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tmp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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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用地分类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4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以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5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茂名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1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H9

其他建设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

E

非建设用地

水域、农林作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9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2.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3.1城市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3.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茂名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2

R

居住用地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

R22

R3

三类居住用地

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R32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B1

商业用地

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

B12

批发市场用地

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用地

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用地

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用地

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

B29

其他商务用地

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户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地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

S2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

S3

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U

公用设施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通信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

U16

广播电视用地

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设施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建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用地

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用地

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G3

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2.4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4.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115.0平方米。

2.4.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4.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4.3的格式。

城乡用地汇总表表2.4.3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面积(hm2)

占城乡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其中

农林地

城乡用地

100

2.4.4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2.4.4进行平衡。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4.4

序号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m2/人)

1

2

……

3

4

5

6

其中:

7

8

100.0

备注:

------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

------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

2.5城市建设用地地块控制标准

2.5.1地块是城市建设用地最小的规划建设单位,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5.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2的规定。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表2.5.2

建设项目类型

旧区(m2)

新区(m2)

低(单)层建筑

500

1000

多层建筑

1500

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

2000

2500

高层公共建筑

3000

注:

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

1~3层为低层;

4~6层为多层;

7~9层为中高层;

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单层和多层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下各条规定同。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5.3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2.5.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

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

法调整、合并的;

(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4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用地,须由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组织编制。

2.5.5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管理单元控规”)两级规划体系。

2.5.5.1编制单元控规是以落实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对市区级以上的重大设施、绿地、水体、文物、中小学、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控制.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的要素提出指导意见,对规划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进行控制,提出各类用地的开发强度指引,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

编制单元控规主要是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在管理单元控规未审批之前指导日常规划管理。

2.5.5.2在管理单元内已批建设用地超过40%时,必须对该管理单元开展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并同步开展该管理单元的城市设计,以达到精细化地块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元控规以落实编制单元控规为目标,结合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编制单元控规中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一步落实和细分;

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进一步落实和确定编制单元控规中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别的设施进行布局,落实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提出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并对建筑后退、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等提出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控规主要是直接指导地块规划条件的制定,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2.5.5.3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规的成果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指导性文件和附件三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附件是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附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

对依法批准的本法定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对依法批准的指导文件进行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见《茂名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2.6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要求

2.6.1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执行。

2.6.2为提高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

性详细规划时,应依以下原则确定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包括兼容的土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制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允许调整幅度。

(1)保持区域范围内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的整体合理与稳定;

(2)确保区域范围内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

容量与能力的平衡;

(3)保证相容用地的功能相互协调,维护周边地域的环境

质量;

(4)符合城市设计原则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优美和谐。

2.6.3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或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编制单元控规用地兼容性性质采用通则式管理,用地兼容性调整必须按照《茂名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编制单元内用地调整各类用地总量不得超过法定文件平衡表内各类用地总量,以确定准确的人口规模与公共设施配套规模。

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1

用地性质

兼容类型

一类、二类居住用地(R1、R2)

允许

中小学用地(A33),零售商业用地(B11),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娱乐康体用地(B3),艺术传媒用地(B22),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有条件允许

餐饮用地(B13),金融保险用地(B21),批发市场用地(B12),其它商务用地(B29),旅馆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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