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海绵城市PPP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合同合资协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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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资金通过贷款方式筹得。

(3)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

(4)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项目合作期限内,政府按照绩效考核情况分期支付财政可行性缺口补助,合作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共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订立本协议如下:

为表述方便,本协议假设通过竞争性磋商选择的乙方为内资公司进行阐述,如未来引进的乙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则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公司设立、议事机制等有关事宜将根据适用的外商投资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修订。

第一章定义和解释

一.1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下列各术语应有如下之含义;

本协议未作特别定义的术语,和项目协议中的术语具有同样的含义:

“项目公司”

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相关中国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吉林省四平市合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磋商公告”

指甲方于2017年2月20日发布的本项目磋商公告。

“磋商文件”

指甲方于2017年2月20日开始发售的磋商文件第一至四卷。

“项目协议”

指市住建局和本协议甲方和乙方将签署的《四平市海绵城市建设PPP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

指本协议第8.2条所指的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

指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项目公司章程,包括双方今后对其的修改。

“合资期限”

指本协议第3.5条所规定的项目公司经营期限。

“登记管理机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业主管部门”

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海绵城市进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就本协议而言,指市住建局。

“关联交易”

指项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买卖、租赁、投资、借款等交易行为。

就本协议任何一方而言,如控制该方、受该方控制以及与该方共同受某一第三方控制的公司或任何其它实体称为其关联方。

所谓一个实体对另一实体的“控制”是指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另一个实体决策机构(即股东会、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之决策权。

一.2解释

本协议以下用语作如下解释:

(1)“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3)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4)“工作日”是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

(5)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协议是指双方共同签署的《四平**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及其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对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合同或附件。

第二章

承诺与保证

二.1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双方承诺其系依据其所在地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并合法存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公司章程不与本协议的内容相冲突。

(2)双方为签署本协议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完成所有必要的内部行动,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代表双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适用法律的规定,亦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其它任何协议或安排;

(5)任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除已经向对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其签署本协议和实施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二.2承诺与保证不属实的后果

如果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承诺和保证被证实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方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的内容,追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

项目公司设立

三.1项目公司的成立

在本协议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在四平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

登记管理机构向项目公司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项目公司成立之日。

项目公司是企业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

三.2项目公司的名称及注册地址

(1)项目公司的名称为:

【项目公司名称】

(暂定名),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准;

(2)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为:

【注册地址】

三.3项目公司组织形式

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及责任。

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项目公司承担责任,并分担风险及亏损。

三.4项目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PPP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未经市住建局书面同意,不得从事本项目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公司具体经营业务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经工商部门核准,可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

三.5合资期限及延长

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项目公司经营期届满。

在不违反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及项目相关协议的前提下,经一方提议,并经股东会全体一致表决通过的,可以适当延长项目公司的经营期。

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1投资总额

本项目静态投资为489974.68万元,具体以竞争性磋商结果为准。

四.2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暂定为68596.46万元。

待初步设计获批后,按初步设计的批复金额的20%重新调整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乙方通过股东借款、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2)甲方和乙方认缴的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如下:

甲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13719.29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乙1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乙2方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占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四.3出资方式

所有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四.4股权转让

生效日起五(5)年之内未经市住建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向第三方(包括合作另一方和/或其关联法人和/或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全部或部分股份。

自生效日起五(5)年后,经市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可以转让项目公司股份。

若希望发生股权转让行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应首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邀请合作他方受让所转让的股权,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对所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则股权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股权受让方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项目公司在生效日时的状况,以确保转让后本项目的资金运转水平不降低。

(2)股权受让方应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经完全理解并接受《PPP合同》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处理和安排原股东在本项目下相关融资贷款合同、相关债务以及本项目下一切责任义务的法律变更、交接和延续。

(3)股权受让方应具有运营不小于本项目规模的海绵城市建设、运营维护经验。

此外,甲方基于降低项目融资成本等考量,拥有单方面提出回购乙方股权或项目公司资产的权利。

四.5增资

项目运作过程中,如项目整体投资增加,项目公司可通过股东追加投资或引入新股东的方式进行增资。

第五章股东会

五.1股东会的组成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五.2股东会的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经营期限的延长;

(8)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9)对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3)决定公司的融资限额及负债规模、对外重大担保事宜;

(14)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上述各项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表决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本协议进行约定。

第六章

董事会

六.1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成立

董事会应于公司成立之日成立,并根据《合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项目公司的重大事宜。

(2)董事会构成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3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董事会的2/3董事(其中包括甲方和乙方至少各1名董事)构成合作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3)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可连任。

第一届董事的任期自董事会成立之日起算。

如果在任董事的职位因其退休、辞职、生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等而空缺,则由原委派方委派新董事继任其余下的任期。

任何一方均可经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对方和董事会撤换由其委派的任何董事会成员。

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该方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六.2董事会的职权

六.2.1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决定公司的员工薪酬、福利及奖励制度;

(12)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

(13)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4)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的其他一般担保事项;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上述各项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需要经过董事会表决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与本协议进行约定。

甲方委派的董事对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董事会会议。

在董事会会议过程中,经任何1名董事提出要求,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应当对其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为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并解答任何董事就此提出的问题。

六.3董事长的职权

六.3.1董事长是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如下:

