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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狱建置设施丛考Word文档格式.docx

沈家本《狱考》言道:

“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

如《周勃传》:

‘下廷尉,逮捕勃治之。

’《周亚夫传》:

‘召诣廷尉。

’《赵广汉传》:

‘下广汉廷尉狱。

’《王章传》:

‘果,下廷尉狱。

’皆是。

”[3](p.1167)汉代的“廷尉”既是官名,又是府寺之名和狱名。

朝内公卿和郡国长

  收稿日期:

2008-10-08

  作者简介:

宋杰,男,北京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北京100089)基金项目: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汉代监狱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08BZSO16)吏触犯刑法,通常在被捕后送入廷尉府中囚禁审理,故当时习惯简称大臣下狱为“诣廷尉”。

如大司农田延年犯有赃罪,“使者召延年诣廷尉。

闻鼓声,自刎死”[1](p.3666)。

中山太后冯媛被诬陷祝诅大逆,其弟冯参“以同产当相坐,谒者承制召参诣廷尉,参自杀”[1](p.3307)。

或称“下廷尉”。

如宣帝时长信少府夏侯胜、守丞相长史黄霸“皆下廷尉,系狱当死”[1](p.3629)。

桓帝时中常侍单超弟.济阴太守单匡犯臧罪,“桓帝收匡下廷尉,以谴超,超诣狱谢”[4](p.2171)。

  两汉监狱置于中央和地方许多行政官署之内而未能单独设立,是由当时政治法律制度之时代特征所决定的。

秦汉时期,专制集权政体刚刚建立,不够成熟完备,因此带来上层建筑领域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司法权力分散,以及行政、司法权力不分;

政府许多部门都有拘禁审判罪犯的职能,各级行政长官兼掌刑狱事务。

这一特点在西汉中央机构主要表现为朝廷列卿对本部门人员或专管领域的犯罪行为负有纠察审判的责任。

如《汉官旧仪》卷上载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奉宿卫,各领其属,断其狱”[5](p.34),即在自己管辖范围之内掌管刑狱事务,对于本部门或相关领域违法人员拥有司法审判权力。

沈家本评论:

“据此条,则四官之属有狱事即自断之,不皆之廷尉也。

汉法之简易如此。

”[3](p.1972)而在地方上则表现,为郡县守相令长负责裁决辖区内各种刑事、民事案件,权力极重,甚至于“刺史守令杀人不待奏”[6](p.289)。

如沈家本所言:

“汉代刑官,在内惟廷尉卿一人,张释之所谓天下之平也,是其权固有统一之象。

然其时天下之狱不皆之廷尉,匪独在外之郡国也,即京师之内,三辅分治之,其讼狱自论决之,不之廷尉也……在外之狱,郡县则守令主之,侯王国其始内史主之,后属于相。

三辅及守令、相皆有专杀之权。

”[3](pp.1975~1976)

  汉代各级官署筑有垣墙,并安排吏卒更守值宿,监狱设于其内比较安全,也便于官员在署内就近提审犯人;

因此官员们均在自己或下属的官寺内设置监狱,囚禁管辖范围内的罪犯。

朝廷列卿属下之中都官狱的情况,可参见《汉旧仪》:

“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

”[1](p.236)“未央厩狱,主理大厩、三署郎,属太仆、光禄勋。

”[7](p.494)上林苑水衡都尉属下亦有狱,“主治苑中禽兽宫馆事”[5](p.92)。

《汉仪注》日典客(大鸿胪)属下有“别火狱令官,主治改火之事”[1](p.730)。

《汉书》卷8《宣帝纪》应劭注:

“暴室,宫人狱也,今日薄室。

”廷尉狱的设置情况略与上述诸狱相同,犯人的囚禁和审讯都在府中。

如《史记》卷57《绛侯世家》载周亚夫被劾有罪,“召诣廷尉。

廷尉责日:

‘君侯欲反邪?

’亚夫曰:

‘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邪?

