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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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12-25 来源:

河北中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

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

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

在3年跟师学习中的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50个工作日。

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传统医学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如:

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本理论知识(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中医经典理论著作(《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

  第十三条 出师考核内容。

  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出师考核的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出师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

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含)以上的证明;

  (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出具的临床实践考勤情况证明;

(八)其它。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组卷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审核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含)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事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师承人员或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河北省内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能够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能够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它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假证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合格者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河北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报名时间公告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公告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冀卫中〔〕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申请师承出师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公证的师承人员;

  2.自公证之日起至5月31日满三年;

  3.已完成师承学习任务;

  4.满足《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截至5月31日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2.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3.满足《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要求。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

6月3日—6月5日。

  报名地点:

师承人员报名地点为省卫生计生委考试培训中心考务一科;确有专长人员报名地点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

  三、考核方式、内容及时间

  考核方式及内容:

严格按照《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细则》(冀卫中〔〕1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考核时间安排:

  实践技能考核定于7月中上旬;

  综合笔试定于8月中旬;

  具体考试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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