(1)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对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做法,有权下令制止;

(4)签署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文件;

(5)经董事会授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有关问题,对内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6)经董事会授权,项目公司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其他董事代为履行职责,但中国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权除外。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

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用合同约束项目公司或代表项目公司采取其它行动。

六.4董事会会议

六.4.1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五(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和监事。

(2)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3)名或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有效举行,否则无效。

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果该名董事同时受其他董事委托作为授权代表的,则该名董事同时享有作为授权代表的相应的投票表决权。

六.4.2授权代表

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

如董事在接到正式通知后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则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或其他第三人(授权代表不必是公司董事)代为出席并投票表决,授权代表不具有转委托的权利。

授权书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由作出授权的董事签字,该等授权书的原件应以挂号邮件寄给或由专人递送或由该等授权代表面交项目公司。

该等授权代表在该次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在所有情形下均将被视为作出该等授权的董事的投票。

授权书可以适用于一次特定的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适用于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一段特定期间内举行的所有董事会会议。

委托董事撤销授权代表需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委托董事辞去或丧失董事资格时,其所委托的授权代表亦同时终止和解除作为授权代表的身份和职责。

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无正当理由不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致使项目公司董事会无法有效召开的,项目公司将延迟召开该次董事会并书面催告该董事,经项目公司催告后仍未出席的,则视为该董事已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且对本次董事会所表决事项投弃权票。

一方所委派的某位董事在一年内两

(2)次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临时会议),也不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的,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更换该董事,委派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更换,并委派新任董事。

六.4.3董事会书面决议

除非本协议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经全体董事会成员(不包括其授权代表)事先一致书面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董事会书面决议方式决定事项。

董事会书面决议应由全体董事(不包括其授权代表)各自在就该项决议事项的书面决议案(包括在该书面决议案的多个副本或影印本)上签署并:

(1)写明对每一项决议案是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2)写明其签署日期,并且第一个签署的董事及最后一个签署的董事的签署日期相隔不超过三十(30)日,方为有效。

六.4.4董事会决议应以中文写就,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若为董事会书面决议案,则只需提交经全体董事签署后的书面决议案)。

董事会决议(包括董事会书面决议案)一式八(8)份,其中五(5)份交由项目公司归档保存,其余各三(3)份分发给本协议的双方。

六.4.5董事会应指定相关人员以中文完整和准确地记录所有董事会会议上所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所处理的事项。

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或授权代表)若对会议记录有任何异议,应立即将该等异议提交董事长,董事长经与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磋商后,决定是否对该等会议记录作必要修订。

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或授权代表)应在收到无异议的董事会会议记录后的十(10)日内签署并返还该等会议记录。

上述会议记录的正本须加载项目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册内,其存放于项目公司的法定地址。

六.4.6召开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合理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七章

监事会

七.1监事会的宗旨

监事会是项目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项目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股东利益。

七.2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

(1)名,乙方委派一

(1)名,由项目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

(1)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

(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甲方委派或者乙方委派的监事轮流产生,首届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二

(2)名监事可以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有效召开的人数为二

(2)名监事。

监事会的所有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全体出席会议的监事或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

七.3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应拥有如下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经营管理机构

八.1管理机构

项目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负责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八.2高级管理人

八.2.1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第一届经营管理机构由一

(1)名总经理、两

(2)名副总经理和一

(1)名财务总监组成。

财务总监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

其他组成成员届时依据《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条款执行;

八.2.2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副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可以连任。

八.2.3除《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董事会行使的权利外,经营管理机构全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八.2.4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组织及领导项目公司的日常营运管理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经理;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对总经理负责,但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分管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总经理的职权。

总经理未明确授权且不能行使其职权时,由分管副总经理代为行使相应职权。

第九章权益处置

未经另一方及市住建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它任何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它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它权益。

第一十章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

一十.1财务及会计

(1)项目公司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领导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总监在开展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应与总经理协商。

(2)项目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项目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于当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

项目公司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自项目公司终止年度的1月1日起至项目公司终止之日结束。

(3)项目公司应当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其会计政策和准则,并依法妥善保存其财务和会计数据、报表和其他信息。

(4)在至少提前两

(2)个工作日给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的前提下,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检查和复印项目公司的会计记录及作帐凭证。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但应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项目公司依法予以配合。

每一方还可以在合理要求的范围内获得有关项目公司财务和运营状况的其它资料。

(5)项目公司应至少每月或按中国法律要求向各方提供根据中国通行的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而编制的财务报告,以便各方能够根据该等财务报告不断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状况,该等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

每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税收及财务情况。

一十.2审计

(1)项目公司的年度审计由董事会委托一家在中国注册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账册和记录以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将年度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

(2)项目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专项事务进行审计。

一十.3税务

项目公司应根据税收相关的中国法律规定进行纳税,但在履行了相关的法定手续后,可享有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向项目公司批准的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十.4利润分配

项目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按照各自持有的实缴股权比例分配。

一十.5统计报表

项目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向市住建局、统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填报统计报表。

项目公司将前款所约定的统计报表以及按照项目公司统计制度填制的统计报表报送甲乙双方。

第一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一十一.1解散情形

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本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一十一.2股东请求解散

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十一.3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因本协议第11.1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甲方委派的一

(1)名代表与乙方委派的(3)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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