’……初,吏捕条侯,条侯欲自杀,夫人止之,以故不得死,遂人廷尉。

因不食五日,呕血而死”。

《后汉书》卷38《冯绲传》载其“复为廷尉。

时山阳太守单迁以罪系狱,绲考致其死”。

曹魏王朗所上《节省奏》中提到西汉“长安城内治民为政者三千,中二千石蔽罪断刑者二十有五狱。

政充事猥,威仪繁富,隆于三代,近过礼中”[8](p.410),就是对上述情况的总结概括。

地方监狱则基本上设在各县令长的官署之内,如前引西汉长安狱、东汉洛阳狱,郡级机构通常并不单独置狱;

笔者对此曾有详细考述①。

  那么,汉代监狱在官署之内的什么位置?

史书对此未明确记载,只能根据少数材料略做推论。

《太平御览》卷643引《风俗通义》佚文曰:

“廷者阳也,阳尚生长。

狱者阴也,阴主刑杀。

故狱皆在廷北,顺其位。

”是说汉代的监狱通常设置在“廷北”。

张继海同志认为“廷北”即官寺的北面,“这里的‘廷’应该是指郡府或县廷,亦即官寺。

应劭说,监狱皆在官寺的北面”[9](p.126)。

他还引用《水经注》卷34《江水》的记载说:

“夔城的监狱在城内东北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持狱在廷北的说法。

”[9](p.127)

  对于张氏的观点,笔者想做两点补充。

第一,此处将“廷”理解为官署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它既表示郡县的府寺,也可以代表京师中都官的某个机构。

例如《汉书》卷1上《高帝纪上》载刘邦“为泗上亭长,廷中吏无所不狎侮”。

颜师古注:

“廷中,郡府廷之中。

”而《汉书》卷89《循吏黄霸传》

日:

“(宣帝)闻霸持法平,召以为廷尉正,数决疑狱,廷中称平。

”颜师古曰:

“此廷中谓廷尉之中。

”应劭所说汉代设狱在“廷北”,不仅是说郡县的地方监狱,亦应包括中央部门的一些监狱。

  ①参见宋杰“东汉的洛阳狱”,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6期,第20—21页。

  第二,把“狱皆在廷北”解释为“监狱皆在官寺的北面”,这里有一个问题未说清楚,就是监狱是否在官寺之内?

查看张氏之论著,并未发现对此有明确说明。

而按通常理解,说某座建筑在另一建筑的北面,则表明前者在后者之外,而非在其内。

笔者的意见是:

根据前引各种史料,汉代诸狱一般设在府寺之中,对于“狱皆在廷北”,应理解为“监狱皆在官寺的北部”,似更为妥帖。

这里牵涉到对“廷”字的释义。

除代表官寺,“廷”字在汉代还有几种含义,邹水杰同志对此有过论证,他指出“廷”字可以表示寺内的庭院,很多时候县衙正堂也被直呼为“廷”。

如《汉书》卷72《龚胜传》载哀帝拜龚舍为太山太守,“舍家居在武原,使者至县请舍,欲令至廷拜授印绶”。

《后汉书》卷30下《郎顗传》记郎宗,“耻以占验见知,闻征书到,夜县(悬)印绶于县廷而遁去”。

另外,“廷”字有时还指寺门内的“治事之区”,即办公区域。

笔者认为,应劭所言之“狱皆在廷北”,可以按照邹氏对“廷”字的后两种解释,理解为监狱设置在官寺正堂或办公区域的北面,也就是设在衙署的后院。

  《汉书》卷2《惠帝纪》载其即位诏书曰:

“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是说汉代高爵者、秩位在县令以上的官吏,和侍奉皇帝而知名者要受到优待,犯罪被捕须加桎梏入狱者,可以免戴刑具。

对于“盗械”和“颂系”的含义,如淳注曰:

“盗者,逃也,恐其逃亡,故著械也。

颂者,容也,言见宽容,但处曹吏舍,不入狴牢也。

”是说上述享有特权之人可以散禁在官寺诸曹吏员的宿舍之内,不用关进监牢。

沈家本《汉律摭遗》卷6对此评论道:

“如淳谓但处曹吏舍,颇与近世情形相近,凡府厅州县监中所收者,皆是已经画供之囚,其未定罪者,皆在外监或看守所,不在正监中。

古法固不可以今法拟之,而如淳所言必非无据也。

”[3](p.1481)

  按汉朝制度,官寺属吏的办公机构“诸曹”也是在“廷北”,即官署的后院,故称为“后曹”。

《续汉书·

百官志五》曰县道长吏:

“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注引胡广曰:

“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慰)劳勉之,以劝其后。

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

”《汉书》卷78《萧望之附子育传》曰:

“后为茂陵令,会课,育弟(第)六。

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日:

‘君课弟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

”如淳注曰:

“贼曹、决曹皆后曹。

”而诸吏休宿的“吏舍”亦在官寺的后院,可见《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

“相舍后园近吏舍,吏舍日饮歌呼。

”《续汉书·

礼仪志下》注引《古今注》载东汉光武帝原陵,明帝显节陵,章帝敬陵,和帝慎陵,殇帝康陵,安帝恭陵,质帝静陵,“园寺吏舍在殿北”。

这样看来,汉朝将散禁之特殊犯人拘押在府内的曹吏舍,应该有这些房屋与牢狱同在官寺后院、距离相近而便于监管的缘故。

  二、监狱的建筑设施

  1、狱外筑有圜墙

  《汉书》卷62《司马迁传》言公卿百官被捕入狱后,“幽于圜墙之中”。

颜师古注曰:

“圜墙,狱也,《周礼》谓之圜土。

”是说囚禁大臣的监狱围墙筑为圆形,环绕牢房,其渊源是周代的牢狱“圜土”。

《释名》卷5《释宫室》曰:

“狱,确也……又谓之圜土。

土筑表墙形,形圜也。

”《周礼》中亦多见对“圜土”的记载,谈到它是当时最高司法长官“大司寇”治下的监狱,即关押和役使罪犯的场所。

《周礼》卷34《秋官》言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害人者,守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其具体事务则由“司圜”负责掌管。

可见“圜土”的名称来自囚室外面的圆形围墙,它为里面的牢房提供了安全保护,这一建筑形式也被汉代监狱所沿袭。

由于其外墙坚实厚重,类似城墙,当时人们还称之为“狱城”。

参见《周礼·

秋官·

司圜》郑玄注引郑司农云:

“圜谓圜土也。

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

”张继海同志亦曾引《三国志》卷30《魏书·

东夷传》有关记载,“(夫余国)作城栅皆员(圆),有似牢狱”,作为当时中国牢狱之外墙筑为圆形的旁证[9](p.127)。

  《宋书》卷39《百官志》曰:

“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

秦为廷尉。

”提到廷尉的前身是西周春秋的大司寇,看来秦汉廷尉狱的环形外墙也继承了周代最高司法审判机构监狱“圜土”的建筑风格。

狱墙的平面为什么要筑为圆形,而不像普通官寺民居那样建造为正方形或长方形呢?

前人主要有两种解释。

或日环形象征圆规,表示司法者应有仁爱之心。

见《周礼·

地官·

比长》郑玄注:

“圜土者,狱城也。

狱必圜者,规主仁。

以仁心求其情。

古之治狱,闵于出之。

”或云环形象征星斗运转的轨迹。

见《太平御览》卷643《刑法部·

狱》引《春秋元命苞》曰:

“为狱圆者,象斗运还。

宋均注日:

作狱圆者,象斗运也。

”这些说法可能有附会的成分,如沈家本《狱考》即认为:

“圜之义,疏语竣之,象斗运合。

姑存古说可也。

”[3](p.1163)

  笔者考虑,狱墙设计为环形可能还有以下缘故,即以此造成监狱和官寺府第在建筑外形上的明显区别,使人一望可知为特殊场所,就像给罪犯穿上囚服作为醒目标志的作用一样。

  2、丛棘的栽植

  汉代监狱植有棘树,见《艺文类聚》卷92《鸟部下》引《陈留耆旧传》:

“圉人魏尚,高帝时为太史。

有罪系诏狱。

有万头雀集狱棘树上,拊翼而鸣。

尚占日:

‘雀者,爵命之祥。

其鸣即复也,我其复官也。

’有顷,诏还故官。

”其事又见《太平御览》卷922《羽族部九·

雀》、卷959《木部·

棘》。

这里“诏狱”指奉诏关押囚犯的监狱,其栽植棘树的位置和原因,笔者依文献所言做以下判断。

  第一,棘树可能栽种在牢房四周,且棵数较多,因此能落下繁众雀鸟。

植棘的作用应是构置障碍,防止犯人越狱或与外界交通。

“棘”即丛生的酸枣树,见洪迈《容斋随笔·

五笔》卷四:

“棘与枣同,棘之字两束相并,枣之字两束相承。

此所言者今之枣。

”棘枝多刺,难以接触,这一特点很早即被人发现,所以用棘树来围困拘束犯人起源甚久。

《周易·

坎卦·

上六》曰:

“系用徽,置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即对囚犯缚以黑色法绳,囚禁于棘丛围绕之牢狱。

《左传·

哀公八年》载:

“邾子又无道,吴子使大宰子余讨之,囚诸楼台,椿之以棘。

”杨伯峻注:

“栫音荐,《广韵》:

‘围也。

’《广雅·

释宫》:

‘篱也。

’此谓以棘缄为篱以围之也。

”[10](p.1650)此外,还有将棘枝置于垣墙之上,借以阻止外人翻越的做法。

参见《礼记·

祭义》:

“古者天子诸侯,必有

公桑蚕室,近川而为之,筑官仞有三尺,棘墙而外闭之。

”看来汉代的监狱也采用了类似的防护设施,因此当时或用“严棘”来比喻关押大臣的牢狱,如《后汉书》卷16《寇恂附荣传》载其上奏曰:

“尚书背绳墨,案空劾,不复质确其过,实于严棘之下,便奏正臣罪。

”李贤注曰:

“严棘谓狱也。

  第二,棘树又栽植在廷尉府廷之内,作为最高司法机构的象征。

汉代宫廷和官署庭院里往往种有树木。

如《汉书》卷86《孔光传》:

“或问光:

‘温室省中树皆何木也?

’光嘿不应,更答以它语,其不泄如是。

”《汉书》卷83《朱博传》:

“是时,御史府吏舍百余区井水皆竭;

又其府中列柏树,常有野乌数千栖宿其上,晨去暮来,号日‘朝夕乌’。

”“廷尉”一名来源,可能与其廷中植有棘树相关。

见《汉官·

宰尹下》:

“古者听狱于棘木之下,因言兵狱同制,故称廷尉。

”[2](第923册,p.462)此典出于《礼记·

王制》:

  疑狱,汜(泛)与众共之。

众疑,赦之,必

  察小大之比以成之。

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

  正,正听之。

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

  之棘木之下。

  前文已述,廷尉一职的渊源是上承西周春秋大司寇,当时即有在廷中栽种棘树这一习惯。

秦汉时期最高司法长官的名称虽然改变了,但是在官署庭院植棘的传统却可能被保留下来。

或是由于这个缘故,汉朝人们往往把涉及公卿大臣的诉讼称为“棘木之听”。

如《汉书》卷76《王尊传》:

“今一旦无辜制于仇人之手,伤于诋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之听,独掩怨仇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恶,无所陈怨诉罪。

”直到唐宋时代,人们还沿袭着这种习惯,以棘木作为最高司法部门的代称。

见《容斋随笔·

“今人称大理为棘寺,卿为棘卿,丞为棘丞。

  3、狱楼的设立

  汉代某些监狱中设置楼阁,称为“狱楼”。

《汉书》卷97下《外戚传下》载成帝与赵昭仪在饰室害死许美人所生婴儿,遣中黄门吴恭将盛有尸体的箱箧交付掖庭狱丞籍武,告知曰:

“‘箧中有死儿,埋屏处,勿令人知。

’武穿狱楼垣下为坎,埋其中。

”表明长安未央宫内掖庭狱建有楼阁,四周筑有垣墙。

这种建筑形式在后代监狱中也能见到,如《朝野佥载》卷4载唐朝“贞观末,南康黎景逸居于空青山,常有鹊巢其侧,每饭食以喂之。

后邻近失布者诬景逸盗之,系南康狱。

月余,劾不承,欲讯之。

其鹊止于狱楼,向景逸欢喜,似传语之状,其日传有赦”。

  狱内为什么要修筑楼阁?

作用何在?

