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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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十四条产品收益分配24

第十五条产品的信息披露25

第十六条产品的费用26

第十七条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28

第十八条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9

第十九条保密29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30

第二十一条协议有效期31

第二十二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后的清算31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33

(一)产品发行人/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注册地址:

北京市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王梓木

电话:

(010)66213781

传真:

(010)88091884

联系人:

刘颖

成立时间:

1996年8月29日

注册资本:

壹拾叁亿叁千叁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层

赵明浩

(021)61001668

(021)61001626

王云凌

2005年1月18日

壹亿元人民币

持续经营

(三)托管人(以下简称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姜建清

(010)66106720

(010)66106904

蒋松云

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叁仟叁佰肆拾亿壹仟捌佰捌拾伍万零贰拾陆元人民币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合法拥有本公司所经营的保险资产。

2.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3.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认可,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开展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为明确委托人、产品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之间在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产品资产的安全,保护投保人/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合同》(以下简称《产品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保险产品资产托管范围

1.1本协议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托管资产(以下称为“托管资产”)是指由甲方设立、委托乙方管理并实际移交丙方托管的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甲方声明与承诺

2.1甲方保证:

作为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的发行人和发起人,享有法定权利和充分授权乙方进行投资管理,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它第三方所质疑。

2.2甲方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丙方进行资产托管,该项委托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3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和丙方的一切资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4甲方在此声明,甲方对投保人充分提示了投资风险。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依法销售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

3.1.2销售产品份额或委托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

3.1.3依照《产品合同》收取保险服务费以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3.1.4依据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查询保险托管资产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如认为乙方违反了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1.5依据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丙方,如认为丙方违反了本协议、《产品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1.6在本协议持续期内,甲方可根据投保人的净投保申购和净退保赎回申请情况,向丙方增加或提取产品托管资产;

3.1.7按约定时间从丙方获取资产托管业务报告和有关的会计报表;

3.1.8依据《产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3.1.9在《产品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

3.1.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投保申购、退保赎回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托管费率之外的产品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3.1.11依照法律法规为产品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产品的利益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3.1.12代表投保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1.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为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3.1.14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办理产品审批、备案和报告手续;

3.2.2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投保申购、退保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产品代销机构违反《产品合同》、产品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3.2.3严格按照《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3.2.4按照本协议及时、足额地将集中销售期保险产品资金划至在丙方开立的资产托管账户;

3.2.5按《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产品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保人分配产品收益;

3.2.6按规定受理投保申购与退保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退保赎回款项;

3.2.7按规定保存产品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3.2.8确保需要向投保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保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产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产品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3.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通知乙方与丙方;

3.2.10按本协议和《产品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和丙方的托管费,并承担在投资时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交纳的税费;

3.2.11所有根据本协议由甲方向乙方和丙方发出的指示和通知,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发出,具体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3.2.12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2.13当甲方将其义务委托乙方处理时,应当对乙方处理有关产品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乙方责任导致产品财产或投保人利益受到损失,而甲方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2.14甲方在集中销售期间未能达到产品的成立条件,《产品合同》不能生效,甲方承担全部销售费用,将已销售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产品集中销售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保人;

3.2.15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产品资产净值,确定产品份额投保申购、退保赎回的价格;

3.2.16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保险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产品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3.2.17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乙方声明与承诺

4.1乙方拥有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4.2乙方将选派具有证券投资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投资运作,承诺以诚信原则,尽最大努力,运用科学的手段控制市场风险,以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为甲方和投保人提供资产保值增值服务。

4.3乙方已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型保险产品及资产管理业务,同时披露了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

4.4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产品资产,不以获取佣金为目的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将本产品资产用于担保或资金拆借和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4.5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丙方的一切信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五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5.1.1自本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接受甲方的委托,享有根据产品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产品资产的权利;

5.1.2依照《产品合同》收取资产管理费以及其它约定、法定的收入;

5.1.3依照《产品合同》和有关规定行使因受托投资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根据甲方授权代表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5.1.4根据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监督丙方;

