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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实行中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任期为五年,设委员7至11人。

经上级党委批准,学校定期召开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

党的委员会对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副院长按照国家规定任免。

第十七条院长的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政领导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磋商学校重要问题、协调工作的会议,主要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等工作,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由党委书记、院长提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和工作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辅事业机构和教学系(部)组成,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学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工作等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专业建设、科研、师资队伍、实训基地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重大科技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等工作事宜。

(三)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五)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评审推荐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计划人选、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七)审议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八)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九)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预算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咨询意见。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可吸收部分优秀青年教师参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二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数达到应到会代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任期为3年,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

支持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以及校内合法注册的学生社团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系(部)行使如下职责:

(一)制订系(部)发展规划。

(二)制订、组织和实施系(部)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科研等计划。

(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提出年度招生计划。

(五)按学校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机构工作规则。

(六)组织系(部)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八)科学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负责讨论决定系(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系(部)党总支(支部)发挥政治保证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

负责系(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支持系(部)主任行使职权并对系(部)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章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相应机构,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校企合作与对外交流

第六十条组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理事会)。

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

根据学校章程要求,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

校企合作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境外组织、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七章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经工作坚持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依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制定实施学校内部控制规范。

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开源节流。

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和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校训:

“学以进德工以养技”。

第七十条学校的校风:

“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徽:

校徽图示:

 

含义为:

“滴管、蛇形试管”是化工医药行业的实验器皿,“飞翼”代表自由与梦想,滴管、蛇形试管、飞翼三者组合在一起,象征着学校搏击长空、自由进取的精神,同时又合成为蛇杖。

“蛇杖”源于罗马神话,是医药和医药职业的象征,寓意为人类带来健康和长寿。

“奖杯”代表着荣誉,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追求卓越的精神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杰出贡献。

“双手”由河北省首写字母“H”变形而来,寓意劳动创造价值,暗合学校是专业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

托举的双手代表着学校对莘莘学子的呵护与关爱,以及学校全体师生团结、友爱、互助的团队精神。

向上托举的双手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的美好未来。

“芳烃”由双手的整体外形组合而成,是典型的有机化合物结构,体现学校的行业特色。

“1909“代表学校成立于1909年。

第七十二条校旗分为大型旗帜、普通旗和小型旗三种。

校旗颜色分为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蓝色旗为主旗,白色旗为副旗,图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庆日:

10月18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院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

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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