制;
而贵族制则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
而民主制则适合于小儿贫穷的国家。
这些观点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不不正确。
当然,其认为国君的力量引起与人民距离的扩大而扩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几种才能发挥的观点无疑是较有启发的。
同是卢梭在涉及评判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时,认为政治结合应以“他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无疑事件具有积极意义的。
然而在谈论到具体指标时,认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优劣的标志,无疑是欠妥的。
而在这些理论当中,我们不能不谈的还有卢梭关于政治体死亡的论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写道“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
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只是各个部分运动起来。
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
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着;
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他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基于对上述基本问题的阐述,卢梭在最后一卷即第四卷阐明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在“公意不可摧毁”的前提下,卢梭分别从投票,选举,罗马公民大会,保民管制,独裁制,监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对国家政治体中的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程序进行了讨论,而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关于公民宗教的论述。
当然这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卢梭对宗教分类的叙述,卢梭从宗教和社会的关系将其分为人类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
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之为自然的神圣权利。
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国家的典册之中,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
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现。
”对于后一种政体,卢梭称之为“神权政体”,而这种情形在我国有待审视与深思。
而在这一部分,也因为卢梭的极权主义民主思想暴露无遗,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卢梭是“与传统君主专制相反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的发明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
的确,卢梭的思想也确实在学说上影响了黑格尔的国家崇拜学说,在政治上,也确实导致了国家极权的罗伯斯庇尔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权。
当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一样,这也不排除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的著作,然而当我们通读全书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全书到处闪耀着理性,智慧的光芒。
从1795年其灵柩被奉进先贤祠至今,我们仍然不时品味这位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辉,更为这样一位完全靠自学成材的一代宗师身上散发出来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们更应体味他的人格。
篇二: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8世纪末中国尚处于乾隆末期和嘉庆统治时期,逐渐出现了衰败的现象,政治日益腐败,阶级矛盾尖锐,2000多年的封建体制却依旧巩固在统治阶级中。
在同一时刻,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也同样面临着空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启蒙思想家们自由民主平等的观点早已传遍了整个欧洲大陆,1789年愤怒的巴黎人民攻陷了象征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狱则预示着一场日后摧毁整个欧洲封建制度的革命——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而对于这次革命的精神偶像正是1762年卢梭发表的《社会契约论》。
由于是由法文翻译而来,所以看得有些吃力,翻译之后的文字往往失去了原文中固有的逻辑,文化差异在词汇的转化中体现无疑,此书中大量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对社会契约加以阐释,提出主权在民的思想。
卢梭的思想的伟大毋庸置疑,他以特殊视角进行社会分析,以精彩的论述展现给世人。
《名人录》说,“痛苦与磨难铸就伟人”。
这位拥有着伟大思想的哲学家也不例外,卢梭也有着坎坷的一生。
1712年的某一天,卢梭开始了用母亲生命换取的一生,从懂事开始,他幼小的心灵就十分悲伤,并且他早早地成熟起来,但真正让他的思想基础渐渐形成是与其父亲每晚通宵达旦地阅读。
13岁开始谋生,当过书记、学徒、杂役、家庭教师,之后不断地积累与思考使他在38岁以一篇《论科学与技术》一鸣惊人。
44岁是开始隐居,冷静的大脑赐给了世界思想的瑰宝——《社会契约论》,其思想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旗帜,对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影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
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
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
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
由于本课程主要讨论《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问题,我主要关注了第一卷论人民和主权者与第二卷论法律与主权者。
读完第一章我就忍不住惊叹于这位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杰出智慧,极强的逻辑头脑,以及缜密精确的语言艺术。
开篇即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还谈到如果奴隶出卖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是否奴隶本身反抗奴隶主的自由与权利也一并出卖给了奴隶主,也就是说奴隶主拥有了反抗自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件无比荒诞的事。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
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
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
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
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
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1,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曝光,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
?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
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
”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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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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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
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
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
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
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贪官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所以,以目前状况人民主权意识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以及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社会的诞生。
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
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
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环境也发生巨大的改变,书中第三卷第九章:
“一个不靠外来移民的办法,不靠归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客观存在的治理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得最多的,就确定无疑地是最好的政府。
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
”这一观点显然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格格不入,在卢梭的时代,也许人口的变化的确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准,但是,随着人口的不断繁殖,人口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国家文化不同,对生育的认识也不尽相同,人口的繁殖快慢已经不能简单地当作一个指标。
为了这一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那么也就是需要各种不同的立法关系,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
在卢梭看来,各种法律体系中,虽然自由和平等是立法体系的最终追求,然而,建立良好的风尚、习俗才是伟大的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东西。
以公意去立法,逐渐形成以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一整套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
而这一切需要长时间的进化与每代人的修改使之更加适合于公意要求,更加适合于和谐社会的要求,使和谐的因子深深的嵌入到每一条社会运行机制中去。
2篇三: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先说点题外话,老师在课上布置了这个作业,就去图书馆借了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的《社会契约论》来看。
这本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读了一个多月,终于匆匆读完。
在这之前,我还连卢梭和罗素都分不清楚。
《社会契约论》的名气之盛,虽然有所耳闻,仍不知社会契约到底为何?
有什么影响以至于经久传诵?
说起来挺羞愧的。
读完这本书,首先一点很明确,卢梭在两个多世纪之前的这本著作也许是第一次描绘了人类社会应有的完美图景,但它却非常清晰。
它不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不是托马斯·
莫尔的“乌托邦”,不是亚当·
斯密的资本主义,当然更不会是被中国特色化了的社会主义。
它甚至没有非常大的篇幅,论述的也无非是以下几个核心概念:
公民、主权者、执政者、法律和立法者。
也正是这五点,便构成了任何一个人类社会的全部。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主要以社会契约为原理,在这之上推导出了一幅作者自认为的“理想国”。
在那里公意成为了压倒一切的力量,它不可能错误,也不可能被摧毁,更不可能屈从于其它的任何意志-----它就是尘世的上帝。
总之,它构成了一切合法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