两汉这方面的史料欠缺,无法予以深究。

但从古籍记载来看,战国秦汉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某些特殊建筑中修造楼阁的情况较为普遍。

如京师及郡县市场中心均有“市楼”,又称“旗亭”。

见《史记》卷13《三代世表》:

“霍将军者,本居平阳白燕。

臣为郎时,与方士考功,会旗亭下,为臣言。

”《史记集解》引薛综日:

“旗亭,市楼也。

立旗于上,故取名焉。

”《三辅黄图》卷二《长安九市》引《庙记》云:

“长安市有九,各方二百六十六步。

六市在道西,三市在道东。

凡四里为一市,致九州岛之人,在突门,夹横桥大道。

市楼皆重屋,又日旗亭楼,在杜门大道南。

又有当市楼,有令署,以察商贾货财买卖贸易之事。

三辅都尉掌之。

”四川出土的汉代画象砖中多有市楼图案,如广汉县出土的《市井》画象砖,“可看到市井的部分场面……右边一市楼,内有二人若宾主相对而坐,其中一人身着冠服,踞席而坐,应是市井官吏,其上有隶书题记‘市偻(楼)二字,楼顶栖一朱雀,楼上悬一大鼓”。

彭县出土的《市井》画象砖,“再右一人,手提一物走向市楼。

右边是市楼,上悬一鼓,楼下一人正沿梯而上”。

新繁县与成都西郊土桥出土的《市井》画象砖,“市井平面略呈方形。

有市墙围绕,三方设门(每门三间)。

左边市内隶书题记为‘东市门’三字,北边市内又有隶书题记‘北市口’三字(后一字当系门字),市中置有重檐市楼一座,上悬一鼓,楼下正中开门。

进市门四条通道,称隧,四隧内人物数起”[11](pp.57~59)。

  由此可见,市楼的下层是市场官吏办公的官署,楼上可以观察并监视市内各隧商贾的活动。

如张衡《西京赋》所言:

“旗亭五重。

俯察百隧。

”楼上悬有桴鼓,按时敲击以发出开闭市门的信号,遇到抢劫偷盗等不法活动时则鸣鼓报警。

  另外,战国秦汉中央和地方政府还对军队重要将吏或边疆部族首领的亲属实行拘押制度,囚禁人质的场所称为“质宫”,见《墨子·

号令篇》;

又《三国志》卷30《魏书·

乌丸鲜卑传》裴注引《魏书》日:

“(汉)安帝时,鲜卑大人燕荔阳入朝,汉赐鲜卑王印绶,赤车参驾,止乌丸校尉所治宁下,通胡市,筑南北两部质宫,受邑落质者二十部。

”或称“葆宫”,见《墨子·

杂守篇》:

“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

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

”又《墨子-旗帜篇》:

“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

门有吏,主者门里,筦闭,必须太守之节。

葆卫必取戍卒有重厚者。

请择吏之忠信者,无害可任事者。

”或称“保宫”,见《汉书》卷54《苏武传》李陵日:

“陵始降时,忽忽如狂,自痛负汉,加以老母系保宫,子卿不欲降,何以过陵?

”由上述史料可见,质宫即葆(保)宫的防卫非常严密,筑有多重围墙,选派可靠卫士,此外还在外环围墙四角及墙内房屋之中筑楼以对人质了望监视。

见《墨子-号令篇》:

“守宫三难,外环隅为之楼,内环为楼,楼入葆宫丈五尺为复道。

”孙诒让注:

“‘难,’,当为‘杂’。

《杂守篇》云‘堑再杂’,此三杂,犹言三匝也,上亦云‘葆宫之墙必三重’。

”[12](p.563)同篇又云:

“守楼临质宫而善周,必密涂楼,令下无见上,上见下,下无知上有人、无人。

“质宫,即下葆宫。

毕(沅)云:

‘质宫,言质人妻子之处。

守楼临之,所以见远,必周防之也。

古者贵贱皆谓之宫。

”’[12](p.559)

  综上所述,汉代的“狱楼”可能与当时“市楼”、“守楼”的建筑形式与功用相似,也是修造于监狱中央,以便俯察牢房及围墙内外情况,藉此保证安全。

  4、地牢的出现

  汉成帝时,谷永曾上书指责宠妃赵飞燕姊妹与李平把持后宫,滥捕仇家良善,“又以掖庭狱大为乱阱,榜箠瘤于炮格,绝灭人命,主为赵、李报德复怨。

”[1](p.3460)颜师古注曰:

“穿地为坑阱以拘系人也。

乱者,言其非正而又多也。

”是说掖庭狱内挖掘了许多深阱式牢房,且不依法度而滥设。

这种设施起源于猎人捕兽的陷坑,汉代一些监狱用来囚禁犯人。

狱中地牢或称“深阱”,见《潜夫论》卷3《忠贵篇》:

“或捕格斩首,或拉髆掣胸,掊死深阱,衔刀都市,僵尸破家,覆宗灭族者,皆无功于民氓者也。

”大型地牢的深度和宽度或能达数丈,如《汉书》卷90《酷吏传》载尹赏任长安令,“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

《潜夫论》卷1《赞学篇》又

言:

“中阱深室,幽黑无见。

”因为阱内暗无天日,空气污浊,囚犯的生活条件非常恶劣,身体很容易受到摧残,甚至被断绝饮食,以至饥饿而死。

如前引《汉书》卷90《酷吏传》载尹赏收捕长安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数百人,“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

数日一发视,皆相枕藉死”。

因此后人形容酷吏之暴,常用“积骸满阱,漂血十里”[4](p.2487)的典故。

另外,边疆胡族也曾采用此类地牢和不予囚犯饮食的刑罚,如苏武出使匈奴,“单于愈益欲降之,乃幽武置大窖中,绝不饮食。

天雨雪,武卧啮雪与旃毛并咽之,数日不死,匈奴以为神”[1](pp.3462~3463)。

  5、狱神的供奉

  汉代监狱里有供奉狱神皋陶的房间,初入狱的囚犯要按惯例对其祭拜。

《后汉书》卷67《党锢列传》载范滂被捕后送至黄门北寺狱,“狱吏谓曰:

‘凡坐系皆祭皋陶。

’滂曰:

‘皋陶贤者,古之直臣。

知滂无罪,将理之于帝;

如其有罪,祭之何益!

’众人由此亦止”。

在上古传说里,皋陶是尧舜禹时的部族首领。

《史记》卷1《五帝本纪》曰尧死后,“天下归舜,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垂、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

舜曾任命皋陶掌管司法,制订五刑;

曰: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五刑有服……”皋陶出任之“士”,《史记集解》引马融曰:

“狱官之长。

”《史记正义》则注日:

“若大理卿也。

”据说其断案公正,刚直不阿,因此受到后人尊敬,被供奉为狱神。

犯人入狱对其祭拜是为祈求平安,期望得到公正判决。

汉代郡府墙壁上还绘有皋陶和帮助其断案的神兽“(角圭)(角虎)(獬豸)”的壁画,借以警示官员在审判案件时要无私无偏,依法处理。

参见《论衡》卷17《是应篇》:

“百官臣子怀奸心者,则各变性易操,为忠正之行矣。

犹今府廷画皋陶、触角(獬豸)也。

  三、监狱的规模

  战国时期,经过诸侯之间的兼并战争,逐步向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过渡。

为强化专制统治,镇压社会犯罪活动,政府所设监狱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得到迅速发展。

据《越绝书》卷3记载,楚国春申君曾在吴地置大狱,其狱庭“周三里”。

另据《尉缭子·

将理》,当时监狱规模有小中大之分,“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13](p.38)。

汉代史籍所载监狱设置情况与此相近,也可分为三类。

分述如下:

  

(一)县道“小圄”

  汉代监狱多数设在地方各县,据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记载,通常每县(或道、侯国)在官寺内设立一所监狱,置有狱史、牢监等狱吏。

关于全国监狱总数,《汉书》卷23《刑法志》所言东汉初年的情况:

“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另据《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记载,西汉“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这是西汉后期的置县数目,还可以参见《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

”照此估算,县级监狱约为一千五百余座,应在全国监狱中占据多数。

县以下乡级机构虽然也设有囚禁人犯的场所,但属于临时拘禁性质,相当于后代的看守所、拘留所,而非正式的监狱。

此种牢房当时称为“犴”,《后汉书》卷52《崔驷传》李贤注:

“犴音岸。

《前书音义》曰:

‘乡亭之狱曰犴。

”’普通县级监狱规模不大,一般情况下囚禁数十人至百余人,如同前引《尉缭子·

将理》所言“小圄”。

《后汉书》卷48《应奉传》载其“为(汝南)郡决曹史,行部四十二县,录囚徒数百千人”。

《后汉书》卷81《独行戴封传》载其迁中山相,治下十三县,“时诸县囚四百余人,辞状已定……”皆为每县囚犯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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