5.1.5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5.2乙方的义务

5.2.1严格遵守《产品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产品财产;

5.2.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产品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产品资产;

5.2.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5.2.4保证本产品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乙方管理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单独核算;

5.2.5除依据《保险法》、《合同法》、《产品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产品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产品资产;

5.2.6依法接受甲方、丙方的监督;

5.2.7保守产品商业秘密,不泄露产品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5.2.8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方法保存与本保险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密码、印鉴、合同或协议等文件;

5.2.9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复核由丙方提供的资产管理清算报告;

5.2.10组织并参加产品财产清算小组,参与产品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5.2.1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通知丙方;

5.2.12因违反《产品合同》导致产品财产的损失或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5.2.13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丙方声明与承诺

6.1丙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合法从事本协议规定的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6.2丙方承诺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允许的范围内,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业人员负责本保险产品资产的托管工作。

6.3丙方承诺安全保管所托管的甲方产品资产。

6.4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不挪用甲方托管的保险产品资产,不将托管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以及本协议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和目的。

6.5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和乙方的一切资讯均为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七条丙方权利及义务

7.1丙方的权利

7.1.1依照约定按时取得并保管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托管资产。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乙方投资运作,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违反有关协议约定或异常投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及时予以乙方提示;

7.1.2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7.1.3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2丙方的义务

7.2.1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托管风险,按本协议要求安全保管甲方托管资产;

7.2.2保证托管资产和丙方自有资产、丙方托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保证本托管资产在账户设置、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册记录等方面的独立性;

7.2.3未经甲方许可,丙方对产品托管资产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

7.2.4接受甲方对本产品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

7.2.5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产品托管资产,不得挪用产品托管资产;

不得将产品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不得将产品托管资产与其他机构的托管资产混合管理;

不得将不同公司托管的资产混合管理;

不得利用托管资产及相关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利;

7.2.6按照甲方的资金需求和乙方的划款指令收取划付净投保申购款或支付净退保赎回款,并调整可用投资头寸;

7.2.7执行乙方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本托管资产名下相关的清算交割、资金往来;

7.2.8除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丙方不得动用或处分本托管资产;

7.2.9依据本协议规定的时限和方法保存与保险托管资产有关的会计账册、凭证、印鉴、记录、密码、重要协议等重要文件,完整保存本托管资产的会计档案15年以上;

7.2.10承担因违约给该托管资产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7.2.11本协议中止,或者提前终止,或到期终止或续签时,协助进行相关资产的转移或提供其他便利;

7.2.12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甲方出具资产托管业务月度报表;

7.2.13每年度终了6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产品资产托管年度报告;

7.2.14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产品资产托管清算报告;

7.2.15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复核乙方提供的各类报表、数据;

7.2.16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托管资产的相关数据,并确保所提供数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并确保所提供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2.17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甲方资产托管情况的监督检查;

7.2.18当甲方更换资产管理机构或部门时,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7.2.19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3当发生下述情形之一时,丙方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通知甲方,并向保监会报告:

7.3.1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

7.3.2丙方变更控股股东;

7.3.3丙方实收资本发生变化;

7.3.4丙方涉及重大诉讼或重大处罚;

7.3.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账户的开立和资产保管

8.1产品托管资产保管的原则

8.1.1产品托管资产应独立于甲、乙、丙三方的固有财产。

8.1.2丙方应安全保管产品托管资产。

未经甲方或乙方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产品的任何托管资产。

8.1.3丙方按照规定开设产品托管资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8.1.4丙方对所托管的不同产品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丙方的其他业务和其他产品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产品托管资产的完整与独立。

8.2集中销售期资金的移交

8.2.1集中销售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甲方开立并管理。

产品集中销售期满,集中销售期的产品份额总额、产品集中销售期金额符合《产品合同》等有关规定后,《产品合同》生效,甲方将集中销售期的属于本产品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丙方为产品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产品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8.2.2若产品集中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产品合同》生效的条件,由甲方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8.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3.1乙方经过甲方同意委托丙方以“华泰稳健投资型交通意外保险产品”的名义在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专户”下开立二级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受托产品资金。

