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简答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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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冲突法调整的局限性(明确性、预见性不足)

(二)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

指直接规定了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调整方法。

1、实体法调整的优点(明确、直接)

2、实体法调整的缺点(内容窄、数量少)

(三)两种调整方法的关系互为补充、相互结合,共同调整。

三、冲突规范类型有哪些及其立法选择原因 

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1、单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或者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该类冲突规范的系属不直接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是抽象的规定一个待推定的连结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中连结点的所在,确定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的法律。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是指其系属中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是指其系属中规定的多个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可适用于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律实施者或者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

立法选择原因:

1.如果国家认为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特别需要依本国法处理,就可采用单边冲突规范。

2.如果国家要对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严掌握,可采用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而且常要求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3.如果国家认为某些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从宽掌握,便可采用双边冲突规范或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含义及其立法方式:

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立法方式:

1、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如果适用外国法将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则外国法不予适用。

2、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即在有关法律中规定内国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

即在内国法律规定中同时采用直接限制和间接限制两种立法方式。

五、法律规避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某种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二)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 

2、从行为主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

4、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5、从客观结果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六、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有哪些:

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或外国法内容的认定,英美法上则称为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作出准据法的某一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问题。

(一)当事人举证证明 

(二)法官依职权查明,一些国家认为,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是法律,按照“法官知法”这一法律格言,其内容的查明由法官承担,无须当事人举证证明。

(三)兼采法官依职权查明和当事人提供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同时法院也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内容的证据。

七、我国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

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又进一步补充规定: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

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我国主张适用以住所地法为主的属人法。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这个是孙宋龙整理的)

八、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是国际私法上用来解决涉外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冲突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律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联系。

适用范围:

(一)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除此之外,其他均为动产。

(二)物权的客体范围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四)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九、物质所在地法的适用例外:

(一)运输中的物品较为普遍的是适用送达地法即目的地法。

(二)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在国际上,一般主张有关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或标志国法。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也规定: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三)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外国法人因自行终止或被依法解散或因破产,其财产的清理和清理后的归属问题一般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四)无主土地上的物当某物位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场所,如南极、公海等处,因为其物之所在地无适当的法律可依,也就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一般改为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五)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有些国家对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如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继承中的动产、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抚养费、赡养费等的动产物权,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属人法加以解决。

(六)外国国家财产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交往中享有豁免权,对这些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则,而应受该财产所属国的法律支配。

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十、我国在海事侵权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

我国1992年《海商法》第273、274、275条,对海事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1、船舶在领海内的碰撞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2、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3、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碰撞发生在何地,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其船旗国法;

4、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

5、海事赔偿责任的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此外,根据我国《海商法》268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十一、我国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定: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目前我国对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要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为准。

结婚的实质要件: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的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十二、我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

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

(1)款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主要如下: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于国外,一方居住于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司法解释第15条)

2、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16条)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13条)

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第14条)

5、配偶均为外国人(含华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离婚诉讼,比照前项管辖原则处理,即人民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也可行使管辖权。

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十三、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上的主要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定继承上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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