8.3.2该账户属于托管账户,由丙方进行管理,托管专户不提现,资金划拨根据乙方的划款指令以转账方式进行。

本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本托管专户进行。

8.4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4.1甲方或甲方委托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产品开立证券账户。

8.4.2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产品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8.4.3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产品业务的需要。

甲方和丙方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产品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产品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8.4.4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丙方负责,管理和运用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8.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8.5.1在保监会与银监会就投资型保险产品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发布具体开户办法前,本产品使用甲方的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甲方保证对该账户内登记的债券资产以产品分账管理,保证各产品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并在适当的时候该账户银行间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授权人变更为丙方托管业务人员,并将后台匹配操作移交丙方处理,在变更以前,丙方对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5.2在保监会与银监会就投资型保险产品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发布具体开户办法生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间债券交易托管事宜。

8.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8.6.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合同》的规定,由乙方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8.6.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7产品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本协议中实物资产是指产品所持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定额存单、凭证式国债等。

本产品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8与产品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本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

由乙方签署的与本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丙方、乙方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在签署与本产品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丙方和乙方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则乙方应及时将正本送达丙方处。

第九条托管业务相关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9.1被授权人的指定与变更

9.1.1被授权人的指定。

甲方和乙方应向丙方预留公司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丙方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丙方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甲乙丙三方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9.1.2被授权人的变更。

甲方或乙方更换或终止被授权人时,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丙方发出由甲方或乙方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向丙方提供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变更通知须加盖公司印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甲方或乙方收到丙方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甲方或乙方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丙方。

9.1.3对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和乙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丙方收到甲方或乙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原被授权人及其签字继续有效。

9.2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

9.2.1乙方须以双方商定的形式向丙方发出投资指令,投资指令包括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名章及确认指令有效与否的具体方法。

9.2.2在收到指令后,丙方按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

9.3投资指令的执行

丙方应对指令进行审核,若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若发现乙方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停止执行该指令,并立即通知乙方,视情况需要报告中国保监会;

若对乙方的指令有其他异议,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如乙方无异议,则按原指令执行。

9.4丙方执行指令的责任

9.4.1丙方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等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9.4.2乙方在发出指令时应该留给丙方两个小时的划款时间,如果丙方收到指令的时间使其无法根据指令采取行动时,丙方在指令截止时间之后(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执行收到的指令而造成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9.4.3若丙方在执行指令时故意、疏忽、过错或过失致使本协议项下资产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9.4.4丙方不得在授权范围外从事相关活动,如丙方超越授权范围对托管资产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归托管资产。

丙方正确执行乙方的指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交易安排

10.1证券交易单元的确定

乙方使用自有的交易单元,用于《托管协议》项下的交易所证券投资运作。

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乙方和丙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办理指定交易单元的资金合并清算。

10.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

10.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0.3.1因本托管资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丙方负责办理。

交易所交易丙方应当以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送的数据作为资金清算、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的依据。

10.3.2本托管资产沪深交易所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丙方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丙方因过错在清算上造成保险资产的损失,应由丙方负责赔偿产品托管资产的损失;

如果因为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保险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和甲方,由乙方负责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3其他场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债券投资、股票申购、可转债申购、托管费和管理费、服务费支付等等,均由丙方接收乙方的书面指令、提供必要的相关投资凭证后,依据书面指令收付款项。

10.3.4资金清算时间安排。

丙方于交易完成后按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资金的清算。

乙方因超买造成透支的,应在资金交收日上午10:

00前将透支款项补足,乙方因登记结算公司调整备付金造成透支的,应在丙方告知透支确切金额的两小时内将透支款项补足,由此给丙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丙方应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向乙方提供最低备付金估算提示函,以协助乙方提前准备款项。

10.4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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